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前,國務院下發了《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和《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以下簡稱“國發[2007]40號”),這兩個文件都是根據新稅法第57條的授權,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有關過渡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
一、新稅法公布前批準設立的企業稅收優惠過渡辦法
新稅法公布前批準設立的企業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設立的企業。這些企業按以下辦法實施過渡:
1.稅率的過渡。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稅率按照“3221”式遞升,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實行一步到位,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
2.原定期優惠可以執行到期滿。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3.享受上述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實施過渡優惠政策的項目和范圍按《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執行。
需要說明的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公布后企業適用稅收法律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15號)已經明確,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成立的企業,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自2008年1月1日起,上述企業統一適用新稅法及國務院相關規定,不享受新稅法第57條第一款規定的過渡性稅收優惠政策。
二、繼續執行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聯合下發的《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以下簡稱“財稅[2001]202號”)中規定的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
1.西部優惠稅率。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這些企業必須是投資主體自建、運營的企業才可以享受優惠,單純承攬項目建設的施工企業不得享受優惠。
2.民族自治減免。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民族自治地方的內資企業可以定期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減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西部大開發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2]47號,以下簡稱“國稅發[2002]47號”)補充規定,內資企業凡減免稅款涉及中央收入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需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3.西部新辦企業“兩免三減半”優惠。對在西部地區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上述項目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如下優惠政策:內資企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這里的減半征收,實際操作中依據國稅發[2002]47號的補充要求按15%的稅率計算出應納稅所得額后減半執行。
4.對實行匯總、合并納稅企業,應當將西部地區的成員企業與西部地區以外的成員企業分開,分別匯總、合并申報納稅,分別適用稅率。
5.各地不得擅自擴大財稅[2001]202號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范圍和條件。一經發現,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三、實施企業稅收過渡優惠政策的其他規定
1.享受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應按照新稅法和《實施條例》中有關收入和扣除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并按過渡期適用稅率計算享受稅收優惠。
2.交叉性優惠政策不疊加。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新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新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不存在交叉,則可以分別享受有關優惠,但必須單獨計算各項所得,并且合理分攤有關期間費用,否則亦不得享受有關優惠。
四、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
1.新稅法第57條所稱的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是指深圳、珠海、汕頭、廈門和海南經濟特區;所稱的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是指上海浦東新區。
值得說明的是,國發[2007]40號沒有將天津濱海新區新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納入實行過渡性優惠政策實施范圍。
2.對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記注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新設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以外的地區從事生產經營的,應當單獨計算其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等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其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4.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高新技術企業在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期間,由于復審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從其不再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年度起,停止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以后再次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不得繼續享受或者重新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而只能按照新稅法和《實施條例》對高新技術企業的有關政策辦理。
財會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