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經濟系列商業、物資經濟專業
高級經濟師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評審條件(試行)》的通知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經信委,各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經信委,自治區各委、辦、廳、局,人民團體、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業人事(職稱)部門,中央駐疆單位人事(職稱)部門:
現將新修訂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經濟系列商業、物資經濟專業高級經濟師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評審條件(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意見或建議,望及時告知我們。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經濟系列商業、物資經濟專業高級經濟師
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評審條件(試行)
第一條為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經濟系列商業、物資經濟專業高級經濟師的能力和水平,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生產力發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評審條件。
第二條本條件適用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企事業單位從事商業、物資經濟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申報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必須具備以下思想政治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反對民族分裂,遵紀守法,誠實守信;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積極承擔并完成本職工作任務。
第四條職稱外(漢)語水平,符合自治區職稱主管部門有關政策規定。
第五條計算機應用能力水平,符合自治區職稱主管部門有關政策規定。
第六條繼續教育培訓,符合自治區職稱主管部門有關政策規定。
第七條近三年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
第八條高級經濟師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一)學歷資歷
參加全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經濟師專業技術資格5 年以上。
(二)學識水平
1.系統、扎實地掌握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相關專業知識,精通商業、物資經濟業務,了解掌握國內外現代經濟管理科學理論、方法和發展趨勢,并應用于本行業本部門(單位)的經濟工作。
2.掌握國家有關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熟悉并能正確貫徹執行國家經濟法律、法規及各項配套法規。
3.有豐富的實踐工作經驗,能正確處理或解決業務工作中的重大復雜疑難問題。
4.具備指導商業、物資經濟師實踐工作和學習的能力。
(三)實踐能力(經歷)
取得經濟師任職資格后,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或作為業務骨干參與自治區級以上1項或地、州、市級2項以上基礎設施建設、技術改造等項目方案的組織實施,經實踐證明取得良好的社會、經濟效益。
2.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總價值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經濟項目的咨詢或評估或總額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投、融資項目的論證,經實踐證明取得較好的社會、經濟效益。
3.承擔2項以上自治區級重點課題或3項以上地、州、市級重點課題的研究,并寫出有較高學術水平的研究報告。
4.具有編寫、審定中專以上商業、物資經濟專業教材或講授有一定難度商業、物資經濟專業課程的能力。
5.在縣及縣以下單位長期從事經濟改革研究、商業物資經濟管理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對本專業有獨到見解,提出有較高價值的建議,對改進本單位(部門)工作做出重要貢獻,產生顯著的社會、經濟效益。
(四)業績成果
取得經濟師任職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
1.在經濟管理活動中為大幅度提高管理水平和決策水平做出主要貢獻,并使企業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獲得自治區“優秀專業技術工作者”的榮譽稱號(以批文或證書為準)。
2.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自治區級以上商業、物資經濟政策規章的制定,經主管部門批準付諸實踐,取得顯著的社會、經濟效益。
3.參與總額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投、融資項目的風險分析和管理,取得顯著的社會、經濟效益。
4.從事經濟研究工作,獲自治區一等獎1項以上或地、州、市級二等獎2項以上的主持或參與經濟研究課題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5.從事經濟專業工作的業務骨干,對本專業有獨到見解,提出有較高價值的建議,對改進本單位(部門)工作做出重要貢獻,產生顯著的社會、經濟效益。
6.在縣及縣以下單位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3年以上年度考核優秀或業績成果獲得縣及縣以上表彰獎勵3次以上。
(五)著作論文
取得經濟師任職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本專業學術專著、技術專著、譯著1部(本人撰寫2萬字以上)。
2.在自治區級以上經濟類專業刊物上公開發表本專業論文3篇以上(獨著)。
3.在國際學術會議上宣讀有價值的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在國內學術會議上宣讀、交流本專業論文2篇以上并被收入論文集(第一作者)。
4.在縣及縣以下單位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結合實際,撰寫的政策建議、研究報告、項目書等3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500字),被本單位采納,取得較好社會、經濟效益。
第九條本條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區人事廳、經貿委《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經濟系列商業物資經濟專業高級經濟師專業技術任職資格條件(試行)>的通知》(新人發〔2003〕7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