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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段文濤
當前,新冠肺炎(NCP)疫情防控形勢嚴峻,為了緩解疫情導致的部分行業企業的經營困難,支持相關企業發展,支持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財政部、稅務總局等相繼發布了多個財稅政策支持文件。除另有規定外,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現就涉及疫情防控的相關稅收優惠規定,分稅種逐項簡析如下。
第一部分:增值稅、消費稅及附加和關稅優惠
一、退還專項物資生產企業留抵稅額(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自2020年1月份開始,生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具體范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下同)的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企業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發生的支出,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規定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后,其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作為進項稅額可以抵扣當期增值稅銷項稅額,如果企業當期全部進項稅額大于當期銷項稅額,差額部分(即期末留抵稅額)可結轉至下期繼續抵扣。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已繳納但未抵扣完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從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同時符合“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等規定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時符合“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等規定條件的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可以自2019年7月起的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取消了60%的比例限制。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兩者或兩者之一確定即可)確定。符合本項規定的企業,自2020年1月及以后納稅申報期,每月均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全部期末留抵稅額。申請退稅時,應當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先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
【特別提示】本項政策所規定退還的是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即,允許退還的仍然是增量留抵稅額而非全部留抵稅額。
但為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沒有再規定諸如納稅信用等級等其他條件,也無需按進項構成比例計算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特別是不受“必須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限制。
二、專項物資運輸收入免征增值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自2020年1月1日起,包括企業和個人在內的所有從事交通運輸的增值稅納稅人運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相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同時免征。
至于貨物運輸,是指利用運輸工具將貨物送達目的地,使其空間位置得到轉移的業務活動。包括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和管道運輸服務。包括從事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網絡平臺道路貨運經營企業。
納稅人發生免征增值稅行為,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視情況開具不同類型的普通發票,并應當在稅率或征收率欄次填寫“免稅”字樣。
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及時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可以先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隨后再按規定開具對應紅字發票,開具期限為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
【特別提示】本項政策的重點在于,承運的貨物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其相應取得的貨物運輸服務收入,即可享受本項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三、防控疫情密切相關行業免征增值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自2020年1月1日起,對包括企業和個人在內的所有增值稅納稅人,提供的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相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同時免征。
(一)公共交通運輸承運的對象為旅客,這里所稱的公共交通運輸服務是狹義的范圍,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地鐵、城市輕軌、出租車、長途客運、班車。在實務中,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大多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而生活服務的范圍很廣也很雜,與城鄉居民日常生活的關系也更密切。主要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二)其中的居民日常服務,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慶、養老、殯葬、照料和護理、救助救濟、美容美發、按摩、桑拿、氧吧、足療、沐浴、洗染、攝影擴印等服務。
納稅人發生免征增值稅行為,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視情況開具不同類型的普通發票,并應當在稅率或征收率欄次填寫“免稅”字樣。
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及時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可以先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隨后再按規定開具對應紅字發票,開具期限為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
【特別提示】應注意的特殊事項
在游覽場所經營索道、擺渡車、電瓶車、游船等業務,雖不屬于公共交通運輸服務但屬于文化體育服務,因此,經營這幾項業務所取得的收入同樣屬于本次免征增值稅的范圍。
依托互聯網服務平臺、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也屬于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范圍,提供網絡預約出租車服務取得的收入,可享受本項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住宿服務,指提供住宿場所及配套服務等的活動。不僅包括賓館、旅館、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經營性住宿場所提供的住宿服務,還包括以長(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務。
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間,為避免人員密集就餐,防止群體性聚餐可能引發的風險,不少餐飲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調整經營策略,履行社會責任,向當地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提供集體用餐的供應及配送服務。不論是餐飲企業為消費者送餐上門還是消費者不直接就餐而是購買食品后打包帶走(俗稱“外賣”),都不影響納稅人向消費者提供餐飲服務這一行為本質,均屬于提供餐飲服務的行為。但需注意的是,以上“外賣”食品,僅指該餐飲企業現場制作或參與了生產、加工過程并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食品。再者,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向醫務人員和方艙醫院免費提供餐食,屬于無償提供餐飲服務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無需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三)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這是本次免稅政策中最難準確把握的一項。首先,快遞業務是由國家郵政管理等部門監督管理并必須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后方能經營的特種業務,同時又是物流產業的一個分支行業。收派服務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諾的時限內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揀、派送服務的業務活動。因此,一般的物流、運輸企業不能享受該項免稅政策。
而最難準確把握的是該項免稅政策的范圍限定于“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對于“居民必需生活物資”的具體種類很難界定,從最近各地相繼發布的保障生活必需品物資供應的文告來看,糧油、蔬菜、蛋、肉、日用品肯定都屬于生活必需品,而僅就“日用品”一項來講,可分為洗漱用品、家居用品、廚衛用品、裝飾用品、化妝用品、床上用品等,常見的生活日用品就包括了紡織品、服裝、鞋、帽及日雜品、家用電器、家具等,還有洗滌用品、口腔清潔用品、化妝品等日用化學制品等等。再如,現代生活中隨著各種APP(看病掛號也要用手機APP)以及移動支付、還有乘坐高鐵等交通工具的需要,手機現在也已經是很重要的生活必需品了。
在實務中,除非特殊物品外,一般來講快遞服務收費是以首重加續重為單價按重量與里程綜合計價,基本不會按所收寄的物品分類來劃分收入記賬。因此,筆者認為,除了單位特殊大宗物品的快遞收派業務外,為居民個人提供的快遞收派業務取得的收入,基本都可以視作“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
四、無償捐贈用于應對疫情的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及附加稅費(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按照現行稅收政策,一般情形下,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應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將自產應繳消費稅的消費品用于饋贈、贊助等方面的,應于移送使用時繳納消費稅。
本次因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需要,特別規定對于納稅人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及附加稅費。
納稅人發生免征增值稅行為,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視情況開具不同類型的普通發票,并應當在稅率或征收率欄次填寫“免稅”字樣。
【特別提示】需要注意的有幾點:
一是,捐贈的貨物種類未作明確限制,沒有必須是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等限定,只要是通過規定的兩個途徑之一無償捐贈的用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貨物(口罩等防護用品;醫用酒精、消毒液等消毒物品;礦泉水、方便面等生活用品乃至用于防疫的汽車等等)均可以。
此外,如果捐贈的是供防疫車輛使用的柴油、汽油等應繳消費稅的貨物,鑒于這里貨物的消費稅是在生產、進口環節征收,為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建議由生產企業直接向市慈善總會捐贈汽油。
二是,無償捐贈必須符合兩個規定的途徑之一,一個是與一般公益捐贈途徑相同的“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進行捐贈;另一個是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直接進行的無償捐贈。向受贈對象直接捐贈貨物免征增值稅,并非網傳的首次,此前也曾有過,如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的單位和個人的貨物免征增值稅。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一般規定,銷售貨物的一般納稅人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以及專用于免稅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不動產,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就意味著不僅是用于無償捐贈的貨物的進項稅額要做轉出的處理,且與之相關的購進勞務、服務等進項稅額也要做相應的進項稅額轉出處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無法劃分的可按規定公式計算。
納稅人租入固定資產、不動產,既用于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又用免征增值稅項目的,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全額抵扣。
簡單的舉例來說,某納稅人購進貨物用于本項公益捐贈原本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現在可以免征增值稅。該單位存放貨物的倉庫是租用的,如果是專門存放該批貨物,其租金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如果同時還存放其他應按一般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的貨物,則全部租金對應的進項稅額均可抵扣。
在此,也建議比照2022年冬奧會相關增值稅政策,對于通過規定途徑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貨物,在免征增值稅的同時能允許其對應的進項稅額可用于抵扣本企業其他應稅項目所對應的銷項稅額。
五、對捐贈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6號)
免稅進口物資在《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原已規定的醫療藥品、醫療器械、醫療書籍和資料等物質的的基礎上,擴圍至試劑,消毒物品,防護用品,救護車、防疫車、消毒用車、應急指揮車。
免稅主體范圍也增加了國內有關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以及來華或在華的外國公民從境外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口并直接捐贈;境內加工貿易企業捐贈。
受贈人增加了省級民政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無明確受贈人的捐贈進口物資,由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中國宋慶齡基金會或中國癌癥基金會作為受贈人接收。
此外,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資(物資種類同上)免征進口關稅。
第二部分: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優惠
一、特定企業特殊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以下簡稱“特殊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此前,相關政策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及相關加速折舊等政策規定執行。
為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本次對生產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企業給予的特殊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沒有限制所購置設備的單位價值,但必須是在2020年1月1日以后,為擴大生產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產能而新購置的相關設備支出。
企業在納稅申報時將相關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行次。在優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可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的規定執行。
【特別提示】“新購置”中的“新”字,只是區別于原已購進的設備,不是規定非要購進全新的設備,以貨幣形式購進的設備包括企業購進的其他納稅人已使用過的設備(舊設備)。
本項特殊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是允許企業將新購置設備的支出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這是一項稅務處理規定,即在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時進行納稅調減應納稅所得額(季度預繳時即可享受)。
企業如何進行會計處理不影響其享受本項特殊扣除政策,企業在享受特殊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時,不需要會計上也同時采取與稅收上相同的折舊方法,企業在會計上仍應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執行。享受該項扣除政策的企業在以后相關年度匯算清繳時要分期做相應的納稅調增稅務處理。
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相關設備享受本項特殊扣除政策后,所購進的其他設備、器具仍可按原有的一次性稅前扣除等稅收政策執行。
二、特定企業今年虧損可結轉8年彌補(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按照稅法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為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自2018年1月1日起,這兩類企業發生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勢嚴峻,部分行業企業經營受到了較大沖擊。為了緩解這些困難行業企業的經營困難,本項政策特別規定這類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享受本項政策的企業應當在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聲明》
本項政策所稱的困難行業限定為以下四個行業:
交通運輸,包括鐵路運輸、道路運輸、水上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以及多式聯運和運輸代理行業。
餐飲,是指正餐服務、 快餐服務、餐飲配送及外賣送餐服務等通過即時制作加工,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的服務。
住宿,包括旅游飯店、一般旅館等為旅行者提供短期留宿場所的服務。不包括主要按月或按年長期出租房屋住所。
旅游,僅包括為社會各界提供商務、組團和散客旅游服務的旅行社及相關服務;對具有一定規模的自然景觀、人文景物以及風景名勝區的管理和保護活動的游覽景區管理兩類。
【特別提示】本項政策中的四大類行業企業是指以所列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的企業。兼營多項業務的企業,2020年度取得的主營業務收入應為所列行業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剔除和投資收益)的比重應超過50%,方屬于本項政策所稱的困難行業企業。
本項政策判斷標準中的“收入”口徑應按企業所得稅的口徑執行。
一般來講,企業的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營業外收入等,本項政策計算收入比重時,分子僅為主營業務收入。同時應注意不能簡單的以《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100000)》第1行“營業收入”作為主營業務收入。
計算收入比重時分母的收入總額指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需剔除的投資收益系指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征稅收入是指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的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此外,應注意適用本項延長彌補虧損年限政策的行業判斷標準與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行業劃分標準的口徑差異。
本項政策中的四大類行業企業如果又屬于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其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可選擇按最長不超過10年結轉彌補。
三、通過公益性單位捐贈的財物,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公益性社會組織”,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
(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企業將貨物用于捐贈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按照所捐贈貨物的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視同)銷售貨物收入,并入當年企業所得稅的收入總額。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本項政策特殊規定,企業發生的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特定事項捐贈支出作為營業外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突破了最高不超過年度利潤12%的扣除比例。
應當注意的是,接受捐贈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必須是經省級及以上財政、稅務等部門確認具有接受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企業向其進行的捐贈才可以按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不需要認定。
企業享受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并將捐贈全額扣除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應行次。
【特別提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公益性事業單位、公益性社會團體及其他公益性組織,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財物(現金和物品)時,均應當向提供捐贈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捐贈票據,即財政部或省級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制、并套印全國統一式樣的財政票據監制章的《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
普通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不能再用于收取公益捐贈財物。
捐贈票據是捐贈人對外捐贈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申請捐贈款項稅前扣除的有效憑證,發生公益捐贈后應及時取得符合規定的捐贈票據方能享受公益捐贈稅前扣除政策。
企業還應記住一個事情,在進行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將用于捐贈的貨物進行視同銷售的納稅調整(調增)后,對應支出的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有差異需納稅調整的金額,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二、扣除類調整項目-(十七)其他”(第30行)進行填報(調減)。
(二)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本項政策規定,個人對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特定事項捐贈支出(簡稱“捐贈支出”),突破了應納稅所得額30%的最高比例限制,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居民個人發生的捐贈支出可以在綜合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分類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或經營所得中扣除。
居民個人最常見的收入是綜合所得收入,居民個人在工資薪金所得中扣除捐贈支出的,可以選擇在日常預扣預繳時或年度匯算清繳時扣除。選擇在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扣除的,只能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扣除。
對于在分類所得中扣除捐贈支出的居民個人,只能在捐贈當月取得的分類所得中扣除;已經在分類所得中扣除的捐贈支出,不再調整到其他所得中扣除。
居民個人在經營所得中扣除捐贈支出的,可以選擇在預繳稅款時扣除,也可以選擇在匯算清繳時扣除。個體工商戶發生的捐贈支出,在其經營所得中扣除。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發生的捐贈支出,個人投資者可按照2020年度的所得分配比例,計算歸屬于個人的捐贈額在經營所得中扣除。但需注意,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不扣除公益捐贈支出。
非居民個人發生的捐贈支出,允許在捐贈當月的各項分類所得中扣除。如果非居民個人有經營所得,分類所得中為得以扣除的捐贈額可以在經營所得中繼續扣除。
在實務中,個人進行的公益捐贈基本是以捐贈貨幣為主,其捐贈支出的金額也就按照實際捐贈金額確定即可。如果捐贈的是實物(非貨幣性資產),就按照所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的市場價格確定捐贈金額。
應當注意的是,接受捐贈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必須是經省級及以上財政、稅務等部門確認具有接受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個人向其進行捐贈的支出才可以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不需要認定。
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在接受個人捐贈時,應當按照規定開具捐贈票據;個人索取捐贈票據的,應予以開具。 個人發生公益捐贈時不能及時取得捐贈票據的,可以暫時憑公益捐贈銀行支付憑證扣除,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公益捐贈銀行支付憑證復印件。個人應在捐贈之日起90日內向扣繳義務人補充提供捐贈票據,如果個人未按規定提供捐贈票據的,扣繳義務人應在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機關、企事業單位統一組織員工開展公益捐贈的,納稅人可以憑匯總開具的捐贈票據和員工明細單扣除。
享受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在辦理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時,需在填寫《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時,在備注欄注明“直接捐贈”。
【特別提示】捐贈票據為財政部或省級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制、并套印全國統一式樣的財政票據監制章的《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普通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不能再用于收取公益捐贈財物。
捐贈票據是捐贈人對外捐贈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申請捐贈款項稅前扣除的有效憑證,發生公益捐贈后應及時取得符合規定的捐贈票據方能享受公益捐贈稅前扣除政策。
四、允許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的物品在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本項規定應當說是這次特殊又特殊的政策,主要是考慮到疫情防控情況緊急,對企業和個人捐贈用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可以不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國家機關,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進行捐贈,從而在允許扣除捐贈款項的捐贈程序上進行了突破;而且還突破了應納稅所得額的扣除比例限制,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相關事項與前述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國家機關進行捐贈應注意的事項基本相同。
【企業所得稅】企業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享受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并將捐贈全額扣除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應行次。
【個人所得稅】對于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享受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在辦理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時,需在填寫《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時,在備注欄注明“直接捐贈”。
【特別提示】本項政策所規定允許全額扣除的直接捐贈支出,僅指捐贈用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而不包括現金。廣大企業和個人納稅人一定要注意,雖然都是允許全額扣除,但是本項直接捐贈與前述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國家機關進行捐贈,所捐贈的財物的重大差異。以免造成無謂的稅收風險。
本項政策對于捐贈的物品雖然沒有詳細規定具體種類,但是限于是用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即包括但不僅限于醫療防護物資,如果捐贈的是與本次防控疫情完全無關的物品,不能享受本項政策。
至于接受直接捐贈的對象,沒做過多的限制規定,只要是承擔新冠肺炎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均可。疫情發生以來,各省和市一級均分別確定了當地疫情防治(救治)定點醫院,如果把握不準的,可咨詢當地衛健部門。
至于企業和個人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直接捐贈物品后,據以稅前扣除的票據問題。由于醫院不屬于正常情形下接受公益性捐贈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其接受物品捐贈后,既無法開具財政部門印制的《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也不存在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問題,本項扣除規定屬于疫情防控緊急情況下,為鼓勵企業、個人等社會力量積極向疫情防控事業捐贈從而盡快戰勝疫情,對特定事項捐贈制定的特殊稅前扣除政策,企業和個人在發生捐贈事項后取得接受捐贈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即可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據以辦理稅前扣除事項,企業和個人應將取得的捐贈接收函自行留存備查。
第三部分 特定人員取得補貼、獎金及個人取得醫藥防護用品免征個人所得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一、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相關人員獨享的免稅優惠
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
本項規定是一項個人所得稅的特殊免稅優惠政策。
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政策規定,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應合并至綜合所得按年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規定,對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他各種補貼、津貼均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后,根據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特作出了本項“不計入工薪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免稅優惠政策規定。
中央財政對參加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給予臨時性工作補助的標準: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于2020年1月25日發下《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經費保障政策的通知》(財社〔2020〕2號)規定,具體標準為:對于直接接觸待排查病例或確診病例,診斷、治療、護理、醫院感染控制、病例標本采集和病原檢測等工作相關人員,中央財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補助;對于參加疫情防控的其他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財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補助。
【特別提示】其一,只有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才能享受本項優惠政策;其二,免稅所得收入僅限于“符合各級政府規定標準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兩類人員應注意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的不同。
溫馨提示: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發布的財社〔2020〕2號文件,僅只是對中央財政給予的臨時性工作補助規定了標準,而本次可免稅的并非只有這一項。按照本項政策,除了中央財政給予的補貼以外,按照各級地方政府規定的標準發放的補助和獎金也屬于免稅范圍。
二、參與疫情防控工作人員比照享受的免稅優惠
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本次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涉及范圍之廣、參與人員之多是罕見的,在參與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人員中,除了前述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以外,還有很多參與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員,本項規定即是對這部分人員給予的特殊免稅優惠政策。
關于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的標準,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經費保障政策的通知》(財社〔2020〕2號)只規定了由中央財政直接予以補助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的補助標準,而對于參與疫情防控的其他人員,沒有制定補助標準。因此,對于這部分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標準,將按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的規定執行。
本項規定明確,比照前述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取得的符合規定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不計入工薪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特別提示】對于享受本項免稅優惠政策的“參與疫情防控人員”范圍及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的標準,必須按照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經辦發放該項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的單位,應留存相關文件備查。以防范稅收風險。
三、個人取得醫藥防護用品免征個人所得稅
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本項規定是一項受益面很廣的個人所得稅的特殊免稅優惠政策。
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政策規定,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均屬于工資、薪金所得,應合并至綜合所得按年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根據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后應對疫情的實際情況,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特對個人從單位取得用于預防新冠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作出了本項“不計入工薪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免稅優惠政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