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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的受托代理資產業務應該如何核算?
單位對受托代理資產業務進行核算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受托代理資產的范圍。根據《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受托代理資產指單位接受委托方委托管理的各項資產,包括受托指定轉贈的物資、受托存儲保管的物資等。受托代理資產的委托方應該是單位外部的主體,其擁有委托管理資產的控制權。單位部門間委托代管資金、物資等內部業務,不應作為單位的受托代理資產和受托代理負債業務進行核算。
第二,受托代理資產業務的核算。對于單位收到的受托代理資產,在財務會計中核算時,區分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下設置的“受托代理資產”明細科目(貨幣形式),或“受托代理資產”科目(非貨幣形式),貸記“受托代理負債”科目;按協議或相關規定由受托方承擔的相關稅費、運輸費、保管費等計入“其他費用”科目。在預算會計中,單位收到的受托代理資產不進行核算,但對按協議或相關規定由受托方承擔的相關稅費、運輸費、保管費等,需要在預算會計中計入“其他支出”科目。
需要指出的是,單位收到貨幣形式的受托代理資產,雖然存在現金流入,但其所有權、控制權不歸屬本單位,不屬于單位的預算收入。《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第一章《總說明》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單位對于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的現金收支業務,在采用財務會計核算的同時應當進行預算會計核算;對于其他業務,僅需進行財務會計核算。”因此,貨幣形式的受托代理資產不在預算會計中核算。
第三,受托代理資產的明細核算。單位對受托代理資產需要按照資產種類和委托人、受贈人等進行明細核算,一方面滿足對受托代理資產實物和業務的管理要求,另一方面也是滿足財務報告附注對受托代理資產按照資產類別(如貨幣資金、受托轉贈物資、受托存儲保管物資、罰沒物資等)披露明細信息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