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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修訂)征求意見稿主要變化和說明

企業會計準則第 12 號——債務重組(修訂)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債務重組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 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中的債務重組,是指在不改變交易對手方的情況 下,債權人和債務人通過以下方式就債務條款重新達成協議的交易: (一)以存貨、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性房地產、固定資產、生物 資產、無形資產等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 (二)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 (三)除上述(一)和(二)兩種方式外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如 調整債務本金、改變債務利息、變更還款期限等; (四)以上三種方式的組合等。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所有債務重組,但通過債務重組形成企業 合并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20 號——企業合并》。 第二章 確認和計量 第四條 重組債務和重組債權的確認和計量,適用《企業會計準 2 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和《企業會計準則第 23 號—— 金融資產轉移》。 第五條 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賬面 價值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將重組債務公允價值與 轉讓的非現金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以長期股權投資以外的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初始確認 受讓的非現金資產時,應當按照其公允價值計量。 第六條 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的,債務人初始確認債權人放棄債 權而享有的權益工具時,應當按照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重組債 務賬面價值與權益工具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將債權轉為債權人對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的權益性投資的,或者 債務人以長期股權投資清償債務且構成債權人對聯營企業或合營企 業的權益性投資的,債權人初始確認受讓的長期股權投資時,應當按 照成本計量。將債權轉為《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 和計量》規范的金融資產的,或者債務人以長期股權投資清償債務且 形成債權人的金融資產的,應當按照該準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 債務重組以現金清償債務、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債務 轉為權益工具、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等方式的組合進行的,債務人應當 按照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債權人享有權益工具 的公允價值和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的相對比例, 對重組債務的公允價值進行分攤,分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 ——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企業會計準則第 23 號——金融資產轉移》 3 和本準則第五條和第六條的規定處理。 債務重組以現金清償債務、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債務轉為權益 工具、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等方式的組合進行的,債權人初始確認受讓 的非現金資產、長期股權投資、金融資產等時,應當分別按照本準則 第五條和第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章 披露 第八條 債務重組涉及金融工具的,金融工具的披露應當按照 《企業會計準則第 37 號——金融工具列報》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債務人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債務重組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根據債務重組方式,分組披露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和債務 重組相關損益。 (二)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所導致的股本(或者實收資本)增加 額。 第十條 債權人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債務重組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根據債務重組方式,分組披露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和債務 重組相關損益。 (二)債權轉為權益工具所導致的投資增加額及該投資占聯營企 業或合營企業股份總額的比例。 第四章 銜接規定 4 第十一條 債務重組涉及金融工具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 第 37 號——金融工具列報》的銜接規定處理。 除前款規定外,在本準則施行日之前已經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 業,應當按照本準則進行追溯調整,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準則自 20××年×月×日起施行。
《企業會計準則第 12 號——債務重組(修訂)
(征求意見稿)》修訂說明
一、本準則的修訂背景
《企業會計準則第 12 號——債務重組》(以下簡稱債務重組
準則)及其應用指南施行至今已十多年時間,對于規范實務中的
債務重組交易起到很好的指導作用。隨著經濟業務日益復雜和近
年來新會計準則的發布實施,有必要對債務重組準則進行相應修
訂,主要原因包括:一是保持準則體系的內在協調。2017 年,
我部發布新的《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以下簡稱新收
入準則)以及《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企業會計準則第 23 號——金融資產轉移》和《企業會計準則
第 37 號——金融工具列報》(以下簡稱新金融工具準則)等準則,
對相關業務提出新的規范要求。為在會計處理原則上與新發布的
其他會計準則保持一致,有必要修訂債務重組準則。二是改進實
務。在以往的準則執行過程中,由于債務重組準則與金融工具相
關準則存在交叉,導致實務應用中存在分歧,造成準則實施的隨
意性。為便于實務操作和確保準則有效實施,有必要修訂債務重
組準則。三是避免對多項準則反復修訂。債務重組準則中包括了
多項現有其他準則中未予規范的處理原則,具體包括債務重組取
得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投資性房地產、生物資產等非
2
現金資產的入賬價值,債務轉為權益工具情況下權益工具的入賬
價值,債務重組的披露等。如果廢止債務重組準則,需要逐一修
訂存貨、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性房地產、固定資產、生物資產、
無形資產、金融工具等多項準則。為保持準則體系的穩定性,避
免反復修訂其他準則,不宜廢止債務重組準則。
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進一步規范債務重組的確認、計量和
披露,切實解決我國企業相關會計實務問題,我們結合我國實際,
同時保持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持續趨同,修訂起草了債務重組
準則的征求意見稿。
二、本準則的修訂過程
基于我國企業和資本市場發展的實際需要,我們于 2018 年
初啟動了本準則的研究和起草工作,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一是
收集整理實務案例。我們收集近年來滬深兩市上市公司有關債務
重組的典型案例,分析相關業務類型和會計處理,充分了解實務
情況,為準則修訂奠定基礎。二是梳理研究相關準則。我們對分
散在我國不同準則、應用指南、解釋和講解中的規范進行了收集
整理,研究了現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美國公認會計原則的有關
規定,并對相關規定進行了比較研究。三是召開準則修訂座談會。
聽取來自監管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方面的意見。四是與國際會
計準則理事會溝通,就本準則具體技術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五
是起草征求意見稿。在深入調查研究和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
對債務重組準則修訂的初稿進行反復修改完善,形成本征求意見
稿。
三、本準則修訂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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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滿足廣大利益相關者需求,維護會計準則體系內在協調一
致性,利于準則實施和落地,我們對債務重組準則進行了修訂,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修改債務重組定義。
原債務重組準則以“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債權人“作出
讓步”為標準,將重組債權和債務區別于其他金融工具限定在較
小范圍內。考慮到債務重組準則、應用指南和講解已規定,重組
債權和債務與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原則一致,因而對債務重組
區別于其他金融工具加以定義不再具有實際意義,反而可能導致
因準則適用范圍不清晰引起誤讀。因此,本征求意見稿修改了債
務重組的定義,重組債權和債務與其他金融工具不作區別對待。
(二)保持準則體系內在協調。
修訂后的準則擬與新收入準則和新金融工具準則同步實施,
為與上述新準則保持協調做出以下修訂:一是將重組債權和債務
的會計處理規定索引至新金融工具準則,從而與新金融工具準則
協調一致,同時刪除關于或有應收、應付金額遵循或有事項準則
的規定。二是將以非現金資產償債情況下資產處置損益的計算方
法與新收入準則協調一致,即以抵減債務的公允價值作為交易價
格。
四、征求意見的主要問題
關于本征求意見稿,我們擬重點就以下問題聽取意見和建議:
(一)關于債務重組的方式。
問題 1:本征求意見稿列舉了債務重組的幾種主要方式,即
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4
和組合方式。您認為是否有在會計確認和計量上顯著不同于上述
方式的其他重要的債務重組方式?如有,請予說明。
(二)關于重組債務和重組債權的確認和計量。
問題 2:本征求意見稿沒有重復規范重組債務和重組債權的
會計處理,而是將其索引至《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
具確認和計量》和《企業會計準則第 23 號——金融資產轉移》
的有關規定,并計劃在債務重組準則應用指南中區分債務重組方
式分別進行細化指引,您認為是否妥當?如您認為不妥當,請提
出修改建議。
(三)關于債務重組的披露。
問題 3:您是否同意本征求意見稿中針對債務重組的披露要
求?如不同意,請對應當如何規定提出建議及理由。
(四)關于銜接規定。
問題 4:您是否同意本征求意見稿的銜接規定?如不同意,
請對應當如何規定提出建議和理由。
財辦會〔2019〕1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辦公廳(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有關單位: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完善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提高財務報表質量和會計信息透明度,保持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持續趨同,我們于近期草擬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修訂)(征求意見稿)》。現印發給你們,請組織征求意見,并于2019年3月7日之前將意見反饋至財政部會計司。

  聯系人:財政部會計司準則二處  朱琳

  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南三巷3號 100820

  聯系電話:010-68553022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修訂)(征求意見稿)

2.《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修訂)(征求意見稿)》修訂說明





  財政部辦公廳

  2019年1月7日


附件下載:

1.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修訂)(征求意見稿).pdf
2.《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修訂)(征求意見稿)》修訂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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