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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個稅法實施條例改革后過渡期等熱點問題解答

 1. 此次《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哪些重要修改?
答:(1)完善無住所個人納稅義務,優化吸引境外人才規定。無住所居民個人的時間判定標準由1年調整為183天后,為吸引人才,實施條例進一步給予優惠:
一是延長享受優惠年限。將無住所個人境內所得和境外所得的申報納稅的境內居住時間,由“居住滿五年”延長為“居住滿六年”;
二是新增單次離境30天規則。在計算上述“居住滿六年”時,對于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重新起算上述“居住滿
六年”的連續年限;
三是簡化享受優惠程序。將無住所個人在境內“居住滿六年”期間對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稅優惠,由審批改為備案方式,降低納稅人遵從成本。
(2)完善應稅所得相關規定。
一是完善經營所得范圍,將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等概念寫入實施條例,便于納稅人遵從。
二是修改完善財產轉讓所得等項目,將個人轉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明確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稅,進一步降低稅負;
三是適應分類稅制改為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稅制模式所帶來的計稅規則的變化,完善境外所得計稅方法和稅收抵免制度。
(3)適應綜合稅制要求,完善稅收征管相關規定。
增加了一系列征管配套措施,包括: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情形、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法律責任、專項附加扣除的聯合懲戒等,全面支撐新稅制的落地。
2.如何判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答:納稅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由于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等原因,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在這一判定規則中,“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是判定有住所的原因條件,“習慣性居住”是判定有住所的結果條件。實踐中,一般是根據納稅人“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等具體情況,綜合判定是否屬于“習慣性居住”這一狀態。
“習慣性居住”,相當于定居的概念,指的是個人在較長時間內,相對穩定地在一地居住。對于因學習、工作、探親、旅游等原因雖然在境內居住,但這些原因消除后仍然準備回境外居住的,不屬于在境內習慣性居住。從這一點可以看出,“有住所”并不等于“有房產”。
3. 外籍個人來華判定居民身份的時間由一年改為183天后,為吸引外籍人才,《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此進行了哪些優惠規定?
答: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將無住所個人來華判定為稅收居民的時間,由原來一年調整為183天,這一調整主要是與國際慣例接軌。為進一步表明中國政府吸引外資、吸引外籍人才的立場不變,實施條例延續了原來對無住所個人來中國境內短于五年對其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不征稅的規定,同時參考國際慣例對外籍人員在一定年限內(又稱“臨時稅收居民”)給予稅收優惠的作法,實施條例第四條對此進行了優化完善:
一是將無住所個人全球所得申報納稅的境內居住時間由“居住滿五年”延長為“居住滿六年”,向全世界釋放中國稅收改革持續吸引各方面人才的積極信號;
二是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于境外且由境外支付的所得,免予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是在上述“居住滿六年”的任一年度中,在一年內累計不滿183天,或者其間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居住滿六年”的連續年限將重新起算。
4. 對經營所得怎么計稅?
答:經營所得的計稅方法為“先分后稅”,具體如下:
一是經營所得的納稅人是個體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個體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本身是上述投資者借以開展經營活動的載體,個體戶、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本身不直接是個人所得稅納稅人。
二是個體戶、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作為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的自然人投資者的經營載體,其本身是一個經營機構。
計稅時,先以該經營機構的收入總額減去成本、費用、損失等之后,其余額為個體戶、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層面的應稅所得,這是一項稅前所得。
三是個體戶業主、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的自然人投資者從其所投資的個體戶、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取得稅前所得后,如果本人沒有綜合所得,可以比照綜合所得相關規定,減去每年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其他依法確定的扣除,之后,由個人按照經營所得項目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應納稅額。
5.“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包括哪些內容?
答:《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目前主要包括個人繳付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購買符合國家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支出(試點階段,未全面實施),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6. 公益性捐贈扣除應當符合什么條件?
答:《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是用于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二是通過中國境內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進行捐贈;三是扣除比例符合現行規定要求。
個人向受贈對象的直接捐贈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7. 納稅人向哪些公益性社會組織捐贈,可以全額扣除?
答:《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個人將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后發文,對納稅人向中國紅十字會、中華慈善總會、宋慶齡基金會等幾十家公益性社會組織的捐贈,可以全額扣除。個人所得稅改革后,上述政策繼續有效。
8. 公益性捐贈的扣除基數怎么掌握?
答: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納稅人可以扣除的公益性捐贈的計算基數,是扣除捐贈額之前的應納稅所得額。納稅人計算稅款時,應以扣除捐贈額之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9. 實施綜合與分類稅制后,境外所得已納稅額的稅收抵免有無變化,如何操作?
答:此次稅制改革,在境外所得已納稅款的稅收抵免規則總體不變,繼續實行“分國不分項”辦法。由于此次改革由原分類稅制改為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稅制,境內、外所得的應納稅額、抵免限額的計算方法相應有所變化:
(一)鑒于綜合所得、經營所得均為累進稅率,計算境內外所得的應納稅額時,需將個人來源于境內和境外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分別合并后計算應納稅額。其他所得為比例稅率,計算個人境內和境外應納稅額時,不需合并計算,依照稅法規定單獨計算應納稅額即可。
根據新稅法精神,個人同時有境內、外綜合所得,合并后減去一個6萬元和與本人相關的專項附加扣除,與改革前境內、外所得分別計稅,分別減除相關費用的計算方法相比,新規定更加公平合理。
(二)抵免限額的計算。來源于中國境外一個國家(地區)的綜合所得抵免限額、經營所得抵免限額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額之和,為來源于該國家(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稅收抵免限額的計算公式,另行規定。
(三)抵免過程。居民個人在境外一個國家(地區)實際已經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低于依照上述規定計算出的該國家(地區)抵免限額的,在中國繳納差額部分的稅款;超過該國家(地區)抵免限額的,當年不需在中國補稅,但當年沒有抵免完畢的部分,在以后五個年度內延續抵免。
10. 為什么對納稅調整稅款征收利息,不加收滯納金?
答:避稅不同于偷稅,避稅的有關交易或安排不直接違反稅法具體條款,但不符合稅收立法意圖;偷稅則是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造成少繳稅款。
基于二者性質不同,對避稅的納稅調整加收利息,不加收滯納金,體現寬嚴相濟的原則。實施條例規定,對納稅調整的稅款,加收利息。
11.為什么要求自然人實名辦稅,如何操作?
答:為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全面提升納稅服務質量,新稅制實施后,專項附加扣除、退稅等業務需要方便、快捷、高效地在網上、掌上辦理,這就要求納稅人身份和申報信息真實有效,實名辦稅是基礎保障條件。新稅法建立了納稅人識別號制度,以有效識別納稅人真實身份,確保納稅人合法權益。因此,納稅人在向扣繳義務人或者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項時,均需提供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在網上注冊時,也需實名注冊。
12.為什么要建立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制度?
答: 為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全面提升納稅服務質量,新個人所得稅法明確了納稅人識別號制度。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是自然人納稅人辦理各類涉稅事項的唯一代碼標識,是建立“一人式”納稅檔案,歸集個人相關收入、扣除、納稅等各項涉稅信息的基礎,也是稅務機關開展服務和管理工作的基礎。
納稅人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以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為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由稅務機關賦予其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應當及時向扣繳義務人和稅務機關提供其納稅人識別號。
13.我聽公司財務說,2019年工資要按累計預扣法算稅,能否介紹一下,這會對我各月的稅款產生什么影響?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從今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累計預扣法,簡單來說就是將您在本單位年初以來的全部工薪收入,減去年初以來的全部可以扣除項目金額,如減除費用(也就是大家說的“起征點”)、“三險一金”、專項附加扣除等,減出來的余額對照相應預扣率表(與綜合所得年度稅率表相同)計算年初以來應預繳的全部稅款,再減去之前月份已經預繳的稅款,就能計算出本月應該預繳的稅款。
在實際計算稅款時,單位辦稅人員將本月的收入、專項扣除等金額錄入稅務機關提供的免費軟件后,可以直接計算出本月應該預繳的稅款。之所以采用這種預扣稅款方法,主要是考慮到,如果按照稅改前的方法預繳稅款,在納稅人各月工薪收入不均衡的情況下,納稅人年終都需要辦理補稅或者退稅。而采用累計預扣法,將有效緩解這一問題,對大部分只有一處工薪所得的納稅人,納稅年度終了時預扣預繳的稅款基本上等于年度應納稅款,次年無須再辦理匯算清繳申報;同時,即使納稅人需要補稅或者退稅,金額也相對較小,不會占用納稅人過多資金。
14.哪些情形需要辦理綜合所得匯算清繳?
答:新稅制實施后,居民個人需結合稅制變化,對綜合所得實行按年計稅。為促進納稅人盡快適應新稅制要求,遵從稅法規定,稅務機關改變日常工薪所得扣繳方法,實行累計預扣法,盡可能使人數占比較大的單一工薪納稅人日常預繳稅款與年度應納稅款一致,免予辦理年度匯算清繳。同時,對有多處收入、年度中間享受扣除不充分等很難在預扣環節精準扣繳稅款的,稅法規定需辦理匯算清繳,具體包括:
一是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去“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后的余額超過六萬元的。主要原因:對個人取得兩處以上綜合所得且合計超過6萬元的,日常沒有合并預扣預繳機制,難以做到預扣稅款與匯算清繳稅款一致,需要匯算清繳。
二是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的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四項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去“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后的余額超過六萬元的。主要原因:上述三項綜合所得的收入來源分散,收入不穩定,可能存在多個扣繳義務人,難以做到預扣稅款與匯算清繳稅款一致,需要匯算清繳。
三是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預扣預繳的稅額低于依法計算出的應納稅額。
四是納稅人申請退稅的。申請退稅是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如納稅人年度預繳稅款高于應納稅款的,可以申請退稅。
15.納稅人無法自行辦理匯算清繳的,可以委托哪些人代為辦理匯算清繳?
答:對于依法應當進行匯算清繳的納稅人,如果不具備自行辦理匯算清繳能力或者在規定期限內無法自行辦理匯算清繳的,可以委托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代為辦理匯算清繳。比如,取得工資薪金的納稅人,可以與所在單位協商后,由單位代為辦理匯算清繳;納稅人還可以委托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代為辦理匯算清繳;當然,納稅人也可以委托其信任的其他單位或個人代辦匯算清繳。
16.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發現有關納稅申報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如何處理?
答:對于有關納稅申報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按照“誰提供、誰負責,誰修改、誰負責”進行處理。
一是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納稅人提供的信息進行扣繳申報,不得擅自更改納稅人的信息。納稅人提供的信息與扣繳義務人掌握的情況不符的,扣繳義務人可以要求納稅人修改;納稅人拒絕修改的,扣繳義務人無權修改,應當報告稅務機關,由稅務機關及時處理。
二是納稅人發現扣繳義務人扣繳申報的本人信息、所得、稅款等與實際不符的,有權提請扣繳義務人修改??劾U義務人拒絕修改的,納稅人可以報告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明確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責任,有利于維護納稅人合法稅收權益,保證稅收信息的真實完整。
17.居民個人的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當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答:2019年1月1日起,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所得屬于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以收入減除20%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其中,稿酬的收入額在上述減征20%費用的基礎上,再減按70%計算。
在預扣預繳環節,扣繳義務人在向居民個人支付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按800元計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減除費用按收入的20%計算。勞務報酬所得適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文件附件規定的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二,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稅適用20%的比例預扣率。
居民個人辦理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應當將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收入額,并入年度綜合所得計算應納稅款,稅款多退少補。
18.如果個人所得稅年度預扣預繳稅款與年度應納稅額不一致,如何處理?
答:對年度預扣預繳稅款與依法計算的個人年度應納個人所得稅額不一致的,按照“補稅依法,退稅自愿”的原則,由納稅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稅款多退少補。
19.2019年以后發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為確保新稅法順利平穩實施,穩定社會預期,讓納稅人享受稅改紅利,財政部、稅務總局制發了《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以下簡稱《通知》),對納稅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獎金全額除以12個月的數額,按照綜合所得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以避免部分納稅人因全年一次性獎金并入綜合所得后提高適用稅率。
對部分中低收入者而言,如將全年一次性獎金并入當年工資薪金所得,扣除基本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等后,可能根本無需繳稅或者繳納很少稅款。在此情況下,如果將全年一次性獎金采取單獨計稅方式,反而會產生應納稅款或者增加稅負。同時,如單獨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可能在稅率換檔時出現稅負突然增加的“臨界點”現象。因此,《通知》專門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可以自行選擇計稅方式,請納稅人自行判斷是否將全年一次性獎金并入綜合所得計稅。也請扣繳單位在發放獎金時注意把握,以便于納稅人享受減稅紅利。
20.過渡期內,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怎么計稅?
答: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選擇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計稅。
計算稅款時,第一步,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的商數,對照綜合所得的月度稅率表,查找適用稅率(月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第二步,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收入全額,乘以查找的適用稅率,減去對應的一個速算扣除數,即為應納稅額。
個人也可以選擇不享受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將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并入綜合所得征稅。
21.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當月正常工資收入低于5000元,怎么計稅?
答:2019年1月1日起,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稅款時,不再考慮當月正常工資收入是否低于5000元。主要原因是:高收入者往往選擇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低收入者往往放棄享受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將全年一次性獎金直接并入綜合所得征稅,理論上,不再存在減除當月工資低于5000元差額的問題。
當月工資收入低于5000元的,其低于5000元的差額,計算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應納稅額時,不再從全年一次性獎金中減除。
22.為什么允許個人放棄享受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
答: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的優勢是單獨計稅,不與當年綜合所得合并算稅,從而“分拆”收入降低適用稅率。但對于低收入者而言,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反而有可能增加其稅負。例如,某人每月工資收入3000元,年終有2萬元的年終獎金,全年收入低于6萬元。如其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需要繳納600元個人所得稅,放棄享受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即將全年一次性獎金并入綜合所得征稅),則全年無需納稅。
綜上,對于低收入者而言,放棄此項政策反而更加有利。
23.個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所得,怎么計稅?
答: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主要是公司高管和核心技術人員,通過股權激勵方式,將個人利益與公司發展業績“綁在一起”,讓個人分享公司發展成果,增強對高管和核心技術人員的“向心力”。個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所得,是個人任職受雇的一種報酬方式,屬于工資薪金所得。
2005年以來,財政部、稅務總局先后印發多份政策文件,明確了個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政策??傮w思路是將股權激勵所得在不超過12個月(最多為12個月)的期限內分攤計稅。
2019年實施新稅制后,為保證稅收政策延續性,對股權激勵所得的計稅方法給予三年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所得的稅收政策暫維持不變。
由于改革后綜合所得的稅率表為年度稅率表,股權激勵所得直接適用年度稅率表,客觀上相當于原來按12個月分攤計稅的政策效果。因此,在過渡期內,個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所得,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公式中的上述股權激勵收入,為減除行權成本后的收入余額。
24.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或者兩項以上股權激勵所得,如何算稅?
答: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形式較多,包括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和股票獎勵等多種形式。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項)以上股權激勵,其取得第一次或者第一項股權激勵所得時,按照以下公式計稅:
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其取得兩次(項)以上股權激勵所得時,將納稅年度內各次(項)股權激勵所得合并,按照上述公式計算應納稅額,減去本年度此前股權激勵所得已納稅額的差額,為本次(項)股權激勵所得的應納稅額。
25.個人取得非上市企業股權激勵所得,怎么計稅?
答:個人取得符合規定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經向稅務機關備案,可以實行遞延納稅,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
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后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規定,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屬于境內居民企業的股權激勵計劃;
(2)股權激勵計劃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未設股東(大)會的國有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3)激勵標的應為境內居民企業的本公司股權,其中股權獎勵的標的可以是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其他境內居民企業所取得的股權;
(4)激勵對象應為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定的技術骨干和高級管理人員,激勵對象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的30%;
(5)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自行權日起持有滿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解禁后持有滿1年。股權獎勵自獲得獎勵之日起應持有滿3年;
(6)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至行權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0年;
(7)實施股權獎勵的公司及其獎勵股權標的公司所屬行業均不屬于《股權獎勵稅收優惠政策限制性行業目錄》范圍。
凡不符合上述遞延納稅條件的,個人應在取得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時,參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政策執行。
26.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傭金收入怎么計稅?
答: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由展業成本和勞務報酬兩部分構成??紤]到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在開展業務時,承擔一定的展業成本,對其傭金收入全額計稅,不盡合理。稅制改革前,為支持保險、證券行業健康發展,適當減輕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的稅負,經商原保監會、證監會同意,將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的40%視為展業成本不予征稅。稅制改革后,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的傭金收入應當依法納入綜合所得,新增加每年6萬元的減除費用、“三險一金”、專項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等扣除項目,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發生一定變化,為此,調整了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的計稅方法,保持稅收政策連續穩定。
計稅時,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減除20%的費用后的余額,再減去展業成本以及附加稅費后,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其中,展業成本按照不含增值稅的傭金收入減除20%費用后余額的25%計算。
日常預扣預繳時,綜合考慮新舊稅制銜接,為最大程度減輕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稅收負擔,依照稅法規定,對其取得的傭金收入,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繳稅款。具體計算時,以該納稅人截至當期在單位從業月份的累計收入減除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其他扣除后的余額,比照工資、薪金所得預扣率表計算當期應預扣預繳稅額。專項扣除和專項附加扣除,在預扣預繳環節暫不扣除,待年度終了后匯算清繳申報時辦理。主要考慮是,一方面,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規定,個人取得的勞務報酬,應當在匯算清繳時辦理專項附加扣除;另一方面,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多為自己繳付“三險一金”,支付傭金單位較難掌握這些情況并為其辦理扣除;同時,部分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還有任職受雇單位,由支付傭金單位辦理可能出現重復扣除。
27.個人和單位繳存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的稅收政策有沒有變化?
答:稅制改革后,單位和個人繳存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的稅收政策沒有變化,仍然按照《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的規定執行。
具體規定如下:
(1)企業和事業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標準,為在本單位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職工繳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超過上述第(1)項和第(2)項規定的標準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部分,應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建立年金的單位代扣代繳。
28.個人領取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待遇,如何計稅?
答: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按規定領取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屬于“工資薪金所得”。實施新稅制后,個人領取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待遇依法應當并入綜合所得按年計稅。為避免離退休人員辦理匯算清繳帶來的稅收遵從負擔,原則上平移原有計稅方法,即對個人領取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待遇由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單獨計算納稅,不計入綜合所得,無需辦理匯算清繳。實踐中,對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按月領取的,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
(2)按季領取的,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按每月領取額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
(3)按年領取的,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4)個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領取的年金,或者個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的年金,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對個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領取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余額的,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
29.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如何計稅?
答:為維護社會穩定,妥善安置有關人員,對于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平移原計稅方法,即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超過3倍以上數額的一次性補償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30.外籍個人的住房補貼、子女教育費、語言訓練費等津補貼,是否繼續給予免稅優惠?
答:稅制改革前,用人單位為外籍個人實報實銷或以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洗衣費、搬遷費、出差補貼、探親費,以及外籍個人發生的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稅制改革后,新增的子女教育、住房租金、住房貸款利息等專項附加扣除在內容上與上述相關補貼性質類似。為公平稅負、規范稅制、統一內外人員待遇,對上述外籍個人的8項補貼設置3年過渡
期。即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外籍個人符合居民個人條件的,可以選擇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也可以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1994〕2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54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港澳地區住房等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4〕29號)規定,選擇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但上述兩類政策不得同時享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一經選擇,不得變更。
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個人不再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3項津補貼免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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