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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侯潔瓊 盛許承 胡蓉
“走出去”企業在制定跨境投資計劃前,需要評估其在投資國構成常設機構的風險,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管控。若已在投資國構成常設機構,則應進一步評估當地的合規要求和納稅義務,并按規定履行納稅與合規義務。
自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BEPS)第7項行動計劃——防止人為規避構成常設機構發布以來,各國逐步拓寬對常設機構的認定范圍,以此防范跨國企業濫用稅收協定中關于常設機構豁免的規定,打擊避稅行為。同時,隨著“一帶一路”建設的推進,中國“走出去”企業在投資國的商業活動日益增多,與常設機構相關的稅務風險尤其值得關注。因此,中國企業在制定跨境投資計劃之前,需要了解常設機構的有關定義,評估其在投資國構成常設機構的風險,并采取有效措施管控常設機構風險。
動態了解常設機構有關規定
根據雙邊稅收協定的一般規定,外國企業只有在某國構成常設機構時,才需就其營業利潤在該國繳納企業所得稅,應稅利潤應以歸屬于該常設機構的利潤為限。因此,中國“走出去”企業,除了解投資國國內稅收法規對常設機構的定義和規定之外,仍有必要了解投資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中有關常設機構的定義。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五條對常設機構的規定為例,常設機構通常包括四種類型:
——固定經營場所型常設機構,一般包括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作業場所,以及礦場、油井、氣井、采石場或者其他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
——工程型常設機構,指連續超過6個月的建筑工地,建筑、裝配或安裝工程以及與其有關的監督管理活動。
——服務型常設機構,指企業通過其雇員或者其他人員在項目所在國為同一個項目或者有關項目提供勞務,且在整個勞務期間的任何一個12個月中都有連續或者累計超過183天的勞務。
——代理型常設機構,即當一個人(除規定的獨立代理人以外)在締約國一方代表締約國另一方的企業進行活動,有權并經常行使這種權力以該企業的名義簽訂合同,這個人為該企業進行的任何活動,應認為該企業在首先提及的締約國一方設有常設機構。
同時,一般稅收協定規定了常設機構的豁免條款,原則上從事準備性和輔助性活動的營業場所將豁免被認定成為常設機構。
隨著BEPS行動計劃的落地,全球稅收制度與規則面臨重大變革。BEPS行動計劃不僅涉及各國(地區)的稅收問題,而且直接影響到全球企業,尤其是跨國集團的業務結構安排以及未來規劃。其中,作為對企業跨境投資稅務成本產生最直觀影響的幾項行動計劃之一,BEPS第7項行動計劃對OECD稅收協定范本中的常設機構部分進行了修改,就防止人為規避構成常設機構提出的建議,降低了判定構成常設機構的門檻,主要包括修訂有關代理人條款、常設機構的豁免規定,并納入“主要目的測試”以解決合同拆分帶來的人為防止構成常設機構問題。
各國若按照上述建議對國內稅法或雙邊稅收協定進行修訂,將導致中國“走出去”企業在投資國構成常設機構的風險增加。如果中國企業在投資國構成常設機構,一般而言,歸屬于該常設機構的合理利潤需要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除了所得稅影響之外,在許多國家或地區,常設機構通常還需進行增值稅登記、繳納增值稅,并完成其他商業登記和許可要求。因此,建議中國企業在籌劃對“一帶一路”國家進行投資時,充分了解投資國對常設機構的認定條件,準確判斷并有效管控常設機構風險。
及時防范常設機構稅務風險
對于中國“走出去”企業來說,往往需要派遣中方人員到投資國從事商業活動,如從事對外出口銷售和承包工程項目等,及時防范常設機構稅務風險是重中之重。
具體來說,中國“走出去”企業常見的可能構成常設機構的活動包括:在投資國派駐中國公司的員工,通過固定經營場所(如員工租住的酒店)開展實質性的商業活動;派遣中國公司員工至投資國,為當地客戶提供現場技術指導、設備裝配、性能調試等服務,中國公司員工在當地駐留時間超過一定期限(如183天);派遣中國公司員工至投資國開展工程建設項目,該工程項目的完工時間超過一定期限(如6個月);中國公司員工長期在投資國代表中國企業簽訂合同,或經常行使代表權力,實施合同談判、商定合同細節等行為。
針對上述活動中潛在的常設機構稅務風險,建議中國企業對相關商業安排和經營活動進行評估和規劃,并積極采取措施進行風險防控。除了事先全面了解投資國家(地區)有關常設機構的稅法規定外,中國企業應及時關注和常設機構相關的政策動態,采取必要的稅務風險防范措施:設立關鍵常設機構風險指標,建立文檔,完整記錄和掌握員工境外派遣的情況;對跨境商務出差人員的派駐情況進行統一跟蹤,記錄相關人員在目標國家從事的活動性質、參與的項目、在目標國家的逗留天數、逗留期間的工資安排和費用承擔情況和所持有簽證種類等,并在必要時對有較高常設機構風險的業務活動進行調整;減少相關人員在目標國家代表中國企業簽訂合同或實施合同談判、商定合同細節等行為,并建立相關書面文檔,記錄相關人員在當地行使的權力不包含上述活動。
如果發現已在投資國構成常設機構,應全面評估企業在投資國的合規要求和納稅義務,及時完成當地各項稅收遵從要求并履行納稅義務,同時妥善保管常設機構在投資國完成的納稅申報書面資料,以保證中國企業可以享受境外稅收抵免,避免雙重繳稅。
對于中國“走出去”企業來說,在管控稅務風險與制定有效運營模式之間找到平衡點,至關重要。實際操作中,建議中國企業重新評估某些關鍵的業務流程以及將部分職能集中的必要性,審核在整個業務流程中部分關鍵流程的管理,檢查履行這些職能的地點,并在必要時考慮轉移這部分職能,以管控可能的常設機構風險。企業也應在監管、數據收集以及員工信息記錄方面不斷進行完善,以長期有效地評估當前的經營模式,是否存在常設機構方面的稅務風險。
〔作者單位:安永(中國)企業咨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