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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于職工薪酬的企業所得稅熱點問題
(一)工資薪金
1.勞務派遣人員平時的工資由勞務公司發放,年終獎由用工單位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人員,用工單位的該筆年終獎支出是否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 年第 34 號)規定,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 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按照協議 ( 合同 ) 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 ; 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
2.企業上年 12 月份計提的工資
1 月份發放是否可以在匯算時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
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 年第 34 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第四條規定, 本公告適用于 2014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本公告施行前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事項,符合本公告規定的可按本公告執行。
3.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的一次性補償金如何稅前扣除?
企業與受雇人員解除勞動合同, 支付給職工的一次性補償金,在不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標準和天津市政府相關部門規定標準的部分,可以在稅前扣除。
4.
企業為職工發放的通訊費、交通費補貼,與工資一并發放,應作為福利費還是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
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通訊、交通待遇,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通訊、交通補貼,應納入職工工資總額準予扣除 ;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
(二)職工福利費
1.企業員工服飾費用支出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 號) 第三條關于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規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內容。因此,公司發生的員工服飾支出,不能作為職工福利費列支。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號)第二條規定:“企業根據其工作性質和特點,由企業統一制作并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所發生的工作服飾費用,可以作為企業合理的支出給稅前扣除。
該文件的出臺,消除了企業員工服飾費用是作為“職工福利費”還是作為“勞動保護費”的爭論。34 號公告對服飾費用的稅前扣除,限定了四個條件 :一是“企業根據其工作性質和特點”;二是“ 由企業統一制作”; 三是“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四是“作為企業合理的支出”,即必須符合稅前扣除合理性的前提條件。
因此,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所以符合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的員工服飾費用不受扣除比例限制。
2.企業統一給員工體檢,發生的費用能否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 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 包括以下內容:
(1)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
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因此,員工體檢費用可以按照職工福利費的稅前規定在稅前扣除。
3.公司組織企業職工外出旅游, 支付的旅游費能否作為職工福利費列支?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 號) 第三條關于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規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內容。因此,公司發生的旅游費支出,不能作為職工福利費列支。
4.員工接受繼續教育學費,可以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63 號) 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
《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 財建〔2006〕317 號 ) 規定,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不能擠占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因此, 企業員工接受繼續教育所發生的學費屬于員工個人消費,不屬于職工教育經費的范疇,不得稅前扣除。
但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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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 8% 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納稅年度扣除。
5.企業發生的喪葬補助費未取得發票能否作為福利費在所得稅稅前扣
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
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 年第28 號 第十條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不屬于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單位的,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對方為個人的,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587 號)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512 號)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 14% 的部分,準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 號)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等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號)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 ;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因此,企業按規定發生的喪葬補助費,不屬于經營性行為,需要取得發票。企業按照國家統一財務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確定入賬憑證并進行相應賬務處理即可,但有關憑證需要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取得。同時, 喪葬補助費應作為職工福利費, 按規定比例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工會經費
1.工會經費稅前扣除憑據有何新要求?
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 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 2% 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會經費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678 號)同時廢止(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0 年第 24 號)。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 在委托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地區,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也可憑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依法在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 年第30 號)。
2.以前年度未撥繳的工會經費, 怎么處理?
在計算當年已計提未支付的工會經費做納稅調增處理,應在實際繳納工會經費的年度做納稅調減即可。
(四)保險費用
1.企業為職工繳納的五險一金, 能否計入工資薪金總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 512 號) 第三十五條,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企業負擔的五險一金不在工資薪金里面
扣除,應該按照上述規定在稅前扣除。
2.企業支付給員工的補充養老保險,能否稅前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 號)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 現就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 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 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 5% 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3.企業只為高級管理人員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能否在稅前扣除?
按照財稅〔2009〕27 號文件規定, 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 , 為在本企業任職或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 5% 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業僅為高級管理人員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通過工資薪金科目核算并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可在稅前扣除。
4.為職工支付的特殊工種職工人身安全保險費可以扣除嗎?
特殊工種是指按照有關部門規定從事特殊崗位工作的統稱,企業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保險費應符合政府有關部門的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
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5.企業給員工購買出差時的人身意外保險費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 年第 80 號) 第一條規定, 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準予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6.為職工投保家庭財產險可否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 512 號) 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 準予扣除。第三十六條規定, 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需要在年度匯算清繳時作納稅調增處理。因此,職工投保家庭財產險不能稅前扣除。
7.企業為退休人員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可以扣除嗎?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 號)規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 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 5% 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退休人員不屬于文件規定的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所以企業支付的這部分費用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二、對于職工薪酬的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
(一)工資與勞務報酬的轉化
1.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在 2018 年10 月開始實行新政策,個人所得稅政策主要可分為以下幾點 :(1)起征點
累計預扣法就是通過用戶每個月累計的收入,然后減去對應扣除的金額,最后在對照綜合所得稅率表來對用戶的應繳納稅額進行計算,計算累計應繳稅額,再減去我們本身已經繳納的稅額,最終確定用戶本期應繳稅額的一種計算方法。
累計預扣法計算個人所得稅的具體公式如下:
本期預繳納個稅稅額 =(累計預繳納個稅所得額× 個稅稅率 - 速算扣除)- 已預扣繳納的個稅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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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某公司王先生 2019 年 3 月
從單位獲得工資 2600 元,同時,他又到另外一家外資公司做兼職工作, 合同約定兼職工作期限為 1 年,每月收入為 2400 元。合同沒有約定王先生和外資公司的關系,外資公司以勞務報酬的形式為王先生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這里提出納稅籌劃方案如下:
王先生所在單位為他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由于王先生收入低于5000 元,因此應納稅額為 0。王先生在外資公司取得勞務報酬,每月應納
由 3500 元變 為 5000 元 (; 2) 調整
累計預繳納個稅所得額 = 個人累
稅 為(2400-800)×20% =320 元。 修
了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的階梯間距 ;(3)增加了專項附加扣除項目。( 從 2019 年 1 月起執行。)
專項附加扣除項目的增加,使得我們在繳納個稅時, 并非是只要達到了 5000 元的收入就需要繳納個稅,我們可根據規定扣除了社保公積金之后,還可進行子女教育、大病醫療、繼續教育、贍養老人、租房、房貸利息等專項附加的扣除,按照規定扣除了相關費用后用戶的綜合收入超過 5000 元的, 才需要繳納個稅, 這樣也給很多用戶減少了不少個稅繳納費用。新個稅政策調整之后,目前我國的個稅稅率表見表 1。
計收入- 個人累計免稅收入- 累計的
基本減除費用 - 累計的個人專項扣除費用 - 累計個人專項附加扣除費用 - 其他依法確定的扣除。
以上計算公式中,累計的個人基本減除費用是按照 5000 元 / 月的個稅起征點進行扣除,累計個人基本減除費即為起征點(5000 元)×當前月份數。
2.勞務報酬預扣預繳時,收入額為每次收入減除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其中,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費用按八百;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費用按百分之二十計算。
改其與外資公司的合同,使兩者為雇
傭關系。由于王先生在兩處獲得工資薪金所得,所以需要自己進行納稅申報。現每月應納稅額 =(2400+2600- 5000)×3%=0 元。
(二)年終獎發放的籌劃
1.居民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
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 12 個月得到的數額,對應月度稅率表, 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 = 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 適用稅率 - 速算扣除數
表 3 全月應納稅額計算表
表 4 綜合所得應納稅額計算表
2.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 可以選擇并入 2019 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 =(2019 年累計收入-60000- 累計依法確定的“險金個人部分”、“個稅專項附加”等扣除項目)× 預扣率 - 速算扣除數
納稅人可以利用上述兩種規定, 結合自身情況,靈活恰當的選擇獎金的發放方式,以減輕稅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