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經濟系列工業經濟專業高級經濟師
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試行)》的通知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經信委,各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經信委,自治區各委、辦、廳、局,人民團體、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業人事(職稱)部門,中央駐疆單位人事(職稱)部門:
現將新修訂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經濟系列工業經濟專業高級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及意見建議,望及時告知我們。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自治區經信委
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經濟系列工業經濟專業高級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
條件(試行)
第一條為了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經濟系列工業經濟專業高級經濟師的能力和水平,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生產力發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評審條件。
第二條本條件適用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企事業單位從事宏觀經濟管理及研究、工業企業管理、工業經濟項目管理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申報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必須具備以下思想政治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反對民族分裂,遵紀守法,誠實守信;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積極承擔并完成本職工作任務。
第四條 職稱(外)漢語水平,符合自治區職稱主管部門有關政策規定。
第五條 計算機應用能力水平,符合自治區職稱主管部門有關政策規定。
第六條 繼續教育培訓要求,符合自治區職稱主管部門有關政策規定。
第七條 近三年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
第八條 高級經濟師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一)學歷資歷
參加全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經濟師專業技術資格5年以上。
(二)學識水平
1.有系統、扎實的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相關專業知識,精通工業經濟業務,了解掌握國內外現代經濟管理科學理論、方法和發展趨勢,并應用于本行業本部門(單位)的經濟工作。
2.掌握國家有關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熟悉并能正確貫徹執行國家經濟法律、法規及各項配套法規。
3.有豐富的實踐工作經驗,能正確處理或解決業務工作中的重大復雜疑難問題。
4.具備指導工業經濟師實踐工作和學習的能力。
(三)實踐能力(經歷)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或參與企事業單位的經濟與管理工作5年以上。
2.在從事的經濟管理工作中,通過管理創新,為企事業單位提高經濟管理水平提出決策方案和具體措施,使單位的相關業務收入或利潤大幅度增長。
3.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自治區行業規劃、行業標準、政策規章的制定,經批準實施后取得顯著成效。
4.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本行業、本單位重大經濟技術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項目管理,項目實施后達到預期目標。
5.在縣及縣以下單位長期從事經濟管理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對本專業有獨到見解,提出有較高價值的建議,對改進本單位(部門)工作做出重要貢獻,產生顯著的社會、經濟效益。
(四)業績成果
具備下列條件中的3項:
1.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企事業單位的經濟與管理工作期間,單位的主營業務收入或利潤總額連續3年增長;或為單位的經營成果提高做出突出貢獻。
2.在企事業經濟管理和經濟技術工作中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獲地廳級以上專業獎勵。
3.主持或參與1項以上國家、省(部)級或2項以上地州市級經濟技術項目的組織實施。
4.主持或參與1項以上國家級、2項以上省(部)級或3項以上地州市級經濟技術項目的咨詢、評估或投、融資項目的論證。
5.從事經濟研究工作,主持或參與1項以上省(部)級課題或2項以上地州市級課題的研究。
6.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總額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投、融資項目的風險分析和管理,取得顯著的社會、經濟效益。
7.主持企事業單位的經濟管理工作,主要經濟指標連續3年以上列地州市及以上同行企業前三名(以本地州市行業主管部門或統計、稅務部門證明為準)。
8.從事經濟研究工作,獲地州市級三等獎以上。
9.獲發明型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1項,并取得專利證書。
10.在縣及縣以下單位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年度考核為優秀,或業績成果獲得縣及以上單位的表彰獎勵3次以上。
(五)著作論文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公開出版本專業學術專著、技術專著、譯著1部(本人撰寫2萬字以上)。
2.在公開出版發行的自治區級以上經濟專業刊物上獨立發表本專業論文3篇以上。
3.在國際學術會議上宣讀或收入論文集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者在國家行業級以上學術會議上宣讀本專業論文2篇以上或交流、收入論文集3篇以上(第一作者)。
4.在縣及縣以下單位工作,任期內,結合工作實際,撰寫并被本單位采納,取得較好社會、經濟效果的政策建議、研究報告、工作總結、項目書等3篇以上(每篇字數2500字以上)。
第九條本條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區人事廳、經貿委《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經濟系列工業經濟專業高級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條件(試行)>的通知》(新人發〔2007〕7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