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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左岸金戈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暴發,牽動了全國人民的心。全國稅務系統更是建立了防疫企業涉稅需求緊急響應機制,為企業生產經營保駕護航。不少省市規定,各類企業復工復產時間不得早于2月9日24時 。當然有的企業可能會根據后續復工復廠時間。對于企業來說這期間除了沒有收入外,固定成本支出也是必不可少的。
有人可能說:“這才幾天呀,以前計入什么科目現在就計入什么科目,影響不大。”但對于制造業企業來說,人工和制造費用會影響當期產品成本數據異常。本文就企業在疫情期間發生的停工損失和存貨損失如何進行正確地進行財稅處理作如下分析。
制造業停工損失的會計處理
根據財政部制定的《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業》:停工損失,指煤炭企業在停工期間發生的各種費用支出。季節性停工、修理期間的正常停工費用,應當計入煤炭產品成本;除上述正常停工費用以外的非正常停工費用,應當直接計入企業當期損益。
根據以上規定,疫情期間發生的停工損失應當計入企業當期損益。那么計入當期損益的哪個科目呢?我國現行制度規定,費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從上述定義中可以看出,費用是在企業日常的活動中所產生的,而不是在偶發的非日常交易或事項中產生的。因而將停工損失記入生產成本(制造費用)或者管理費用均不妥。計入“營業外支出——非正常損失”。如果是偶發性的,實務中多數作為營業外支出處理。管理費用中的停工損失,主要是用于核算常規的季節性停工期間的相關支出。
對于停工損失不計入成本的分析,因為對整個企業而言,這類成本可能不可避免;但對于某一特定批次的產品而言,停工期間發生的料工費消耗并無助于其達到預定場所和可銷售狀態,因此不屬于存貨成本的組成部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存貨》或者《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的規定,均不應計入存貨成本。
對于季節性損失的處理方法,理論上和相關考試中都是計入產品成本,而且不管是注會還是其他考試,對于季節性損失計入成本是一個常考知識點。但是,實務中有的企業也會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每年均會發生季節性停工,則對于企業而言屬于經常性的支出,只是無助于使產品達到預定的可銷售狀態而已,因此對于整個企業而言,計入管理費用更為妥當,也不屬于非經常性損益。這就是實務和考試的差異。
另外,停工損失除了對于制造業產生影響,對于其他行業的會計處理是否有影響呢?如服務性企業,酒店餐飲等行業,一線服務員工的工資和其日常費用的會計處理為,借:主營業務成本,貸:應付職工薪酬/庫存商品/現金/銀行存款/累計折舊/累計攤銷等等。那么停工期間,這些平時歸入主營業務成本的支出,此時是否需要進行調整和規范呢?首先我們來做一個假設,如果某酒店2月份都沒有收入,但是相關主營業務成本有歸集,此時就會出現收入為0,營業成本有數據的現象。那么,收入和成本是否一定要配比?一般來說,收入與成本配比是符合準則規定的,有收入對應的支出可作為成本。但是還是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代表營業收入與成本,一個有數據,另外一個沒有數據就一定存在問題。有可能是是企業財務人員成本沒有及時結轉(如財務人員可能還沒收到供應商提供的發票而未入賬),也有可能是成本放在了“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科目下核算了,當然也有可能是一些“特殊”的情況,這個得具體去了解。停工期間(包括生產設備和人力資源)無收入對應的相關支出列入管理費用。當然如果停工的影響不重大,也可以不做這樣的區分。
其實這個問題不僅是停工期間才存在的問題,比如某互聯網創業公司,現在開發一個平臺,前期可能沒有收入,可是產生了相關成本,比如運營平臺這個部門的費用都算主營業務成本,如果按照收入成本要依照配比原則結轉,還是相關費用計入管理費用。此時也存在這個問題。
企業疫情期間存貨損失
企業疫情期間發生的存貨損失,會計處理簡單化來說就是,借:營業外支出,貸:庫存商品。
發生存貨損失的稅務處理
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二十八條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非正常損失進項稅額轉出
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關鍵詞:大前提原因是管理不善,表現為被盜,丟失,霉爛三種。不滿足大前提,不是三種情況的,都不屬于非正常損失。
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規定,發生損失后,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具體存貨損失涉稅分析,因此篇幅所限不具體展開探討,可見筆者之前文章,里面有詳細分析。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涉稅優惠建議
在此疫情下,我們每個人都是彼此關聯,環環相扣。知乎中有個提問:“從武漢爆發的這次新型肺炎疫情可能會帶來多少經濟損失?對哪些行業會帶來影響?”。其實以我看所有人在此疫情下,都有損失,物質上的精神上的,但我們需要共同努力,戰勝病疫。
稅務工作中,已經發布的文件是關于疫情期間,納稅申報的事項。比如廣東省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防范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辦稅(費)提示。
不少企業在網上表達了疫情期間產生了多少損失,也表達了減稅的訴求。這方面稅務總局在后續的文件中,根已經據具體疫情防控發布了相關涉稅優惠文件。筆者結合非典期間相關稅收優惠,建議對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期間應該涉及以下幾點:
1、對于醫護人員,以及與防疫工作有關人員的稅收優惠。
凡承擔肺炎防治任務的傳染病醫院、綜合醫院和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等單位中參加肺炎防治工作的第一線醫務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地方政府規定的標準取得的肺炎防治工作特殊臨時性工作補助,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于肺炎防護用品的稅收優惠。
為防止肺炎的擴散,對單位發給個人的用于預防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可不計入個人當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3、對在“疫情”防治期間被政府征用的場所稅收優惠
對在“疫情”防治期間被政府征用的賓館、飯店、招待所,憑政府防治“肺炎”指揮部或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文件(證明),減免相關稅收,比如減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4、對各省市安排湖北籍場所的稅收優惠。
對在“疫情”防治期間用于安排湖北籍人員的賓館、飯店、招待所,憑政府防治“肺炎”指揮部或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文件(證明),減免相關稅收,比如減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5、對湖北和武漢地區參與疫情防疫的交通運輸企業級個人稅收優惠。
對湖北和武漢地區出租汽車公司、個體出租汽車經營者、城市公共交通運輸公司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增值稅建議采用相關補助方式,如果采用減免會影響增值稅鏈條完整性。
6、對于參與防治疫情的防護用品,以低于成本價馳援的稅收優惠。
對參與疫情期間涉及防護用品,比如口罩、消毒液、防護服、凈化器等低于成本價的,給予相關補貼。
7、根據相關測試,對受影響不能開工的個體工商戶企業稅收優惠。
對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交通運輸、飲食業、服務業、娛樂業的個體工商戶、獨資和合伙企業投資人及從業人員,在“肺炎”疫情解除前,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可根據經營單位的實際情況,酌情核減有關人員的個人所得稅定額;對暫時停業的經營單位免征個人所得稅。
8、對個人和企業對于肺炎疫情捐贈支出,在現有稅法下,出臺更寬松的條件。比如對捐贈機構不做具體規定的限制。
9、給予湖北省和武漢市給予單獨的稅收優惠。
10、根據相關行業與疫情的分析,制定針對性的稅收優惠政策。但相關涉稅優惠比如涉及增值稅,最好不要影響增值稅鏈條完整性,比如免稅政策少用,可以采用其他方式。
附:2003年非典期間稅收優惠法規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典型肺炎疫情發生期間個人取得的特殊臨時性工作補助等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01號)規定:凡承擔非典型肺炎防治任務的傳染病醫院、綜合醫院和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等單位中參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第一線醫務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地方政府規定的標準取得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特殊臨時性工作補助,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為防止非典型肺炎的擴散,對單位發給個人的用于預防非典型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可不計入個人當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非典”疫情期間對北京市經營蔬菜的個體工商戶免征有關稅收的通知》(財稅[2003]112號)規定,在“非典”疫情期間,免征北京市經營蔬菜的個體工商戶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行業在“非典”疫情期間稅收政策的緊急通知財稅》([2003]113號)規定,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對民航的旅客運輸業務和旅游業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或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部分地區實行如下稅收優惠政策:(一)對飲食業、旅店業減征、免征或緩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二)對出租汽車司機免征個人所得稅或降低征收定額。(三)對出租汽車公司和城市公共交通運輸公司減征、免征或緩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對出租汽車公司減免的稅收必須全部用于調低出租汽車司機向公司上交的承包費(份兒錢)。(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將本地區實施上述政策的具體情況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各級財稅機關應維護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嚴格依法征稅,一律不得違反規定擅自減免稅收。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治“非典”工作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31號)規定,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對鐵路旅客運輸收入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在此期間已征收的稅款予以退還。對由政府組織拍賣或委托指定機構銷售“非典”捐贈物資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對于本通知下發前已征收的稅款不再予以退還,未征收的稅款不再予以征收。對在“非典”防治期間被政府征用的賓館、飯店、招待所和培訓中心(含度假村),憑政府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揮部或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文件(證明),2003年減半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5、《財政部關于對受“非典”疫情影響比較嚴重的行業減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綜明電[2003]1號)
原營業稅
1、對飲食業、旅店業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2、對出租汽車公司、個體出租汽車經營者、城市公共交通運輸公司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3、對會展業暫視同旅游業免征營業稅。
個人所得稅
1、對出租車司機取得的運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2、凡在“非典”病區或“非典”隔離區內提供勞務的個人,取得屬于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的收入,可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3、凡直接參加抗擊“非典”人員取得的治療、醫護、隔離、服務的專項補貼,可比照市衛生局《關于對防治非典型肺炎衛生醫務工作者給予工作補助的通知》(京衛財字[2003]16號)規定的補貼標準免征個人所得稅。
4、對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交通運輸、飲食業、服務業、娛樂業的個體工商戶、獨資和合伙企業投資人及從業人員,在“非典”疫情解除前,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可根據經營單位的實際情況,酌情核減有關人員的個人所得稅定額;對暫時停業的經營單位免征個人所得稅。
5、實行核定“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獨資和合伙企業的投資者,按規定對防治“非典”進行專項捐贈的,可用捐贈額除以相應的利潤率(全市為此暫統一確定換算利潤率為15%),作為相應的收入額,再用當前企業實際收入抵減此部分收入額,余額作為應稅收入,按適用“征收率”計算個人所得稅。
個人按規定對防治“非典”進行捐贈,其捐贈額大于個人本月應納稅所得額的,可在下月繼續抵減,抵完為止。
房產(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出租率低于20%的賓館、飯店、招待所和培訓中心(含度假村),可視同房產閑置,免征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被政府征用的賓館、飯店、招待所和培訓中心(含度假村),征用期間視同出租率低于20%,予以免稅。
企業所得稅
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向各級民政、衛生部門以及通過紅十字會、慈善機構捐贈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現金和實物,可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其中,紅十字會和慈善機構包括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華慈善總會及各分會。
文化事業建設費和教育費附加
按照營業稅娛樂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免征所應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及教育費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