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經濟系列農業經濟專業高級經濟師
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試行)》的通知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自治區各委、辦、廳、局,人民團體、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業人事(職稱)部門,中央駐疆單位人事(職稱)部門:
現將新修訂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經濟系列農業經濟專業高級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意見或建議,望及時告知我們。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自治區農業廳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經濟系列農業經濟專業高級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
任職資格評審條件(試行)
第一條為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經濟系列農業經濟專業高級經濟師的能力和水平,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生產力發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評審條件。
第二條本條件適用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從事農村經營管理、農業產業化、農業市場化、農業計劃與規劃、農業資源調查與區劃、農業農村經濟和農民問題政策研究、農林牧漁業企業生產經營管理、農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申報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必須具備以下思想政治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反對民族分裂,遵紀守法,誠實守信;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積極承擔并完成本職工作任務。
第四條職稱外(漢)語水平,符合自治區職稱主管部門有關政策規定。
第五條計算機應用能力水平,符合自治區職稱主管部門有關政策規定。
第六條繼續教育培訓,符合自治區職稱主管部門有關政策規定。
第七條近三年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
第八條高級農經師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一)學歷資歷
參加全國經濟專業資格考試,取得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5年以上,累計從事農業農村經濟管理工作5年以上。
(二)學識水平
1.全面系統地掌握農村經濟管理專業理論知識。
2.了解本專業國內外先進的改革創新理論和發展趨勢。
3.熟悉農村經濟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用于指導當地農村經濟發展。
4.具備指導農經師學習和工作的能力。
(三)實踐能力(經歷)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獨立承擔和組織完成上級業務部門下達的重要科研課題或重大調研任務的能力。
2.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有較強的分析、判斷、歸納、總結能力,有處理農業、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活動中疑難問題的能力。
3.具有講授農經專業課程和講座的經歷。
4.縣以下單位長期從事農業經濟管理工作,對本專業有獨到見解,提出有較高價值的建議,對改進本單位工作做出重要貢獻,產生顯著的社會經濟效益。
(四)業績成果
具備下列條件中2項(地州市以上單位申報人員必須具備1、2、3條件之一):
1.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地、州、市級成果獎一等獎1項;縣以下單位人員,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地、州、市級成果獎二等獎1項。
2.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完成地、州、市級以上重點調研或科研項目2項以上,通過鑒定,并取得顯著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
3.主持或承擔發展規劃、研究報告、制度辦法和意見的起草,所提出的意見、建議或制定的規章制度,被縣級以上政府或省級以上業務行政主管部門采用2項以上(縣以下人員,如作為業績成果使用則不能再作為論文著作使用)。
4.在承擔的農經管理工作中,結合本地實際,提出具有推廣價值的先進管理方式、方法或工作措施,被縣以上主管部門作為典型經驗進行推廣。
5.承擔有關部門交辦的涉農案件查處和農村財務審計工作,其查處、審計結果被司法部門、紀檢監察部門作為案件辦理的重要依據(須提供縣以上業務行政主管部門或司法等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6.主持和組織開展農業企業、農牧場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在組織創新、機制創新、經營管理等方面提出切實有效的改革措施,使企業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明顯提高,受到縣以上黨委、政府或地廳級業務主管部門表彰或認可、推廣。
7.工作業績突出,被授予自治區優秀農經員或優秀農民經紀人榮譽稱號。
8.自治區龍頭企業或名優產品企業的負責人或地級以上農業現代化、農業產業化、農業市場化等試驗示范項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完成人。
9.取得現專業技術職務期間,在縣及縣以下單位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3年以上年度考核優秀或業績成果獲得縣及縣以上表彰獎勵3次以上。
(五)著作論文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主要撰稿人,出版發行本專業論著,本人撰寫2萬字以上;參與制定本專業規劃,或作為主要撰稿人,編著出版農業規劃、農業志等,本人撰寫2萬字以上。
2.作為第一作者,在省級刊物上公開發表本專業論文3篇以上;或在自治區級以上學術會議交流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同時經本行業三名高級專家鑒定、推薦。
3.作為第一作者,縣以下人員在省級期刊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且主持撰寫本專業發展規劃、統計分析、調查報告、實施方案、制度意見等2篇。
第九條本條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區人事廳、農業廳《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藝(農經)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條件(試行) >的通知》(新人發〔2003〕6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