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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會計準則——行政事業科目 和報表》規定,單位建設項目發生的江 河清障、航道清淤、飛播造林、補助群 眾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綠化等不能形 成資產的各類待核銷基建支出,按照實 際發生金額,借記“在建工程——待核 銷基建支出”,貸記“財政撥款收入” “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 科目。 建設項目竣工交付使用時,對發生 的待核銷基建支出進行沖銷,借記“資 產處置費用”科目,貸記“在建工程—— 待核銷基建支出” 。 上述賬務處理,需要等待工程完工 決算才將“在建工程——待核銷基建支 出”一次性轉作“資產處置費用”,導致 核銷年度的費用驟增。而在核銷之前 年度發生的費用又虛增了單位的非流 動資產,少記了單位費用,不符合財務 會計核算“不應高估資產或收入,不應 低估負債或費用”的審慎性原則。 單位建設項目發生的江河清障、航 道清淤、飛播造林、補助群眾造林、水土 保持、城市綠化等各類支出,已經知道
不能形成單位的資產,屬于待核銷基建 支出,就沒有必要將項目費用作為資產 入賬,在單位資產負債表上體現為非流 動資產。 平時發生項目費用,可以在“在建 工程——待核銷基建支出”科目歸集的 同時,在“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的貸方 進行抵減,使凈資產余額為零,從而該 項待核銷基建支出不體現為單位的資 產,避免了虛增工程完工前非流動資產 價值的問題。發生的相關費用,行政單 位記入“業務活動費用”、事業單位記 入“單位管理費用”,期末轉入本期收 益,結平賬目,使年度之間的費用序 時可比。 工程完工決算后,將“在建工程 ——待核銷基建支出”科目的余額與 “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的余額進行 對轉,結平“在建工程——待核銷基 建支出”科目和“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的余額。 現舉例如下: 某鄉鎮政府實施某項公共基礎設 施建設,工期兩年。工程建設過程中, 發生了航道清淤、水土保持、城市綠化 等各類待核銷基建支出。第一年發生
此類費用20萬元,第二年發生上述待核 銷基建費用40萬元。 分錄如下(單位:萬元): 第一年: 借:在建工程——待核銷基建支 出 20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20 同時作為一項費用: 借:業務活動費用(行政單位) 或單位管理費用(事業單位) 20 貸:財政撥款收入 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 銀行存款等 20 第二年除金額變化外,分錄同上。 每期期末將發生的費用支出轉入 本期收益,結平費用賬目。 工程完工決算后,將“在建工程- 待核銷基建支出”與“待處理財產損溢” 科目對轉,結平科目余額。 分錄如下(單位:萬元): 借:待處理財產損 60(20+40) 貸:在建工程——待核銷基建支 出 60(20+40) (作者單位:江蘇省泰州市姜堰區 俞垛鎮財政所)作者:錢留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