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州審計2001.10
韓國預算會計制度(上)
原著/姜寅沃 翻譯 曹勝輝 譯審/文順
Ⅰ預算
一、預算的意義
A預算的概念
預算是指政府在一定的時間內收支的預定計劃,政府的主要政策或工作計劃通過預算具體化,再落實到實際執行上。預算總收入是單純的收入推算,沒有約束力,而實際收入是依據稅法等法令征收、收納的收入。預算支出具有約束政府的效力,執行時不能違反預算支出金額和目的。
B.預算過程和法律體系
1.預算過程。編制和執行預算的一系列過程叫預算過程,這個過程按一定的時間周期循環:編制一審議一執行一決算檢查4個步驟。這個過程既是政府的政策過程,也是根據現實政治實際地分配財物和價值的政治過程,同時又是每個居民的納稅反映到預算的過程和一個支出的過程。所以需要有國民或市民認同的一定的法律體系和根據這個體系支配的程序及原則,這就是有關預算的法律體系。
2.有關預算的法律體系。對于上述預算過程,規定其程序、原則及內容的法律體系,各國、各中央政府和自治團體之間存在著一些差異。
韓國現行的有關預算法律體系和規定的主要內容,分中央政府和自治團體兩個部分。如下表所示:
C.預算原則
1.預算總計主義原則。對于一個會計年度來講,預算總計主義原則指一切收入作為總收入,一切支出作為總支出,將其金額計算到預算中的原則。它是一個與詳細計算收入和支出的純計算的預算純計主義相對應的概念。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政府和地方自治團體有關預算法律體系(表)以現物出資的情況屬于例外。
2.預算目的外禁止使用的原則。預算規定目的之外不能使用預算經費,各機關之間,各章、款、項之間不能相互移用預算經費。但一定情況下在事先得到同意后,可以移用或轉用。
3.禁止混用收支(直接使用收入金)的原則。在其他法律沒有另行規定時,中央部門的負責人應把所管的收入交付國庫,不能直接使用。但作為例外,認可替代收入經費的支出制度存在。
4.會計年度的獨立原則
(a)會計年度的意義
接一定時間來區分整理收支情況,明確其內容。為控制財政而設定一定時間,以這個時間為單位來編制和執行預算及決算。國家現行的會計年度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會計年度收入充當該年度的經費,所以每個會計年度的預算支出不能轉到下一年度使用。
但是,從執行和整理會計事務的技術性看,堅持這個原則實際上有不合理的方面,所以這個原則中有幾個例外被認可:會計年度開始前的資金交付、預算支出移越、決算盈利的轉入,跨年度的支出和收入。
(b)區分會計的所屬年度
各會計年度獨立地進行,一個會計年度內原因的發生到收支并沒有完全結束,為了解決每項收入和經費的所屬年度,有必要設立基準。即以發生收支日期所屬年度為基準的債券債務主義和以實際收支日期所屬年度為基準的現金主義。
國家會計原則上采取債券債務主義,對于超過出納整理期限后的收支,即使是屬于上一年隆,葉作為例外按現金主義處理。
二、編制預算
A編制程序
1.意義。預算案的編制提議權只有政府具有,在政府組織機構中預算編制權實際上歸預算廳長所有。地方自治團體歸地方自治團體負責人所有。
2.編制預算程序。預算案的審議確定權在國會(議會),政府在會計年度開始90日以前(市、道:50日以前,市、郡、自治區:40日以前)向國會(議會)提交預算案,國會(議會)在會計年度開始30日以前(市、道:15日以前,市、郡、自治區:10日以前)作出決議。
B.預算審議
預算案的審議確定權在國會(議會),政府在會計年度開始90日以前(市、道:50日以前,市、郡、自治區:40日以前)向國會(議會)提交預算案,國會(議會)在會計年度開始30日以前(市、道:15日以前,市、郡、自治區:10日以前)作出決議。
C.預算內容
預算內容有預算總則、收支預算、繼續費、明示移越費和(國庫)債務負擔行為五個要素。預算規模一般指收支預算,收支預算實際形成了預算的本體系。
預算總則:收支預算、繼續費、(國庫)債務負擔行為及明示移越費的總規定和國債(地方債)及(暫時)借入金的限額,其他執行預算所必要的事項。
收支預算:預算內容按職能、性質分為審、款、項。
繼續費:需要數年完成的工程或制造及研究開發事業的經費總額和年支付額經確定后,在(地方則義會決議的范圍內可以數年支出。
支出年限為5年以內,必要時經(地方)議會決議可以延期。
明示移越費:當預算支出中預測年度內不能全部支出經費的情況時,在收支預算里明示其目的,經(地方)議會決議后,其經費可以轉到下一年度使用。
(國庫)債務負擔行為:
依據法律規定和除支出預算、明示移越費或繼續費總額范圍以外由國家(地方自治團體)負擔的債務,應負擔金錢支付行為。
原則上債務責任在下一年度以后履行,支出預算需要(地方)議會的決議。
三、執行預算
A意義
執行預算包括實現預算規定收支中的一步程序。國家預算分配是預算廳長的權限,收支是各中央部門負責人的權限。地方自治團體的預算執行權由地方自治團體負責人掌握。作為例外,國有企業的預算執行權由國有企業管理者掌握。
B.執行預算
1.程序。執行預算對收入來講,指為完成預算中決定的收入額,把握征收員按程序收納;對支出來講,指把分配的預算按所定的目的、用途和程序支出使用。
2.執行預算的彈性制度。因預測不到的原因,如經費不足、預定的收入未能收到、預測外的超支、預算外需要支出時,不能按原預算執行。應對上述情況,準備若干彈性制度,如預算的移用及轉用、移替和移越、繼續費、預備金、替代收入經費等,
(a)預算的移用、轉用及格管
意義。預算的移用指預算小規定的機關及各章、款、項之間的相互融通。預算的轉用指各細項、目之間相互融通。設置預算的移用、轉用制度不是為了處置在使用或處理執行某項工作后剩余的資金,而是為了根據計劃和條件的變化來彈性地運用預算,以便更有效地完成工作。這是對禁止預算目的外使用規定的例外規定。
預算的移用程序。移用預算時,預先預算須經國會(議會)決議方可移用,因此把章、款、項稱為立法科目。移用范圍一般局限于人工費、公共費用等,
轉用程序。預算廳長認可或由財經院長在每會計年度事先制定的范圍內可以內部轉用。地方自治團體負責人根據總統規定的各項預算額范圍內可以轉用。但原則上工資、公共費、還借款等不可轉用。
預算的移替。預算的移替是指由于制定、修定或廢止有關政府組織的法令,其職務和權限發生了變化,因此預算也隨之變更所以,預算的移替常伴隨預算的移用和轉用。
(b)預算的移越
意義。各會計年度的經費原則上從當年的收入中支出,但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把一定的預算支出移越到下一年度使用的制度稱預算的移越,這是認可會計年度獨立原則的例外。如果堅持預算支出不能轉到了一年度的話,會產生正在進行中的工作中斷的可能,會引起年終耗盡預算的不必要的浪費,所以預算的轉用制度是必要的。
移越的種類。移越制度有明示移越、事故移越及繼續費年支付額移越。
◎明示移越:明示移越指事先預測到不必要支出預算內的經費,事先經國會(議會)決議在下一年度使用。
◎事故移越:事故移越指制定預算后由于不可避免的事由,年度內發生支出原因行為而未支出經費或沒有支出原因行為而支付經費的移越。
事故移越必須有支出原因行為,沒有具體的、實際的負擔債務行為的,不能作為移越對象。不可避免的事由是指由于意外的災害、上級財物延期支付等當初預料不到的事故,使年度內預算不能履行的情況。契約當初預料到年度內不可能履行的情況,很難看作為不可避免的事由,如果這種情況下把預算執行推到下一年度,而下年度的預算已確定,本年度制定的工作又不能在下一年度安排,在這種狀態下若不作事故移越的話,原定工作便不可能進行。只要認定工作進行的妥當性,即使是契約當初預料到移越的工作(所謂絕對空氣不足的工程等),不得不認定為事故移越的廣義范疇之一。
事故移越解釋為年度內開始的工作因故延期結束的情況為主要對象,還包括因故未能開始工作的情況,這種情況與繼續費的情況不同,移越以1年為限,移越1次的經費不允許下年度再移越。
◎繼續費年支付額格越:繼續費各年度所需的金額中,在該年度未支出的金額可以移越到該項同完成年度為止。
(c)預備金
為了支付不可預測的預算外資金或超預算支出的經費,作為預備金時以在收支預算中計算,事后須得到(地方)議會的承認。
(d)代替收入經費
支出是直接伴隨收入的經費,雖然禁止直接使用原來的收入,但還規定了以內部收入可以充當有關經費總額的制度。代替收入經費例如:外務部的發放護照經費、國立大學的人學考試報名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