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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從資產負債表入手,抓住《政府會計準則第 5號——公共基礎設筆施》在實施過程中的難點問題,提 出政府財務報告[1]中有關公共基礎設施的數據信息質 量提升建議,以及深化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的 應對之策。
一、課題研究的背景
(一)必要性分析 在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中,資產負債表 作為核心部分,現階段提高其數據質量,特別是摸清 政府資產家底,不僅是公共財政改革的重要內容,而 且對于提升財政財務管理水平,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 治理能力現代化均具有重要意義。
[1] 政府財務報告包括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和政府部門財務報告。
公共財政背景下杭州市政府財務 報告提質增效研究
——基于公共基礎設施視角
一是有利于財政可持續發展。編制科學、明晰的 地方資產負債表可以準確地反映政府資產負債規模和 存量財力狀況,有助于加強政府資產管理和債務風險 防控,實現財政可持續發展。 二是有利于提升財政透明度。有利于強化公眾監 督,進一步提高財政透明度,也有利于各級審計部門 加強對政府的審計監督。 三是有利于為進一步理順中央和地方收入劃分、建 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財政體制提供基礎數據。 四是有利于提高政府宏觀決策能力,為研判財政 經濟運行走勢、合理配置政府資源、開展政府信用評 級,有效防控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科學安排財政收支 等宏觀決策提供信息支持。 五是有利于全面實施績效管理,滿足注重政府管 理過程績效評價的信息需求。 六是有利于順應世界發展潮流,對外發布準確、
權威、具有國際可比性的資產負債信息,是順應國際 公共財政管理發展的必然趨勢。 (二)現狀分析 1.政府財務報告相關制度情況 為規范政府財務報告編制主體的會計核算,全面 提升政府會計信息質量。會計核算方面:財政部于 2015年制定出臺《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以 下簡稱《基本準則》),2016年頒布《存貨》《投 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四項具體準則。 2017年財政部先后印發了《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 備物資》兩項具體準則及《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 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報告編制方面:2013年財政 部出臺《2012年度政府綜合財務報告試編辦法》; 2015年財政部出臺了《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辦法(試 行)》《政府部門財務報告編制操作指南(試行)》 (以下簡稱《部門指南》)和《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編 制操作指南(試行)》(以下簡稱《綜合指南》)三 項制度;2018年重新修訂了《綜合指南》和《部門 指南》。配套管理方面:財政部相繼出臺了《關于進 一步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指導意 見》《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管理辦法》《行政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年度報告管理辦法》等制度規定。 2.政府財務報告實施情況 2011年,海南、廣東、甘肅、上海、四川等11 個省市和浙江省本級啟動了政府綜合財務報告試編工 作。隨后試編范圍逐年擴大,2014年財政部要求全國 所有市、縣(區)全面開始試編政府綜合財務報告。 2016年,財政部決定試編轉入試點,確定浙江等部分 省市作為正式編制試點省份,并同時要求編制政府部 門財務報告。按照財政部及省財政廳統一部署,杭州 市于2014年開始試編政府綜合財務報告,迄今已連續 編制5年;2017年全面啟動政府部門財務報告編制工 作,迄今已連續編制兩年。 3.公共基礎設施的管理情況 在政府財務報告的編制及相關調研過程中,筆者 發現作為政府綜合財務報告重要內容之一的公共基礎
設施,近幾年在杭州市本級報告中反映的金額均為 零。但實際上公共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力度一直都很 大,杭州市本級近幾年政府投資類支出每年都超過100 億元;據不完全統計,杭州市政府管理的公共基礎設 施數量眾多(具體情況見表一),但這些公共基礎設 施并未在報告的資產負債表上得以反映。 從全省乃至全國政府財務報告數據來看,公共基礎 設施未作為政府資產得到反映或全面反映已是普遍性問 題。雖然2017年財政部發布了《公共基礎設施準則》, 并要求2018年1月1日起執行。但實際調研發現準則實施 還存在諸多難點和細節問題,實際貫徹實施單位寥寥無 幾。公共基礎設施未得到全面反映影響資產負債表中列 報資產的完整性,使得政府資產信息嚴重失真。因此現 階段抓住《公共基礎設施準則》實施難點,研究政府財 務報告中公共基礎設施的財務信息質量提升問題,具有 深刻的政策背景和迫切的現實需求。
二、公共基礎設施準則解析
(一)準則適用范圍 明確公共基礎設施是指政府會計主體為滿足社會 公共需求而控制的,同時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資產: 是一個有形資產系統或網絡的組成部分;具有特定用 途;一般不可移動。主要包括市政、交通、水利、其 他四類基礎設施。 規定獨立于公共基礎設施、不構成公共基礎設施 使用不可缺少組成部分的管理維護用房屋建筑物、設 備、車輛等,屬于文物文化資產的公共基礎設施,采 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即PPP模式)形成的公 共基礎設施,適用其他相關政府會計準則,不屬本次 研究范疇。 (二)公共基礎設施的確認 1.公共基礎設施的確認主體 對于公共基礎設施確立了“誰負責管理維護誰確 認”的原則,具體而言:第一,通常情況下由對公共 基礎設施負有管理維護責任的政府會計主體予以確表一 公共基礎設施統計情況表
資產類別
2017年末數
數量 單位
估算價值 (萬元)
備注
交通運輸基礎設施
公路
高速公路 93.699 公里 相關職能部門提供 一級 37.969 公里 相關職能部門提供 二級 3.765 公里 相關職能部門提供 二級以下 6.155 公里 相關職能部門提供
航道
等級航道 1158.52 公里 相關職能部門提供 等外航道 847.46 公里 相關職能部門提供 航道通航建筑物、整治建筑物 及設施(個) 3 個 相關職能部門提供 港口 水利基礎設施 9 項 相關職能部門提供 市政基礎設施 市政道路 740.238 公里 相關職能部門提供 橋梁 143.952 公里 相關職能部門提供 隧道 38.183 公里 相關職能部門提供 停車場 個 城市軌道交通 公里 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 個 城市公共供水 個 城市環衛 個 城市道路照明 盞
公園綠地
平方 米
公共文化體育 8 個 相關職能部門提供 其他市政設施
備注:本表包括市本級出資建設和管理的公共基礎設施
為管理維護公共基礎設施,該公共 基礎設施應當由委托方予以確認。 2.公共基礎設施的確認時間 明確了通常情況下自建或外購 的公共基礎設施的確認時間為該項 公共基礎設施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時;無償調入、接受捐贈的公共基 礎設施的確認時間為政府會計主體 開始承擔其管理維護職責時。 3.公共基礎設施的分類確認 要求 公共基礎設施的各組成部分具 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 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且可以分別 確定各自原價的,各組成部分分別 確認為一個單項公共基礎設施。 公共基礎設施購建時,土地使 用權與構筑物部分的價值能夠分清 的,土地使用權與構筑物部分應分 別確認為公共基礎設施;不能分清 的,則整體確認為公共基礎設施。 (三)公共基礎設施的初始計量 1.新取得的資產計量 《公共基礎設施準則》提出公 共基礎設施在取得時應當按照成本進 行初始計量,對自行建造、無償調 入、接受捐贈、外購,以及改擴建五 種情況具體計量方法可見表二。 按照公共基礎設施的分類確認 要求,準則對只有總成本沒有分項 部分成本的由多部分組成的公共基 礎設施,提出“可以按照各單項組 成部分同類或類似資產的成本或市 場價格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別 確定各單項組成部分的成本”。
認。第二,若一項公共基礎設施由多個政府會計主體共同管理維護,則由 對該資產負有主要管理維護責任或者承擔后續主要支出責任的政府會計主 體予以確認。第三,若一項公共基礎設施被分為多個組成部分并由不同政 府會計主體分別管理維護,則由各個政府會計主體分別對其負責管理維護 的公共基礎設施的相應部分予以確認。第四,若負有管理維護公共基礎設 施職責的政府會計主體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企業或其他會計主體代2.存量資產計量 對于應當確認但尚未入賬的存量公共基礎設施,《公共基礎設施準 則》規定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在本準則首次執行日按照以下原則確定其初始 入賬成本,這也是目前急需解決的問題(表三)。 (四)公共基礎設施的后續計量 公共基礎設施的后續計量包括公共基礎設施的折舊、后續支出以及處 置三方面。 1.公共基礎設施折舊 (1)折舊范圍。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對公共基礎設施計提折舊,但政 府會計主體持續進行良好的維護,使得其性能得到永久維持的公共基礎設
施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使用權[2] 除外。 (2)折舊總額金額。公共基 礎設施應計提的折舊總額為其成 本,計提公共基礎設施折舊時不考 慮預計凈殘值。 (3)折舊方法。政府會計主體 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 按月計提折舊,準則沒有對各類公 共基礎設施的折舊年限做出具體規 定,只是提出了應當考慮的因素。 2.公共基礎設施后續支出 公共基礎設施的后續支出可以 分為資本化的后續支出和費用化的 后續支出兩類。通常情況下,資本 化的后續支出是指為增加公共基礎 的使用效能或延長其使用年限而發 生的改建、擴建等后續支出,計入 公共基礎設施成本;而費用化的后 續支出是指為維護公共基礎設施的 正常使用而發生的日常維修、養護 等后續支出,計入當期費用。 3.公共基礎設施處置 公共基礎設施的處置方式可以 分為無償調出、對外捐贈、報廢以 及重大毀損四種,具體會計處理參 見表四。 (五)公共基礎設施的披露事項 《公共基礎設施準則》對公共 基礎設施的披露也做出了要求。要 求披露的方式是在報表附注中進行 披露;要求披露的內容包括公共基
[2] 對于確認為公共基礎設施的單獨計價 入賬的土地使用權,政府會計主體應當按 照《政府會計準則第4號——無形資產》 的相關規定進行攤銷。礎設施的分類和折舊方法等十一項具體內容。
三、公共基礎設施準則實施難點及存在問題
(一)缺乏完善的制度環境 對涉及單位來說,“公共基礎設施”的會計核算并不是簡單地增加了 一個會計科目或者一項核算內容,而是一個系統工程。沒有各項配套基礎 制度支撐,僅靠《公共基礎設施準則》單兵作戰,很多規定無法落地。 1.缺乏公共基礎設施確權制度 在實際的業務中,公共基礎設施會計核算主體的確認非常復雜,存在 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存在產權主體和會計主體不一致情況。我國公共基礎設施投入較 大,資金來源普遍呈現多元化特征。比如存在國家、省、市、縣(區)多 級政府共同投資、拼盤形成公共基礎設施,甚至可能包括社會資本(PPP 模式,不屬于本次研究范疇),這帶來直接問題是發生糾紛時由哪個層級 政府來管轄以及如何劃分資產歸屬。 二是存在跨行政區域跨部門管轄現象。許多公共基礎設施存在跨行政 區域、跨部門管轄問題,比如:一條河道分屬不同行政區域,發揮航運職 能的同時發揮著水利等其他職能,涉及航運管理與水利等多個管理部門, 帶來另一個問題是由誰來當“裁判”界定各方責任。 三是存在職責邊界不清的問題。以杭州市為例,與公共基礎設施相關 的建設、管理和資產經營職責分開,由建委部門負責建設,城管部門負責 監管,城投公司負責資產運營。但除營運資產外,對公共基礎設施的核算 主體、產權主體并未明確。因此,歷年來,公共基礎設施由建委部門建設 完畢交給城管部門時,只移交資產而不移交財務資料(數據),城管部門 也沒有核算的主體意識。這一管理模式還帶來兩個問題:如何區分營運資 產和公共資產,從而劃分城管部門和城投公司核算主體責任;如果由建委 部門承擔后續主要支出責任,那么應該如何界定建委部門和城管部門的會
計核算主體責任。 四是存在歷史遺留問題。由 于歷史原因在地方上還存在大量 的建設指揮部或者臨時的負責機 構,大量資產權屬關系不明,管 理單位不清。 公共基礎設施所有權和管理權 分離,跨區域、跨部門管理等一系 列問題,僅靠“誰負責管理維護誰 入賬”的原則根本無法解決。缺乏 相應確權制度,公共基礎設施納入 會計核算存在較大困難。 2.資產轉移制度不夠完善 公共基礎設施普遍存在建設單 位和維護管理單位不一致現象,但 長期以來單位僅注重公共基礎設施 管理維護權限的移交,對公共基礎 設施竣工財務資料從建設主體移交 給管理主體雖然有相關辦法,但內 容和舉措無法滿足竣工財務決算批 復和資產劃轉無縫銜接的要求。例 如建委部門將一條公路建設完工 后,路牌廣告的經營管理權限將移 交給城投公司;公路的維護保養責 任將移交給城管部門下設的市政中 心;公路的路燈、景觀燈的管理責 任將移交給城管部門下設的亮燈中 心等。由于公共基礎設施不同的組 成部分將由不同單位管理,因此會 計核算確認主體也不一樣,需要建 設單位在提供工程竣工財務決算時 細化到對應單位,方有可能滿足各 自入賬要求,但現行竣工財務決算 辦法對此并無涉及。另外,對于公 共基礎設施上下級政府之間的產權 劃轉流程和要求目前尚是空白。3.尚未建立相關計價辦法 對于應當確認但尚未入賬的存量公共基礎設施, 《公共基礎設施準則》明確規定在首次執行日確認入 賬,并依次按原始憑據—資產評估—資產重置成本價 三個原則進行確認。現實中管理單位沒有取得基礎設 施原始價值資料現象十分普遍,即無法以歷史成本法 入賬,需按資產評估、資產重置成本計價,由此帶來 以下問題:一是如何計價,當前,第三方中介機構多 以所評估標的價值為基礎,再根據項目的工作量和所 承擔風險的大小進行調整之后收取評估費。公共基礎 設施涉及的資金總量往往動輒上億元,如大量采用資 產評估法或重置成本法入賬,所耗費的成本過大,相 關的評估費用將給地方的各級財政帶來巨大的壓力。 二是操作困難,資產評估機構對公共基礎設施的評估 也是新生業務,存在是否有業務標準、評估標準是否 科學全面、具體包括哪些指標、是否有評估參照物、 如何確定評估順序等實務困難;從資產重置成本的操 作來看,公共基礎設施幾乎不存在交易市場,購買相 同或相似資產的對價難以確定。 (二)缺乏配套的實施細則 1.會計主體確認原則有待商榷 從政府層面講,清晰的產權邊界是落實職責分 配、體現政府履職效能的基礎。《公共基礎設施準 則》針對資金拼盤問題,明確提出管理維護單位為會 計主體進行確認,此舉符合資產管理者與確認者一致 的要求,便于實物資產的具體管理,但與《國有資產 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國資法規發工 〔1993〕68號)第四條,“產權界定應遵循誰投資、 誰擁有產權”的原則有所沖突,也帶來了一系列問 題,需要后續制定相關制度進一步規范。 2.缺少資產明細分類 《公共基礎設施準則》將公共基礎設施分為四大 類:市政、交通、水利、其他,并且列舉了部分公共 基礎設施的名稱。但就公共基礎設施的管理而言,該 分類過于籠統,不便于操作,這是我們在調研過程 中,公共基礎設施管理部門普遍反映一個問題。例如一條公路,從內容上講由公路及構筑物設施、安全設 施等部分構成,其中公路及構筑物設施又由路基、路 面、橋梁(跨線橋和跨河橋)、涵洞、隧道、防護工 程等構成,安全設施又由標志、標線、護欄、護網、 燈桿、燈具配電控制柜等構成,各組成部分在實物形 態、使用功能、使用年限與補償要求上存在著極大的 差別。《公共基礎設施準則》明確提出要按組成部分 分類核算,按不同年限計提折舊的要求,這也需要建 立更細化的分類。 3.缺乏折舊具體操作規程 公共基礎設施的折舊制度在具體操作層面存在兩 大問題:一是計提折舊界定的問題。《公共基礎設施 準則》將“政府會計主體持續進行良好的維護使得其 性能得到永久維持的公共基礎設施”納入不計提折舊 的范圍。但沒有明確由誰來判定哪些屬于性能得到永 久維持的公共基礎設施,也缺乏具體的判定標準。二 是計折舊年限的確定問題。《公共基礎設施準則》要 求政府會計主體合理確定折舊年限。這里存在這樣的 問題:由誰確定折舊年限,確立依據是什么?由財政 部門統一確定各類設施的折舊年限確實比較困難,但 由各個政府會計主體自行確定又容易造成同類設施的 折舊方法各不相同的情況,不利于政策的規范統一。 4.尚未制定后續支出分類標準 《公共基礎設施準則》將公共基礎設施后續支出 分成資本化的后續支出和費用化的后續支出,這里涉 及到改擴建與日常維修的區分界限問題,實際中這兩 類支出有時會交織在一起,沒有明確、細致的區分標 準,實際操作中很難區分。 (三)缺少專業化人員力量 《公共基礎設施準則》的順利實施,政府綜合財 務報告制度改革的大力推進,離不開一支高素質的專 業隊伍,然而當前各級政府財務人員的力量還相當薄 弱,財務人員人手不足、專業素養不高,已經成為推 進改革的一大阻力。以杭州市某區為例,該區2018年 財務人員共有357人,平均1個單位分配不到2名財務人 員,其中特崗、臨時人員約占1/4;有兼職情況的超過一半。會計人員業務繁忙、對新的制度學習主動性不 高,對新工作抱有抵觸情緒已成為普遍現象。從我們 調研情況來看,基層單位紛紛表示《公共基礎設施準 則》實施初期,涉及大量資料整理、協調、入賬等工 作,就當前財務力量難以承擔。
四、政府財務報告提質增效的對策建議
(一)加強頂層設計,強化組織領導 公共基礎設施涉及各級政府、眾多部門,因此很 有必要成立工作領導小組,這在準則實施的初始階段 尤為重要。建議自上而下成立由各級政府領導、資產 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組織、各職能部門共同參與的工 作領導小組,設置專門機構,為公共基礎設施納入會 計核算掃清障礙。 1.對公共基礎設施開展清查盤點。目前,大部地 區公共基礎設施統計數據分散在各職能部門,有些年代 久遠的甚至已缺失。財政部已經看到了該項工作的重要 性,2018年在全國范圍內開展2017年度行政事業單位經 管資產報告及自然資源國有資產報告試點工作,但由于 缺乏必要制約和監督手段,數據質量并不高。因此,需 要工作領導小組牽頭,聯合各職能部門開展清查統計, 形成本級政府管理的公共基礎設施實物統計清單。 2.解決“確權”問題。工作領導小組在摸清實物 量的基礎上,出臺適合當地實際情況的確權辦法,對 主體不清、不明、有爭議的資產進行確權。 (1)明確管理主體即會計主體。建議跨區域管理 公共基礎設施,一般按屬地原則確認管理歸屬,如有 爭議或不明的則由上級領導小組按照一定的分配方法 和程序確定區域管理歸屬。對于跨部門管理的公共基 礎設施,由本級領導小組在理清市區城市建設管理財 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基礎上,明確該公共基礎及各組成 部分會計主體。從方便管理角度來說,建議確權到主 管(一級)預算單位作為政府會計主體。 (2)逐步統一產權和管理權。產權和管理權的不 一致帶來諸多問題,建議在頂層設計上逐步推進產權
和管理權統一。例如市區共建道路,共擔維護費用, 由區統一維護管理,可以按照規定流程辦理資產無償 劃轉手續劃歸區級所有,并確定對該區配套補助體 制,由區屬部門統一行使管理權和所有權。同時建議 今后各上級財政部門涉及對下級建設項目有資金投入 的,投入時統一明確為資金補助性質,以明確產權權 屬,相應維護費用通過財政體制結算進行補償。 (二)加強制度建設,優化實施環境 1.盡快制定業務操作指南 建議財政部盡快制定公共基礎設施業務操作指 南,明確不納入計提折舊范圍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 確定各類應計提折舊的公共基礎設施的折舊年限;規 定資本化的后續支出和費用化的后續支出具體區分標 準等。 2.因地制宜出臺具體實施細則 要提升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的信息質量,必須優化 資產的管理和核算。筆者建議,各地在領導小組牽頭 下,結合實際需求出臺相關實施細則,至少包括以下 三方面: (1)公共基礎設施的分類細化 建議由資產管理部門牽頭、各行業主管部門配 合,出臺細化公共基礎設施分類的實施細則。細化公 共基礎設施的分類,設置其二級、三級會計科目,以 清晰直觀地反映所有公共基礎設施,滿足公共基礎設 施分類、分部門管理要求;滿足公共基礎設施會計核 算要求(包括計提折舊的要求)。 (2)公共基礎設施的計提折舊 建議財政部門廣泛征求各職能部門意見,在公共 基礎設施細化分類的基礎上制定公共基礎設施計提折 舊實施細則。在業務指南的基礎上根據實際需要將現 有折舊分類進一步細化,明確各行業、各類公共基礎 設施的折舊年限,并報上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 (3)公共基礎設施的計價確認 對新建公共基礎設施,政府會計主體應嚴格按照 《公共基礎設施準則》的要求確認入賬。對存量公共 基礎設施應分情況設定:保存經審計竣工決算資料等原始憑據的,建議按經審計竣工決算書、其他取得依 據中記載的工程建設造價或者取得價款作為建造或者 取得時的成本,減去已使用期間應提取的折舊額確認 入賬;歷史資料不全、不存在原始憑據或難以查證 的,首先建議由領導小組牽頭在公共基礎設施細化分 類基礎上,由行業管理部門制定同類公共基礎設施單 位計價標準,督促政府會計主體統一計價,批量入 賬。其次要按成本效益原則謹慎確定納入評估的公共 基礎設施的類別、范圍,明確評估前提條件、審批流 程,評估主體、評估費用標準、評估時間、評估監督 等。最后針對部分公共基礎設施評估難、評估成本過 高的問題,建議參照《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 引入“名義金額”的計量方法,即按照人民幣1元進 行初始計量,目的在于將所有的公共基礎設施記入賬 中,對以名義金額入賬的公共基礎設施的數量、內 容、理由等必須在附注中加以詳細闡述。 3.完善公共基礎設施配套制度 一是以頂層設計為基礎,完善竣工財務決算的批 復辦法,建立公共基礎設施無償劃轉規定。具體而 言,竣工財務決算的批復辦法,應明確費用的分攤原 則,并直接按政府會計主體在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里 明確,以此為前提辦理資產無償移交或劃轉的手續。 二是建立公共基礎設施管理監督追責制度,對公 共基礎設施的申請、規劃、立項、建設、驗收、移 交、日常維護等進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監督。明確 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部門、管理部門、維護部門、以及 財務人員在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管理、移交、核算的 職責及相應追責辦法,防止出現各部門互相推諉,互 相扯皮現象。 三是建立公共基礎設施產權登記制度、資產清 查、統計和報告制度、完善內部控制制度等,防止前 清后亂,堵塞漏洞。 (三)提高人員素質,打造專業隊伍 隨著權責發生制政府財務報告制度改革不斷深 入,《公共基礎設施》等具體準則、新行政事業單位 會計制度等貫徹實施,建議加大人才培養力度,打造
一支高素質財務人員隊伍。 一是爭取單位領導支持,建議財政部門要加強對 預算單位主要負責人財政改革趨勢、財經紀律、財務基 礎知識等培訓,提高領導的財務管理水平,取得領導支 持。二是強化對現有從業人員業務素質的培訓。積極借 助繼續教育、大輪訓等手段,對《公共基礎設施準則》 等新制度、新要求開展專題培訓,幫助單位會計切實搞 懂、弄通相關業務。三是積極探索會計服務外包模式, 由中介機構提供賬務核算、部門決算、財務報告等一條 龍服務,直接提高會計力量薄弱單位的財務管理水平。 四是教學科研單位應為政府會計改革儲備高素質人才, 如高校應增加相應的課程,加強對專業人員的培養。在 市場經濟條件下,只要對政府會計專業人員的需求量增 加,相信供給量會隨之提高。 (四)加快信息化建設,提高數據質量 建議將目前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系統”升 級為“政府資產管理系統”。設置公共基礎設施管理 子系統,將公共基礎設施從申請,到建設以及后續的 實際使用和最終報廢的全過程在系統中進行統一管理 和實時監控。相關人員可以通過管理系統第一時間了 解公共基礎設施的新增、維護、報廢等動態情況,從 而有效減輕管理人員的工作量,并提高核算數據的精 準性。 同時為防止不同財務系統之間的不兼容問題,建 議加強政府財務報告系統和資產管理信息系統、預算 管理系統、會計核算系統、政府采購系統、國庫集中 支付系統、非稅收入管理系統等的對接,動態聯網, 實現信息共享共用。減輕單位負擔的同時,解決目前 預算執行、資產管理、會計核算、預算編制等各自為 政的局面,有效提升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的數據質量。
課題組組長:萬 強 課題組成員:郭順利 許國平 徐 菁(執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