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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須關注的關鍵環節

 一年一度的所得稅匯算清繳正忙碌進行中,對于財務人員而言,會計制度時時變,稅收政策常更新。為此,本文梳理了2018年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重要變化環節及執行時應注意的重要事項,希望能對財務人員有所助益。

 
環節一:限額扣除事項調整
 
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比例提高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點注意事項:(1)職工教育經費比例由2.5%提高到8%;(2)企業范圍擴大到所有企業;(3)稅會差異在匯算清繳時調整,預繳時不做調整。
 
案例:A公司為非高新技術的工業生產企業,2017年發生合理工資、薪金支出100萬元,實際發生職工教育經費支出5萬元,假設2018年A公司發生合理工資、薪金支出100萬元,實際發生職工教育經費支出5萬元。那么,A公司在2017年和2018年職工教育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分別扣除多少呢?
 
2017年按照2.5%扣除:A公司2017年職工教育經費扣除限額=100×2.5%=2.5(萬元);
 
A公司實際支出職工教育經費5萬元;超過限額部分5-2.5=2.5(萬元)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2018年按照8%扣除:A公司2018年職工教育經費扣除限額=100×8%=8(萬元);
 
A公司實際發生職工教育經費5萬元,未超限額;上年結轉2.5萬元,企業本年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5萬元+以前年度累計結轉扣除額2.5萬元=7.5(萬元),7.5萬元未超限額,可合計扣除7.5萬元,應納稅額調減2.5萬元。
 
兩年申報表填報如下:職工教育經費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2018年修訂),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50)中填報扣除(下圖紅框部分):
 
 
 
按照上文舉的例子,我們來看看A公司2017年和2018年怎么申報?2017年(單位:萬元)
 
 
 
第4行等于第5行和第6行金額之和,第6行僅適用于特殊企業,因此我們只介紹第5行應該怎么填(下同)。
 
按照上文的例子,A公司計入損益的職工教育經費為5,因此第1列“賬載金額”填5;A公司2017年實際發生職工教育經費5,因此第2列“實際發生額”填5;第3列稅收規定扣除率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填寫2.5%;本例中2017年A公司沒有以前年度結轉的職工教育經費,第4列“以前年度累計結轉扣除額”填0。
 
因為A公司2017年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大于扣除限額,第5列“稅收金額”填寫扣除限額2.5;第6列“納稅調整金額”填寫第1列-第5列的差額2.5,即納稅調增2.5;本例中可以向以后年度結轉2.5,第7列“累計結轉以后年度扣除額”填寫2.5。
 
2018年(單位:萬元):
 
 
 
按照上例,A公司2018年計入損益的職工教育經費5,因此第1列填寫5;A公司實際支出職工教育經費5,第2列填寫5;第3列“稅收規定扣除率”因為企業2018年可以享受財稅〔2018〕51號文件規定的優惠,填寫8%;A公司2017年職工教育經費結轉了2.5,在第4列“以前年度累計結轉扣除額”這里填寫2.5;第5列“稅收金額”填寫金額:當年實際發生職工教育經費5+以前年度結轉的職工教育經費2.5=7.5<扣除限額8,因此本欄填7.5;第6列“納稅調整金額”填寫第1列與第5列的差額-2.5,沒有金額往以后年度結轉,第7列為0。
 
特別提示:若企業會計核算上采用計提方式核算職工教育經費的,則需要對預提部分和實際發生額之間的差額進行納稅調整。
 
固定資產一次性稅前扣除標準提高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6點注意事項:(1)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金額由5000元提高到500萬元;(2)資產范圍僅限于設備、器具,不包含不動產;(3)資產狀態僅限于新購進的,包括購買新資產和購買二手資產。但不包括已經存在的資產;(4)企業所得稅稅前允許一次性扣除,但會計處理依然按會計核算制度的規定處理,屬于固定資產的依然按固定資產核算,計提折舊;(5)稅會差異在匯算清繳時調整,預繳時不做調整。(6)執行一次性扣除政策,時點很重要。
 
例如:某咨詢公司在2018年10月(當月)購進單位價值18萬元的汽車一臺并投入使用,在11月(次月)計提折舊時,考慮到2018年利潤較少甚至可能虧損,而2019年可能實現的利潤會很大,于是就準備先在11月和12月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待到2019年1月再對該項固定資產采用一次性計入2019年度(當期)成本費用的一次性稅前扣除方式。
 
能否這樣操作呢?答案是否定的。該公司新購入的這臺汽車,如擬采用一次性稅前扣除方式,就只能在投入使用月份(10月)的次月(11月)所屬年度(2018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如果購進的次月折舊時未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變更。
 
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得加計扣除規定取消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包括委托境外個人進行的研發活動)。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3點注意事項:(1)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由不得加計扣除,變為準予加計扣除;(2)只能扣除費用的80%,而不是全部。調整后委托境內研發規定一致;(3)加計扣除的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得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的三分之二。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提高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規定,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2點注意事項:(1)研發費加計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2)加計扣除的企業范圍從文件看似擴大到全部,但是還是要排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四條規定,不得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行業。
 
公益性捐贈支出準予結轉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注意事項:公益性捐贈支出增加了結轉扣除的規定,但是僅限連續計算3年,3年中因企業虧損或免稅等未能扣除的,也不能再結轉。
 
案例:某企業2017年結轉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為5萬元,2018年實際發生的符合限額扣除條件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為8萬元,2018年利潤總額為100萬元。2018年公益性捐贈支出扣除限額=100×12%=12(萬元)。(以前年度結轉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當年發生公益性捐贈支出)=5+8=13(萬元),大于企業當年年度利潤總額的12%,則準予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為當年年度利潤總額的12%即12萬元,剩余1萬元準予結轉以后3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環節二:稅前扣除憑證明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對企業所得稅稅前前扣除憑證做了明確要求。實務工作中常見常用的扣除憑證分24類。具體詳見《中國稅務報》(2018年6月15日B3版)的詳細報道。
 
5點注意事項:(1)稅前扣除憑證取得時間延長至匯算清繳結束時;(2)企業在次年5月31日取得憑據即可稅前扣除;(3)取得不合規發票的補救辦法,即企業業務真實發生的,但取得的發票不合規,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能補開、換開的,均可稅前扣除;(4)對方成為非正常戶無法補開發票的補救辦法的,企業可以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進行稅前扣除;(5)匯算清繳期結束時仍未取得扣稅憑證的應作納稅調整,待取得發票后追補到費用所屬年度扣除,但不能超過5年。若是被稅務機關檢查發現企業未取得或取得不合規憑證已在稅前扣除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方可稅前扣除,否則應作納稅調整,且以后取得憑證也不能再追補扣除。
 
環節三:稅收優惠額度擴大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8〕77號)規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從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
 
注意事項:優惠擴大從2018年1月1日起,且季度預繳即可享受,上半年未享受到的,以后季度或匯算清繳時累計計算,多繳稅的可以退稅或抵稅。
 
環節四:優惠事項改為備案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規定,對于企業享受的優惠項目,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應當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公告里面所附的《目錄》列示的時間自行計算減免稅額,并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同時,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2點注意事項:(1)企業所得稅的優惠都屬于備案制,不再有審批制;(2)企業享受優惠事項的,應當在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后,將留存備查資料歸集齊全并整理完成,以備稅務機關核查。
 
環節五:資產損失資料有變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規定,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注意事項:資產損失以報代備,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雖然不需要在年度申報時報送,但仍然要對相應的留存資料進行收集、整理、歸集,以備稽查。企業要對其真實性負責。
 
環節六:虧損彌補期延長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3點注意事項:(1)可以延長彌補期的只有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2)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無論是否具備資格,發生的虧損均可以按10年彌補;(3)因具備資格可以按10年彌補后,未到10年企業不再具備資格的,未彌補完的虧損依然能繼續按10年彌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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