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資產折舊說明
如果單位已經在總賬系統分資產類型做了計提折舊、攤銷的明細會計核算(無論是通過設置明細科目方式,還是通過設置輔助核算方式實現),則不需這部分資料。
如果單位在總賬系統沒有做固定資產提折舊、無形資產提攤銷的會計核算處理;那么按照《政府部門財務報告編制操作指南(試行)》的要求,需要對以前年度折舊、攤銷;本年折舊、攤銷分別做調整分錄。
需要從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系統獲得如下信息:
1.2017當年折舊數額:應取入賬日期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且在冊(2017年底前未處置)的卡片信息,參照政府會計具體準則-固定資產(應用指南)中的各類資產類別對應的折舊年限,以及入賬日期至2017年12月31日的時間值(不超過指南的最長年限),使用平均年限法進行折舊,計算出截止到2017年底的累計折舊,再減掉2017以前年度折舊數額;然后按照資產類別進行匯總。
2. 2017以前年度累計折舊數額:應取入賬日期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且在冊(即2017年底前未處置【此處年度沒有寫錯!不要擔心】)的卡片信息,計算方式和2017年計算方式一樣,提折舊的最遠時點是2016年12月31日。
3. 2017年當年折舊數額:使用2017年累計數 減2016年累計數。
以前年度折舊額:使用資產系統的2016年底累計折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