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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澤方
2019年4月1日~2021年12月31日,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可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為了與之相配套,《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中發布了新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表,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以下簡稱《附列資料(四)》)中增加“二、加計抵減情況”相關欄次,用于填報加計抵減額。
具體來說,這一欄次的填寫應分為三步。
第一步:填寫1~4列,計算出本期可抵減額。
第二步:填報第5列“本期實際抵減額”。
值得關注的是,在填報第5列“本期實際抵減額”欄次時,若第4列“本期可抵減額”≥0,且第4列<主表第11欄“銷項稅額”-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即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則第5列=第4列;若第4列≥主表第11欄-第18欄,則第5列=主表第11欄-第18欄;若第4列<0,則第5列等于0。
第三步:計算第6列“期末余額”欄次。
過渡到主表,第19欄“應納稅額”=第11欄“銷項稅額”-第18欄“實際抵減額”。其中,“實際抵減額”對應《附列資料(四)》的第5列。
舉例來說,某服務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假設該企業2019年6月一般計稅項目的銷項稅額為130萬元,進項稅額為110萬元,上期留抵稅額為10萬元,上期結轉加計抵減額余額為6萬元;簡易計稅項目不含稅銷售額為80萬元,征收率為3%,且該企業無其他涉稅事項。
在一般計稅項目下,抵減前的應納稅額=130-110-10=10(萬元);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110×10%=11(萬元);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6+11=17(萬元);抵減后的應納稅額=10-10=0(萬元)。此時,該企業加計抵減額余額=17-10=7(萬元)。在簡易計稅項目下,應納稅額=80×3%=2.4(萬元),則該企業應納稅額合計=0+2.4=2.4(萬元)。
該企業的納稅申報表稅款計算部分填報方式見文末表格。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