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財會〔2018〕24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級各單位:
為進一步夯實我省會計工作基礎,規范會計行為,防范財務風險,提升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下簡稱《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總會計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請各單位認真貫徹落實:
一、夯實會計管理基礎
(一)加強預算管理。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預算法》要求,履行預算管理主體責任,強化預算編制剛性,科學編制全口徑部門預算,細化預算內容,嚴格預算執行,提升資金使用績效。政府各職能部門應當做好部門預算、決算的匯總審核、報送工作,主動及時向社會公開經本級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決算及報表等信息。
(二)落實政府會計管理制度。加快推進政府會計管理改革,建立健全政府會計準則體系和政府財務報告體系。各單位應當制定詳細的政府會計管理實施方案,明確目標任務,落實管理責任。財政部門應當強化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統籌實施政府會計管理制度。
二、推進會計管理改革
(一)推進內部控制建設。各單位應當以預算管理為主線,以資金管控為核心,加快推進內部控制建設,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全面梳理業務流程,確定風險點,實施防控措施,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和報送內部控制報告。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負責。審計部門應當將內部控制建設情況作為重要內容納入重大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等。財政部門應當聯合有關部門建立檢查、評價和通報機制,必要時可采取約談等方式,督促單位完善內部控制建設。
(二)推進管理會計應用。各單位應當結合管理特點,積極推廣運用管理會計,并將管理會計工作納入單位整體規劃,推進財務與業務的有效融合。財政部門應當加強政策和業務指導培訓,及時總結經驗、加快推廣應用。
(三)加強會計信息化管理。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會計電子數據采集、處理、共享等管理制度,做好基礎數據的采集與維護、分析與應用工作,推動單位會計核算系統與業務管理系統有效融合,提升財務管理信息化水平。政府各職能部門應當牽頭做好本系統信息化建設,加強會計信息的審核和管理。財政部門探索推進財務管理一體化網絡平臺建設,推進會計核算與預算管理、國庫支付、部門決算、資產管理、財務會計報告等信息系統的全面對接與應用。
(四)加快建立會計信用體系。各單位應當對外提供統一的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單位負責人應當確保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各單位應當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加快實現會計信用信息共享應用。財政部門探索實施會計信用評價試點,推動單位、直接責任人及會計人員信用信息納入我省社會信用體系進行管理和應用。財政部門試行單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監督審計制度,督促單位認真整改存在的問題。
三、加強會計機構和隊伍建設
(一)加強會計機構建設。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或者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單獨設置會計機構的政府職能部門,會計機構負責人任免應當征詢同級財政部門意見并備案;未單獨設置會計機構的政府職能部門,會計主管人員任免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其他單獨設置會計機構的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任免應當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其他未單獨設置會計機構的單位,會計主管人員任免應當報主管部門備案。
(二)提升會計人員素質。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工作需要,足額配備會計人員。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其中擔任政府職能部門會計機構負責人的,一般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其他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一般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會計人員的專業指導,不定期開展有針對性的專業知識培訓和業務交流。
各單位應當重視高端會計人才培養,構建結構合理的會計人才梯隊,發揮人才的創新引領作用。
(三)實行總會計師制度。各單位可以根據規模和管理需要,依照有關規定設立總會計師。總會計師作為單位行政領導成員,協助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工作,直接對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負責。凡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在單位行政領導成員中,不設與總會計師職權重疊的副職。加快推進公立醫院建立總會計師制度,其中,三級公立醫院必須設置總會計師,其他有條件的公立醫院應當設置總會計師崗位,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任免。任免前,應當征求同級財政部門、衛生計生部門和醫院主要負責人意見。鼓勵具備條件的公辦高等院校設置總會計師,實行異校或異地任職,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任免。任免前,應當征求同級財政部門和院校主要負責人意見。
(四)建立健全會計人員激勵機制。有條件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可以開展單位和會計人員的年度會計工作評價試點。對認真執行《會計法》,忠于職守、堅持原則、貢獻突出的會計人員,以適當方式予以鼓勵。財政部門應當積極對接人才管理部門,將優秀會計人才納入“省151人才工程”等人才培養推薦選拔范圍,推動會計人員激勵機制與人才培養使用政策相銜接。
四、加強會計監督
政府職能部門應當強化會計監督,指導所屬單位開展會計管理改革,制定重大經濟活動和所屬單位開展定期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財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會計工作,會同審計、稅務等有關部門開展單位會計準則制度執行情況、會計信息質量、會計專項工作和會計人員管理等專項檢查,督促單位整改檢查中發現的問題。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省級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加強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工作的具體實施意見。
本意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財政廳
2018年5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