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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行政事業單位正式 執行《政府會計制度》。為了做好新舊會 計制度銜接工作,財政部先后出臺了《< 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 目和報表>與<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 業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處理規 定》以及一系列補充規定。這些銜接規定 是確保新舊會計制度順利過渡、政府會計 準則制度有效貫徹實施的重要保障。 因此,行政事業單位新舊會計制度銜 接不能簡單地理解為會計科目與報表的 銜接。在實務操作過程中,新舊會計制度 平穩過渡僅依據這一系列銜接規定是難 以實現的,新舊會計制度銜接時行政事業 單位必須扎實做好以下幾方面基礎工作。
做好實物資產的清查工作 完善實物資產盤盈、 盈虧相關處理
2016年,財政部組織開展了全國行政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清查工作,其目的在于 摸清行政事業單位“家底”,進一步規范和 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完善行 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基礎數據庫,實現資 產動態管理。與此同時,資產清查能夠從 資產的數量、價值、結構、使用狀況等多層 面準確反映政事業單位資產、負債情況, 為編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奠定基礎。 很顯然,這次清產核資是為行政事業單 位新舊會計制度銜接做好基礎準備工作。 但是,很多單位并沒有充分意識到這 次清產核資的重要性,清產核資過程中發 現實物資產盤盈、盤虧沒有及時報批,實 物資產總賬、明細賬沒有進行及時調整,
有相當一部分行政事業單位清查后的實 物資產并沒有做到賬賬、賬實相符,尤其 是固定資產沒有建立卡片賬,前清后亂。 另外,2016年清產核資基準日為2015 年12月31日,部分行政事業單位沒有隨 著國有資產增減變動及時更新國有資產 基礎數據庫數據,導致基礎數據庫數據沒 有實行動態化管理,準確性不高,部分行 政事業單位基礎數據庫數據不能作為新 舊會計制度銜接時實物資產明細賬使用。 因此,行政事業單位新舊制度銜接 時,實物資產盤點清查工作是一項重要基 礎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新舊制度銜 接的成敗。 行政事業單位新舊制度銜接時,必須 對實物資產進行清查。清查工作重點關 注以下事項:一是清查時發現實物資產盤
盈、盤虧,應查明原因,不能簡單地將應入 賬而未入賬(漏記)、無償調入、接受捐贈 等實物資產誤作為盤盈資產處理;不能簡 單地將無償調出、對外捐贈、對外出售、報 廢、毀損的資產視為盤虧資產處理。清查 出盤盈、盤虧實物資產先轉入“待處理財 產損溢”科目,查明原因后,無論是盤盈資 產還是盤虧資產均需報同級財政部門審 批后進行賬務處理。 二是清查過程中發現共有產權的固 定資產(如共建房產)、公共基礎設施等資 產應做好資產切割和賬面價值的分攤; 對 資產產權存在爭議時,必要時應做好產權 界定。三是清查中應將不符合固定資產 標準實物資產清理出來,轉入“低值易耗 品”管理。四是清查后固定資產應登記固 定資產卡片賬,做到固定資產總賬、數據 庫、卡片賬三者完全一致。 行政事業單位是依據清查后固定資 產、公共基礎設施賬面價值計提折舊,否 則,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等資產無法 計提折舊。
債權、債務的清理工作關系到 新舊制度銜接成敗
行政事業單位債權、債務長期掛賬不 清理,新官不理舊賬的現象較為普遍,加 之2016年行政事業單位清產核資對債 權、債務清查不夠徹底,賬務沒有及時調 整,因此,這次新舊會計制度銜接時,行政 事業單位對債權、債務清查是一項非常重 要的基礎工作。 行政事業單位在清理長期掛賬的債 權時,一方面應將費用性質的債權與無法 收回的債權損失區別開來;另一方面應將
預付購入資產或勞務性質的債權與債權 損失區分開來。長期掛賬債權查明原因 后分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屬于費用性 質的債權無法收回,經批準后減少凈資 產;與資產相關的債權,若形成資產,經 批準轉入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否則減 少凈資產。 行政事業單位應特別關注個人借款 長期掛賬的債權。若因公事借款沒有及 時報銷屬于費用性質的借款,應由當事人 或相關人員提供原始單據或相關的證明 材料,經報批后進行賬務處理。 若因個人借款沒有償還應追償,超過 規定期限的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由 于長期掛賬債權形成原因復雜或有關當 事人不在,無法查明其原因,筆者建議行 政事業單位在新舊制度銜接時暫時轉入 “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后再 處理。若在新舊會計制度銜接時,長期掛 賬、無法查明原因且收回無望的債權也通 過補提“壞賬準備”方式將損失反映出來, 待查明原因后再處理。
做好“基建賬”清理和并賬工作
行政事業單位在在新舊制度銜接時, 應進一步清理基本建設會計賬務,及時將 已交付使用的項目轉為固定資產、無形資 產等,按規定及時辦理基本建設項目竣工 財務決算手續,為基本建設投資業務納入 單位統一賬簿進行會計核算做好準備。 行政事業單位在新舊制度銜接中將“基建 賬”合并時,不能簡單地將在建項目的資 產合并,相關的債權、債務不并賬,這樣的 并賬不徹底,還是“兩套賬” 。 “基建賬”并賬分4種情況進行處理:
一是在建工程項目未完工或未達到 可使用狀態,通過“在建工程”“預付賬款” “工程物資”等科目,連同債權、債務、凈 資產并入財務賬。 二是在建工程項目已完工并已辦理 工程竣工決算手續,通過“固定資產”“工 程物資”科目,連同債權、債務、凈資產并 入財務賬。 三是在建工程項目已完工但未辦理 工程竣工決算手續,可以通過暫估的方 式轉入“固定資產”科目,連同債權、債 務、凈資產并入財務賬。 四是在建工程項目通過“固定資產” 科目并賬時,該固定資產是否應補提已 使用年限的折舊?筆者認為,該固定資 產達到可使用狀態,并已投入使用,應該 補提折舊。
對照新準則、新制度 修訂完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
在新舊制度銜接前,固定資產是不 提折舊、無形資產不需要攤銷、壞賬不計 提準備的。新舊制度銜接后,固定資產 要計提折舊,無形資產需要攤銷,事業單 位的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可以計提壞 賬準備等。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依據《政府會計制 度》《政府會計準則——固定資產》及應用 指南規定明確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無形資 產攤銷方法、壞賬準備計提方法等會計政 策。這些會計政策是構成行政事業單位 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 做好新舊會計制度銜接以及銜接后會計 核算的制度保證。 (本版內容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程德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