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001年和2002年頒布與實施了《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和《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后,我國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陸續由早期的監事會制度轉為了現在的獨立董事制度,即在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和審計委員會。因此上市公司結構的這一重大變化是否影響審計師的報告行為成為值得關注的問題。
作者以2002年至2004年間的3271家在滬深兩地上市的A股公司為樣本,通過建立兩個Logistic回歸模型,首先從橫向分單變量和多變量進行回歸,從截面上檢驗了公司之間獨立董事比例、審計委員會設立差異對審計報告師報告決策的影響;然后從縱向進行時間序列分析,驗證了橫向分析結果的穩定性。以此研究了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對審計報告行為的影響。
研究發現,在不存在終極控制人絕對控股的公司和審計任期短的公司,獨立董事比例與公司綜合業績的交互項和非標準意見呈負相關關系,獨立董事比例與盈余管理的交互項與非標準意見呈正相關關系。這一方面說明,隨著董事比例的提高,審計師變得更加謹慎,在公司業績下降時,以及對有盈余管理的公司,出具非標準意見的概率進一步增加;另一方面說明,獨立董事只有在不存在終極控制人絕對控股的公司才能發揮作用,獨立董事對審計任期短的審計師產生的作用顯著。但研究并未發現審計委員會對審計報告行為產生正面作用。本文的缺陷在于未對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的組成、專業、勤奮程度等一些更深層次的問題對審計報告行為的影響進行研究。
(徐鳳霞整理自《中國會計與財務研究》2007年第6期, 作者:陳小林 張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