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學發展觀,第一要義是發展,核心是以人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協調可持續,根本方法是統籌兼顧。”這為企業財務制度的建設指明了基本方向,企業財務制度建設必須符合科學發展觀的深刻內涵。
目前我國企業已經進入自主經營、自我發展的全新階段,對企業財務管理也應當從公共財政的角度出發,建立開放性的企業財務制度體系,從體制、機制、制度入手,不斷改革創新,為企業運作提供一個規范的外部環境,同時也給企業自我發展留下廣闊空間。
完善企業財務制度體系,促進企業自主發展
1993年實施的《企業財務通則》,統一了行業企業財務制度,建立了資本金制度,改革了固定資產、成本費用管理制度和財務報告制度,為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礎,為各類企業的公平競爭創造了政策環境。但十幾年來,國家宏觀經濟體制和企業微觀經濟環境發生了巨大變化,舊通則已無法適應新形勢的要求,新的《公司法》實質上也調整了企業的部分財務行為,如取消了公益金、禁止資本公積補虧等,《企業財務通則》的修訂正是順應形勢變化的需要。
《企業財務通則》經過修訂后,較為合理地確定了政府財政管理的邊界,對投資者與經營者的財務行為進行了規范,著力維護企業投資者與債權人、企業與職工等各相關方的權益。具體地說,通則以企業價值最大化為財務管理目標,明確了政府投資等財政資金的財務處理政策,改革了企業職工福利費的財務制度,明確了企業的社會責任,構建了有利于企業自主創新和可持續發展的分配制度,建立了“激勵規范、約束有效”的財務運行機制,強化了企業財務風險管理。從本質上,通則改變了財政對企業財務的傳統管理模式,更多地側重于引導企業加強內部財務控制,致力于建立以通則為主體,以企業財務行為規范、財政資金監管辦法為配套,以企業集團內部財務辦法為補充的開放性的企業財務制度新體系。同時,適應公共財政的需要,加強了各級財政部門對企業財務的指導、監督,為企業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通則的實施,有利于促進企業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實現企業與社會的和諧發展,而企業尤其是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的發展壯大,正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堅實基礎。
堅持以人為本,逐步緩解獨立工礦區職工住房困難問題
黨的十七大提出“加快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要求全體人民“住有所居”。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后,我國企業住房實物分配的福利體制已基本終止,貨幣化、市場化供給的體系已大體建立。但是,經過我們調查研究,油氣田生產基地和林區棚戶區等獨立工礦區的職工住房困難問題仍然比較突出。大部分獨立工礦區(包括林區)處于偏遠地區,自然環境極其惡劣,社會配套條件差,住房面積小且房屋質量令人擔憂,職工對此反映強烈。
以人為本,就是要將企業改革和經濟發展的成果惠及弱勢群體,并提供制度上的保障。2008年我們將結合城市化、工業化進程,研究制定獨立工礦區和林區棚戶區職工住房整體搬遷相關財務政策,逐步緩解獨立工礦區和林區棚戶區職工住房困難問題。可行的措施,一是通過布局調整解決獨立工礦區和林區棚戶區職工住房缺乏城鎮依托的問題,對“偏遠散小”獨立工礦區生活基地和林區棚戶區向城鎮實施整體搬遷,一方面允許企業承擔生活基地和林區棚戶區職工住房的搬遷成本,另一方面促使有關部門將獨立工礦區和林區棚戶區職工住房納入當地經濟適用房供應計劃和地方城鎮建設與發展規劃,由當地政府統籌解決。二是對獨立工礦區和林區棚戶區職工住房整體搬遷和職工異地安置過程中,涉及到的企業回購原出售住房、給予職工搬遷補償、支付住房補貼、組織集資建房等財務行為,以及企業在處置原有住房過程中承擔的資產損失或成本(費用),以國家統一的財務制度進行規范。
研究建立資源型企業可持續發展準備金制度,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構建
目前我國礦山企業資源枯竭與資源浪費問題并存,相當部分企業依靠粗放式經營甚至是掠奪式開采實現自身發展,對礦產資源破壞嚴重,共伴生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率低,礦山二次資源利用程度很低。與此相伴隨的是對生態環境的巨大破壞:大量占用和破壞土地資源,造成不同程度的地質災害,污染和破壞地下和地表的水資源,以及采礦過程中產生大量廢氣、粉塵,以及廢棄物自燃產生煙塵和二氧化硫等。這些問題如果得不到及時治理,生態環境將難以實現可持續發展,這與十七大報告“經濟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使人民在良好生態環境中生產生活”的要求相差甚遠。
造成以上困境的原因,一是部分資源型企業缺乏可持續發展的風險意識和動力;二是資源型企業可用于可持續發展的資金積累嚴重不足;三是促進資源型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市場價格傳導機制不健全,其實都可以將其歸結為體制性和機制性的原因。為此,2008年我們將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有關決定精神,積極研究建立資源型企業可持續發展準備金制度,為企業資源補償、生態環境恢復治理、衰退期轉產等提供財務保障。這一機制的核心內容,就是在明確企業是資源補償、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的責任主體基礎上,要求資源型企業以準備金的形式,預留未來可持續發展所需資金,并在稅前列入產品成本,專門用于環境恢復與生態補償、發展接續替代產業、解決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和企業關閉后的善后工作。可持續發展準備金按照“企業所有、專款專用、專戶儲存、政府監管”的原則實施財務管理。這樣不僅可以促使企業建立可持續發展的資金儲備,而且能促進資源產品成本的完全化。國家可以按照“綜合運用、統籌協調、形成合力、規范引導”的原則,整合已有的各項財稅政策,構建相互協調的政策體系,從制度上、機制上解決阻礙資源型企業可持續發展的深層次問題。
研究制定外資企業財務規定,統籌兼顧國內外企業公平發展
目前,外商投資企業在適用的市場主體法律上不同于內資企業,其執行的企業財務制度也與內資企業有所不同。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進一步完善,《公司法》、《企業所得稅法》等一系列法律的更新,客觀上要求建立公平、統一、透明的企業財務制度與之相配套。十七大報告提出要統籌國內發展與對外開放,要構建中外企業平等競爭、相互促進的新格局,在新的《企業財務通則》基礎上,就需要研究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新《企業財務通則》的若干規定。制定這樣的規定,可以從財務制度上為外商投資企業的規范發展提供支持,也是外商投資企業之間以及外商投資企業與內資企業之間平等競爭的重要前提。
基于外商投資企業的某些特殊性,外商投資企業在總體上應當遵循《企業財務通則》,同時允許在個別問題上特殊處理,包括中外投資方的出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在合作期限內先行收回投資、外商投資企業利潤分配辦法及“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的提取和使用、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權益資金管理、外商投資企業清算等問題。在這些具體問題上對中外企業的區別處理,符合現行法制,更有利于保障中外雙方權益,調動外方投資者與中方職工兩個積極性,有利于進一步發揮中外雙方兩種資源的作用,實現外商投資企業又好又快地規范發展。
1992年,鄧小平在視察南方時發表的著名南方談話中說,“恐怕再過三十年的時間,我們才會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在這個制度下的方針、政策,也將更加定型化。”時至今日,“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目標尚未完全實現,我們的制度仍處于不斷發展、不斷完善的進程之中。同時,這一進程也是科學發展觀的偉大實踐的過程,企業財務制度體系建設也要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不斷走向完善和有效,給企業提供越來越有價值的管理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