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客觀公正地評價經濟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與水平,依據《專業技術職務試行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黑龍江省經濟專業技術人員實際情況,制定本評審標準。
第二條 專業劃分
經濟、國際商務等。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評審標準適用于在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中專職或主要從事經濟和國際商務貿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四條 資格名稱
經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名稱分別為高級經濟師、高級國際商務師。
第二章 申報資格
第五條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六條 晉升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必須是本專業被聘在崗人員,且任現職內綜合考核結果達到合格。
第七條 學歷、學位與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高級任職資格:
一、具有博士學位,取得中級任職資格2年;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中級任職資格5年;
三、具有大學專科學歷,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中級任職資格5年。
第八條 獲取及處理信息能力
一、外語要求
除符合免試條件的人員外,外語成績必須達到規定標準。
二、計算機要求
除符合免試條件的人員外,計算機成績必須達到規定標準。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年不允許申報:
一、弄虛作假,或竊取他人學術成果的;
二、經有關部門鑒定,發生責任事故的;
三、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未滿處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其他情形不能申報的。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十條 高級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一、專業理論知識
(一)較全面、系統地掌握經濟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并在某一方面有比較深入研究。
(二)掌握國家經濟政策、法規或國家對外貿易政策、法規及相關的國際法規,熟悉本專業的技術規范、規程和標準。
(三)了解國內外的經濟現狀和發展趨勢,并能運用新知識、新理論解決經濟活動或國際國內商務活動中的重要問題。
(四)了解與經濟專業關系密切的其他專業理論知識。
二、工作經歷與能力
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二:
(一)具有較強的經濟分析和經濟研究能力,為省、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發展提出有科學價值的對策與建議;
(二)具有經濟決策能力,勝任較高層次的經濟管理工作,解決企事業單位經濟或國際商務活動中的重大問題,在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方面貢獻顯著;
(三)具有較強的管理工作能力,勝任本專業工作和本專業與相關專業配套和協調的經濟、技術管理或國際商務工作;
(四)具有較強的技術經濟和市場分析能力,為企業發展進行過成功的經濟分析和策劃;
(五)參與制定企業、事業單位經濟或對外貿易發展計劃、工作條例、規范的編制、撰寫工作。
三、工作業績與學術成果
(一)工作業績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為本行業或本部門撰寫經濟分析報告、管理規章制度等5篇(項),并被采納;
2、主要參加1項省(部)級經濟政策、法規、條例和規劃的制定工作;
3、主要參加1項市(地)級重要經濟問題的調研工作;
4、主要參與完成1項國家或省(部)級重點項目,成果經有關主管部門驗收通過;
5、主要參與完成項目獲得市(地)級科技成果獎(含相當的等級獎勵,等級額定獲獎人員)1項。
(二)學術成果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統一刊號,且公開出版發行的科技類或社科類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3篇,每篇字數1500字以上;
2、作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統一書號的本專業著作或譯著1部,或為大中專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數3萬字以上。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評審標準中所規定的申報資格、評審條件等必須同時具備。
第十二條 本評審標準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計算。
第十三條 本評審標準中涉及的各級任職資格均指本專業的。
第十四條 本評審標準中涉及的工作業績、學術成果均為本專業的,且為任現職以后取得的。
第十五條 本評審標準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級。
第十六條 本評審標準中規定的中級任職資格的取得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考試或評審年限要求。
第十七條 本評審標準由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