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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政府會計準則第 10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安排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授予方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安排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PPP安排,是指PPP項目中授予方與運營方之間簽訂的同時具有以下特征的約束性協議或合同:
(一)運營方在規定的期間內代表授予方使用PPP服務資產提供公共服務;
(二)運營方在規定的期間內就其提供的公共服務獲得補償。
本準則所稱的授予方,是指向運營方授予使用PPP服務資產提供公共服務權利的政府會計主體(具體指PPP項目實施機構,通常為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或事業單位)。
本準則所稱的運營方,是指在授予方授權范圍內使用PPP服務資產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具體指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
本準則所稱PPP服務資產,是指在PPP安排中用來提供公共服務的資產。該資產有以下兩方面來源:
(一)由運營方投資建造或者從第三方購買,或者是運營方的現有資產;
(二)授予方現有資產,或者對授予方現有資產進行改建、擴建。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PPP安排:
(一)授予方控制或管制運營方使用PPP服務資產提供公共服務的類型、對象和價格;
(二)協議或合同結束時,授予方通過所有權、收益權或其他形式控制PPP服務資產的重大剩余權益。
第四條 PPP項目中涉及的不滿足本準則第三條規定的其他協議或合同的會計處理,不適用本準則。
第二章 PPP服務資產的確認
第五條 符合本準則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的PPP服務資產,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應當由授予方予以確認:
(一)與該資產相關的服務潛力很可能實現或者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會計主體;
(二)該資產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六條 PPP服務資產的各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的,應當分別將各組成部分確認為一個單項PPP服務資產。
第七條 授予方委托運營方投資建造PPP服務資產的,如果授予方對PPP服務資產按完工進度進行驗收,應當在資產建造過程中按照驗收進度予以確認;否則,應當在PPP服務資產驗收合格交付使用時予以確認。
授予方委托運營方購買PPP服務資產的,應當在資產驗收合格交付使用時予以確認。
使用運營方現有資產形成PPP服務資產的,授予方應當在協議或合同開始日予以確認。
授予方使用其現有資產,或者委托運營方在其現有資產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形成PPP服務資產的,應當在協議或合同開始日將現有資產重分類為PPP服務資產。
第八條 在PPP服務資產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后續支出,符合本準則第五條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授予方應當計入PPP服務資產成本;不符合本準則第五條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相關會計主體的當期費用。
通常情況下,為增加PPP服務資產的使用效能或延長其使用年限而發生的改建、擴建等后續支出,授予方應當計入PPP服務資產的成本;為維護PPP服務資產的正常使用而發生的日常維修、養護等后續支出,應當計入相關會計主體的當期費用。
第九條 根據PPP安排,協議或合同結束時,PPP服務資產移交至授予方的,授予方應當根據PPP服務資產的性質和用途,按其賬面價值將該資產重分類為公共基礎設施等資產。
第三章 PPP服務資產的計量
第十條 授予方在取得PPP服務資產時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
第十一條 授予方委托運營方投資建造的PPP服務資產,其成本包括該項PPP服務資產至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前所發生的全部必要支出,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投資支出、設備投資支出、待攤投資支出、其他投資支出,以及運營方的建造利潤等。
第十二條 授予方委托運營方購買的PPP服務資產,其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交付使用前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
第十三條 使用運營方現有資產形成的PPP服務資產,其成本按規定以該項資產的評估價格確定。
第十四條 授予方使用其現有資產形成的PPP服務資產,其成本按照協議或合同開始日該資產的賬面價值確定。
授予方委托運營方在其現有資產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形成的PPP服務資產,其成本按照協議或合同開始日該資產賬面價值加上改建、擴建等發生的支出以及運營方的建造利潤等,再扣除被替換部分的資產賬面價值后的金額確定。
第十五條 除本準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外,授予方應當參照《政府會計準則第5號——公共基礎設施》,對PPP服務資產進行后續計量。
第四章 凈資產、負債的確認和計量
第十六條 授予方應當根據PPP安排中對運營方作出補償的方式,在確認PPP服務資產的同時確認凈資產或負債。
按照PPP安排,授予方可以按以下任一方式或以下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對運營方就PPP服務資產的成本和提供的服務作出補償:
(一)向運營方支付款項;
(二)通過其他方式向運營方作出補償,包括授予運營方向PPP服務資產的第三方使用者賺取收入的權利,或授予運營方使用其他能夠產生收益的資產的權利。
授予方確認的凈資產或負債的初始入賬金額,或凈資產與負債合計的初始入賬金額,應當與根據本準則第十條至第十四條確定的PPP服務資產的初始入賬金額相等,并按授予方給予運營方或運營方給予授予方的其他對價金額進行調整。
第十七條 授予方因取得PPP服務資產不具有向運營方無條件支付款項的義務,但通過其他方式向運營方做出補償的,應當在確認PPP服務資產的同時確認一項凈資產。
如果授予方保證向運營方支付以下金額,則表明授予方具有向運營方無條件支付款項的義務:
(一)規定或可確定的金額;
(二)應收公共服務使用者的金額與本條(一)中的規定或可確定金額之間的差額(如果有的話),即使支付的金額取決于運營方能否確保PPP服務資產符合規定的質量或效率要求。
第十八條 授予方因取得PPP服務資產而具有向運營方無條件支付款項義務的,應當在確認PPP服務資產的同時確認一項負債。
授予方以預定的一系列支付補償PPP服務資產的成本和運營方提供的服務的,預定的一系列支付中涉及資產成本的部分確認為一項負債,涉及補償運營方提供服務的部分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當期費用。
授予方在PPP服務資產確認之前向運營方進行支付的,應當將該類支付金額作為預付款進行會計處理。
第十九條 授予方以部分向運營方支付款項、部分通過其他方式向運營方作出補償取得PPP服務資產的,應當分別以下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一)授予方能夠確定負債金額的,應當按照應支付的金額確認負債,并將PPP服務資產初始入賬金額與所確認的負債金額的差額確認為凈資產。
(二)授予方不能確定負債金額的,應當在確認PPP服務資產的同時,全部確認為凈資產;在以后期間,當負債金額可確定時,按照應支付的金額確認負債,同時沖減凈資產。
第二十條 授予方向運營方支付款項的義務,取決于通過其他方式不足以就PPP服務資產的成本和提供的服務對運營方作出補償的(如授予方按照保底消費量向運營方支付款項或補足收費不足差額),應當在確認PPP服務資產的同時,全部確認為凈資產,相關義務應當按照《政府會計準則第8號——負債》有關或有事項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授予方應當在運營方代表授予方利用PPP服務資產提供公共服務的期間內,按月對PPP服務資產計提折舊(攤銷)時,相應沖減依據本準則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確認的凈資產的賬面余額。初始確認的凈資產金額小于PPP服務資產初始入賬金額的,授予方應當按照凈資產初始入賬金額占PPP服務資產初始入賬金額的比例計算確定當期應當沖減凈資產的金額;當期計提的折舊(攤銷)金額與所沖減的凈資產金額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費用。
協議或合同結束時,授予方在對PPP服務資產重分類的同時,應當將尚未沖減完的凈資產賬面余額轉入累計盈余。
第二十二條 授予方應當在運營方代表授予方利用PPP服務資產提供公共服務的期間,合理分攤依據本準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確認的負債金額,每期支付給運營方的金額與本期應分攤的負債金額之間的差額應當確認為當期費用。
第五章 列示和披露
第二十三條 授予方應當在財務報表中單獨列示PPP服務資產及相應的凈資產和(或)負債。
第二十四條 授予方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PPP安排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對PPP安排的總體描述;
(二)PPP安排中的重要條款:
1.PPP服務資產的來源;
2.授予方的付費方式;
3.運營服務要求;
4.在合同或協議到期時收回資產的權利;
5.其他權利和義務。
(三)報告期間所發生的PPP安排的變更情況;
(四)相關會計信息:
1.報告期間授予方確認的PPP服務資產及其類別;
2.PPP服務資產初始入賬金額及其確定依據;
3.協議或合同價格在各項資產和服務之間進行分攤的依據;
4.凈資產、負債初始入賬金額及其確定依據;
5.凈資產模式下,在后續運營期間折舊(攤銷)費用抵減凈資產的金額;
6.負債模式下,在后續運營期間負債分攤金額及實際支付金額;
7.其他需要披露的會計信息。
第二十五條 授予方除應遵循本準則第二十四條的披露要求外,還應遵循其他政府會計準則制度關于PPP安排的披露要求。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對于應當確認為PPP服務資產,但已確認為政府公共基礎設施、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授予方應當在本準則首次執行日將該公共基礎設施、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按其賬面價值重分類為PPP服務資產。
第二十七條 對于應當確認但尚未入賬的PPP服務資產,授予方應當在本準則首次執行日將該資產確認入賬,并按照以下原則確定其初始入賬成本:
(一)可以取得相關原始憑據的,其成本按照有關原始憑據注明的金額減去應計提的累計折舊(攤銷)后的金額確定;
(二)沒有相關憑據可供取得,但按規定經過資產評估的,其成本按照評估價值確定;
(三)沒有相關憑據可供取得、也未經資產評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確定。
本準則首次執行日以后,授予方應當對存量PPP服務資產按其在首次執行日確定的成本和剩余折舊(攤銷)年限計提折舊(攤銷)。
第二十八條 按照本準則規定應當由授予方確認為PPP服務資產,但已由運營方確認為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或其他非流動資產的,授予方應當在本準則首次執行日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確認一項PPP服務資產。
第二十九條 授予方在本準則首次執行日按規定確認一項PPP服務資產、同時確認一項凈資產的,應當按照PPP服務資產的初始入賬成本,確定該項凈資產的初始入賬金額。
第三十條 授予方在本準則首次執行日按規定確認一項PPP服務資產、同時確認一項負債的,應當按照PPP安排中明確的固定或可確定的剩余支付金額,確定該項負債的初始入賬金額。PPP服務資產初始入賬成本與負債初始入賬金額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凈資產。
第三十一條 授予方在本準則首次執行日按規定確認一項PPP服務資產,同時部分確認凈資產、部分確認負債的,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三十條規定確定負債的初始入賬金額后,將PPP服務資產初始入賬成本與負債初始入賬金額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凈資產。
第三十二條 本準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政府會計準則第 10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安排》
應用指南
(征求意見稿)
一、關于本準則適用范圍
(一)不同時滿足本準則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兩個特征的協議或安排,如建設-移交(BT)、租賃、無償捐贈、政府購買服務等,不適用本準則,應當按照其他政府會計準則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二)通常情況下,采用建設-運營-移交(BOT)、轉讓-運營-移交(TOT)、改建-運營-移交(ROT)方式運作的PPP項目,滿足本準則第三條規定的條件,應當適用本準則。
(三)采用建設-擁有-運營(BOO)、轉讓-擁有-運營(TOO)方式運作的PPP項目,通常僅滿足本準則第三條規定的條件(一),但不滿足條件(二)。這種情況下,PPP安排中涉及的公共基礎設施,應當由運營方按照相關企業會計準則進行會計處理。
(四)滿足本準則第三條規定的條件(二)、但不滿足條件(一)的PPP安排中涉及的公共基礎設施,應當由授予方按照租賃業務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五)采用委托運營(O&M)、管理合同(MC)方式運作的PPP項目,不滿足本準則第三條規定的條件,PPP安排中涉及的公共基礎設施應當由授予方按照《政府會計準則第5號——公共基礎設施》進行會計處理。
(六)PPP安排中政府方對項目公司投資的會計處理,適用《政府會計準則第2號——投資》。
(七)運營方對PPP中PPP公共服務安排的確認、計量和披露,適用相關企業會計準則。
二、關于會計科目設置
(一)授予方應當設置“1841 PPP服務資產”一級科目,核算按照本準則確認的PPP服務資產,并按照資產類別、項目等進行明細核算。
PPP安排中涉及建造(包括改建、擴建)業務的,授予方應當在“PPP服務資產”科目下設置“在建工程”明細科目,核算建設過程中的PPP服務資產。建設項目驗收合格交付使用時,授予方應當將“PPP服務資產——在建工程”科目余額結轉至“PPP服務資產”相關明細科目。
(二)授予方應當設置“1842 PPP服務資產累計折舊(攤銷)”一級科目,核算按本準則規定計提的PPP服務資產折舊(攤銷)。
(三)授予方應當在“長期應付款”科目下設置“PPP負債”明細科目,核算按照本準則確認的負債。
(四)授予方應當增設“3601 PPP凈資產”一級科目,核算按照本準則規定所確認的PPP凈資產。根據PPP公共服務安排,協議或合同結束時PPP服務資產移交至授予方的,授予方在資產重分類的同時,應當將“PPP凈資產”科目余額轉入“累計盈余”科目。
三、關于財務報表項目
(一)關于資產負債表
1.授予方應當在“保障性住房凈值”和“長期待攤費用”項目之間依次增加“PPP服務資產”“其中:在建工程”“減:PPP服務資產累計折舊(攤銷)”“PPP服務資產凈值”項目。
2.授予方應當在“長期應付款”項目和“預計負債”項目之間增加“其中:PPP負債”項目。
3.授予方應當在“權益法調整”項目和“無償調撥凈資產”項目之間增加“PPP凈資產”項目。
(二)關于凈資產變動表
1.授予方應當在“本年數”“上年數”兩欄中的“權益法調整”和“凈資產合計”項目之間增加“PPP凈資產”列項目。
2.授予方應當在“(六)權益法調整”和“五、本年年末余額”項目之間增加“PPP凈資產”行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