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霄羽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生產車間機器設備的維修,有些故障可以由企業的維修人員解決,有些故障需要聘請專業單位來維修。承攬維修業務的單位,在負責維修業務的同時,往往會要求對方為維修人員負擔食宿費用。在實務中,需要維修機器設備的企業,經常會把支付的維修費用按“制造費用”處理,負擔的食宿費用按“業務招待費”處理。這樣處理是錯誤的。
現以案例的形式,根據相關政策的規定,對企業支付的生產車間機器設備維修費用和負擔的食宿費用,涉及的會計與稅務處理進行分析。
例:2018年9月,A公司生產車間一臺大型機器設備在使用過程中出現故障,在與B維修公司簽訂的維修合同中約定,含稅維修價格為6960元,同時A公司還要負擔兩名維修人員的食宿費用。維修結束后,A公司支付款項時取得B公司提供的3張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中,支付維修費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價款為6000元,增值稅稅額為960元;支付住宿費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價款為400元,增值稅稅額為24元;支付餐飲費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價款為300元,增值稅稅額為18元。A公司和B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第二條規定,固定資產的后續支出指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費用等。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等后續支出,滿足本準則第四條規定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如有被替換的部分,應扣除其賬面價值;不滿足本準則第四條規定確認條件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等,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小企業會計準則》第三十二條規定,固定資產的日常修理費,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固定資產的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從《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可知,固定資產的日常維修費用在發生時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即:企業生產車間(部門)和行政管理部門等發生的固定資產維修費用等后續支出,應計入“管理費用”科目;企業專設銷售機構的,其發生的與專設銷售機構相關的固定資產維修費用等后續支出,應計入“銷售費用”科目。
從《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可知,固定資產的日常維修費用,企業生產車間(部門)發生的固定資產維修費用應計入“制造費用”科目;行政管理部門發生的固定資產維修費用應計入“管理費用”科目;企業專設銷售機構的,其發生的與專設銷售機構相關的固定資產維修費用等后續支出,應計入“銷售費用”科目。
因此,企業生產車間發生的機器設備維修費用,是計入“管理費用”科目,還是計入“制造費用”科目,這要以企業執行的會計政策來確定。
稅務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5.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6.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4項、第5項所稱貨物,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A公司負擔B公司兩名維修人員的食宿費用與維修業務有直接關系,實質上,食宿費用也屬于“維修費用”中的一部分。因此,無論是會計上還是稅收上,均應把食宿費用納入維修費用進行處理,而不能按照業務招待費進行處理。從上面的規定可知,A公司負擔維修人員的住宿費用,其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而餐飲費用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如果A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則支付B維修公司款項時會計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 6718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984
貸:銀行存款 7702
(2)如果A公司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則支付B維修公司款項時會計處理如下:
借:制造費用 6718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984
貸:銀行存款 7702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新民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