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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辦會〔2019〕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財務管理司,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財務局,有關單位: 為加強會計人員誠信建設,對嚴重違法失信會計人員實施聯合懲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和規范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財金規〔2017〕1798號)等,我們起草了《嚴重違法失信會計人員黑名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及說明,現印發給你們,請組織征求意見,并于2019年10月20日前將書面意見反饋至我部會計司。同時,歡迎有關方面提出寶貴意見。 聯系人:財政部會計司會計人員管理處 李靜 聯系電話:010-68553024,68552007(傳真)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南三巷3號 100820 附件:1.嚴重違法失信會計人員黑名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關于《嚴重違法失信會計人員黑名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財政部辦公廳 2019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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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嚴重違法失信會計人員黑名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doc |
附件1:
嚴重違法失信會計人員黑名單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會計人員誠信建設,對嚴重違法失信會計人員實施聯合懲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 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和規范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財金規〔2017〕179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會計人員黑名單的認定 第五條 會計人員因下列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的,屬于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第三章會計人員黑名單信息的歸集、共享和發布 第九條 會計人員黑名單信息主要包括: 第四章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三條 相關部門和單位應按照《關于對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有關規定,依據所適用的法律法規對列入對象實施聯合懲戒。 第五章會計人員黑名單的移出 第十五條 列入會計人員黑名單的,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經認定部門確認,應移出黑名單: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 對會計人員黑名單認定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認定部門應及時予以糾正。
(征求意見稿)
第二條 嚴重違法失信會計人員,是指會計人員在從事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等會計工作過程中,違反會計法有關規定,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的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會計人員,是指符合《會計人員管理辦法》規定的會計人員。
在會計師事務所、代理記賬機構中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人員,屬于會計人員。
第四條 財政部負責制定嚴重違法失信會計人員黑名單(以下統稱會計人員黑名單)管理辦法,指導全國會計人員黑名單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以下統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會計人員黑名單的認定、移出、共享、發布等管理工作;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財務管理司按照各自權限分別負責中央在京單位會計人員黑名單的認定、移出、共享、發布等管理工作;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財務局負責本系統會計人員黑名單的認定、移出、共享、發布等管理工作。
(一)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三)隱匿或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四)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五)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應將會計人員姓名和公民身份證號碼(或港澳臺居民的公民社會信用代碼、外國籍人身份號碼)推送給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并定期更新,發展改革部門應通過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篩選出涉及會計人員的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信息,并定期推送給同級財政部門。
財政部應通過全國會計人員管理服務平臺將相關會計人員的處罰信息推送給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財務管理司、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財務局(以下統稱中央有關主管單位)。
第七條 認定部門應以刑事處罰、行政處罰等處理結果為依據,將符合本辦法第五條違法情形的當事人列入會計人員黑名單。
擬將當事人列入會計人員黑名單的,應告知當事人列入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當事人自被告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有權向認定部門提交書面陳述、申辯及相關證明材料,認定部門應在收到申訴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八條 因本辦法第五條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列入會計人員黑名單的有效期為5年,自行政處罰生效之日起計算;受到刑事處罰的,列入會計人員黑名單的有效期為永久。
(一)基本信息,包括列入對象的姓名、公民身份證號碼(或港澳臺居民的公民社會信用代碼、外國籍人身份號碼);
(二)列入名單的事由,包括認定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事實、認定部門、認定依據、認定日期、有效期;
(三)列入對象受到聯合懲戒、退出名單的相關情況。
第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央有關主管單位應將會計人員黑名單信息歸集到全國會計人員管理服務平臺。
第十一條 財政部應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將會計人員黑名單信息推送至相關部門和單位;省級財政部門應通過本地區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將會計人員黑名單信息推送至本地區相關部門和單位。
第十二條 除依法不得公開和特殊情況不宜公開的外,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央有關主管單位應通過其門戶網站等向社會公布會計人員黑名單相關信息。財政部應通過全國會計人員管理服務平臺向社會提供會計人員黑名單查詢服務。
會計人員黑名單相關信息涉及個人隱私的,發布前應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對依法不能公開的信息,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央有關主管單位可通報列入對象所在單位或其相關主管部門依法依紀處理。
第十四條 相關部門和單位應將聯合懲戒實施情況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反饋至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
(一)經異議處理,會計人員黑名單認定有誤;
(二)列入會計人員黑名單的主要事實依據被撤銷或變更,列入對象不再符合列入情形的;
(三)會計人員黑名單列入情形發生改變,列入對象不再符合列入情形的;
(四)列入會計人員黑名單的有效期屆滿,且期間未再發生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第十六條 對被列入會計人員黑名單有異議的,可以向認定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認定部門通過核實發現存在錯誤的,應自查實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
第十七條 列入會計人員黑名單所依據的刑事處罰、行政處罰等處理結果被撤銷或被變更,列入對象不再符合列入情形的,認定部門應在撤銷或變更后15個工作日內將其移出會計人員黑名單。
第十八條 列入會計人員黑名單的情形發生改變,列入對象不再符合列入情形的,認定部門應在列入情形改變后15個工作日內將其移出會計人員黑名單。
第十九條 列入會計人員黑名單有效期屆滿,且期間未再發生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認定部門應自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將其移出會計人員黑名單。
列入對象在被列入期間,再次發生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其移出時間自新的失信行為認定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二十條 對于因異議處理、認定依據撤銷或變更、列入情形改變、有效期屆滿等原因移出會計人員黑名單的,認定部門應將移出名單信息歸集到全國會計人員管理服務平臺。
財政部應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將移出名單信息推送至相關部門和單位。省級財政部門應通過本地區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將移出名單信息推送至本地區相關部門和單位。
移出名單信息包括姓名、公民身份證號碼(或港澳臺居民的公民社會信用代碼、外國籍人身份號碼)、移出事由和移出時間等。
認定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會計人員黑名單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和其他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依規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鼓勵依法成立的會計人員自律組織對會員建立嚴重違法失信黑名單,并對其實施懲戒。
第二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中央有關主管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