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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加過全國或全區(包括行業)或全市執行的財務、會計制度和法規、辦法的編寫(制訂)工作,能審核會計師完成的技術成果;
二、制訂過大、中型企業或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或辦法;
三、參與大、中型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或主持、指導一個地區、一個行業或部門的財務會計管理工作。
四、單獨或主持編著在全國、全區或本校使用的本專業教科書一部以上。
第九條 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加編寫(制訂)全國財務會計制度或法規1次以上;
二、參加編寫(制訂)全區或全市(包括行業)執行的財務會計制度或法規2次以上;
三、制訂大、中型企業或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或辦法3次以上;
四、參與大、中型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解決相關的復雜疑難問題,提出的開拓性建議得到采納,大幅度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取得較好經濟效益,并得到本單位認可;
五、主持、指導一個地區、一個行業或部門的財務會計管理工作,業績顯著、貢獻突出,得到自治區主管部門的認可。
六、擔任本專業教學工作成績顯著,得到本校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