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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今年4月1日起,我國開始全面試行增值稅留抵退稅制度。前不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又公布了《關于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以下簡稱“84號公告”),增大了部分先進制造業的退稅金額,對于符合條件的增量留抵退稅額允許在計算時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退稅優惠政策進一步放寬。對于增值稅留抵退稅究竟怎樣操作,納稅人十分關注。日前,國家稅務總局實施減稅降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就相關熱點問題作了解答。
據了解,申請留抵退稅需要5個條件。一是從2019年4月份稅款所屬期起,連續6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6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二是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三是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四是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五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84號公告”規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時符合相關條件的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可以自2019年7月份及以后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什么是增量留抵稅額?為什么只對增量部分給予退稅?對此,該負責人表示,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對增量部分給予退稅,一方面是基于鼓勵企業擴大再生產的考慮,另一方面是基于財政可承受能力的考慮,若一次性將存量和增量留抵稅額全部退稅,財政短期內不可承受,因而這次只對增量部分實施留抵退稅,存量部分視情況逐步消化。
納稅信用等級為M級的新辦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是否可以申請留抵退稅?該負責人表示,退稅要求的條件之一是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納稅信用等級為M級的納稅人不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規定的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條件。
申請留抵退稅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若同時發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應如何申請退稅?該負責人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辦理免抵退稅后,仍符合留抵退稅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也就是說要按照“先免抵退稅,后留抵退稅”的原則作出判斷;同時,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于退還留抵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