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損失,根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管理辦法》(財資〔2016〕1號)、《江蘇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蘇財規〔2011〕27號)和《連云港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連財規〔2011〕1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級各行政單位(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及工商聯機關、人民團體、群團組織等)和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市級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市級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市級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各類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移或注銷的行為。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專項資產是指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機動車輛/船及單項資產價值在10萬元以上的專用設備等;貨幣性資產是指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有價證券以及其他形式的貨幣資產;其他資產是指除專項資產、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
第五條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科學規范、公開透明的原則,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二)堅持與資產配置、使用相結合的原則,逐步建立公物倉管理、資產整合和共享共用機制;
(三)堅持產權清晰的原則,權屬關系不明或存在權屬糾紛的國有資產,不得處置;
(四)堅持厲行勤儉節約的原則,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第六條市財政局是國有資產處置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市級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審批及監督管理。
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負責審核(審批)本部門及所屬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并報告國有資產處置情況。
市級單位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報批手續,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
需要市政府批準的資產處置事項,經市政府同意后,方可辦理資產處置手續。
第七條市級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是市級單位核銷、調整相關會計賬目、辦理國有資產產權變動登記的依據,也是市級單位資產配置的參考依據。
第八條市級單位資產處置的收益,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納入市級部門預算管理,處置收入扣除相關稅費后統一上繳國庫,由市級財政會相關部門統籌安排。
第二章資產處置的范圍和方式
第九條市級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范圍主要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低效運轉或者超標準購置的資產;
(三)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四)因技術、功能原因并經過專業機構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五)因單位分立、合并、撤銷、改制、隸屬關系改變、征地、拆遷等原因發生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六)盤虧、呆賬以及因管理不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非正常原因損失的資產;
(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進行處置的其他資產。
第十條市級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調撥、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損、報廢、捐贈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一)無償調撥是指以無償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占有權、使用權的資產處置行為。
(二)出售、出讓、轉讓是指變更單位資產所有權或占有權、使用權,并相應取得處置收益的資產處置行為。
(三)置換是指以非貨幣性交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的所有權或占有權、使用權的資產處置行為。
(四)報廢是指經有關技術部門鑒定或按有關規定,對已經不能繼續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置行為。
(五)報損是指已發生的資產盤虧、毀損、對外投資損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損失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置行為。
(六)捐贈是指將尚能繼續使用的國有資產,無償支援公益事業及扶貧、賑災等的資產處置行為。
(七)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是指按現行財務與會計制度,對貨幣性資產損失進行核銷確認的資產處置行為。
(八)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國有資產其他處置方式。
第三章資產處置程序
第十一條市級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按照先報批后處置的原則,嚴格履行審批程序,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
第十二條資產處置由市級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或有關專業人員審核鑒定,提出意見,按審批權限報送審批。
第十三條資產處置事項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報。對需處置的資產,市級單位應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供有關資料,并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負責。
(二)審核。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上報的資產處置事項,應進行調查核實,對需上報財政部門審批的資產處置事項,在審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門向財政部門提交處置申請函。市級單位的辦公用房及相應土地權屬處置、公務用車處置,須先經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提出具體審核意見。
(三)審批。市財政局、主管部門接到處置申請后,對資產處置的真實性、必要性、可行性進行審查,對資料齊全,符合規定的,按各自的審批權限及時做出批復。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待補充完善有關資料后再予辦理。需由市政府批準的事項,經市財政局審核后轉報市政府。
市級單位自行審批的資產處置事項,應建立內部審批制度,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公開處置。定期開展資產清查,及時處置核銷資產。自行審批程序及所需資料,參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至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執行。無主管部門的市級單位自行審批資產處置事項時,填寫《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內部審批表》。
(四)評估。對按規定需要進行評估的資產及出售、出讓、轉讓、置換的資產,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報告報市財政局備案。
(五)處置。市級單位在接到批復文件后,按規定進行處置。出售、出讓、轉讓、置換資產應當通過具有資質的產權交易機構,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通過評估的資產處置底價不得低于評估價。降低處置底價的,新處置底價不得低于評估價的90%。新處置底價低于評估價90%的,需報審批單位同意。
(六)賬務處理。資產處置后,市級單位應根據批復文件和相關資產處置機構的交易憑證,進行賬務處理,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及時進行登記,切實做到賬賬、賬實相符,并據此辦理產權變動相關手續。
(七)備案。市級單位應將按照權限自行審批的資產處置材料及時報市財政局備案后,方可進行資產處置和賬務處理。
第十四條市級單位申報資產處置事項時,應報送以下基本資料:
(一)資產處置申請函,包括處置資產的名稱、數量、單位、規格、價值、目前的使用情況等。
(二)填寫《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審批表》,其中:處置機動車輛/船的,填寫《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車輛/船)處置審批表》;處置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的,填寫《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房地產)處置審批表》;核銷貨幣性資產損失的,填寫《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審批表》;無償調撥、捐贈資產的,填寫《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無償調撥(捐贈)審批表》。
(三)資產的權屬證明,如原始價值記賬憑證、調撥單據、固定資產卡片等。處置機動車輛/船的,需提供機動車輛行駛證、登記證、船舶所有權證書、船舶檢驗證書復印件、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處置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的,需提供土地來源證明、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建設用地批準證等,以及擬處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坐落、面積、規劃用途等。
(四)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記賬憑證、工程決算副本、固定資產卡片等。
(五)申報單位同意資產處置的內部決議或會議紀要及有關情況說明。
(六)公示材料,包括公示內容、形式、時間、結果等。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以上資料一式三份,復印件均需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五條資產無償調撥除需提交基本資料外,還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因隸屬關系改變而上劃或下撥資產的,須提供改變隸屬關系的批準文件;
(二)因單位撤銷、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資產的,須提供撤銷、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準文件;
(三)上級或主管部門批準調撥資產的,須提供相關批準文件。
第十六條資產出售、出讓、轉讓除需提交基本資料外,還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資產評估報告;
(二)有關批準文件及情況說明。
第十七條資產置換除需提交基本資料外,還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資產置換的批準文件;
(二)雙方簽訂的資產置換意向書;
(三)資產評估報告。
第十八條資產報廢除需提交基本資料外,還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技術鑒定報告。國家有專門技術部門鑒定的資產,按規定提供技術鑒定意見(如房屋拆除批復文件或建設項目拆建立項文件,鍋爐、電梯等安檢部門的檢驗報告等)。國家無專門技術部門鑒定的資產,由市級單位內部技術鑒定小組或專業技術部門提供鑒定意見。
(二)未到使用年限提前報廢的資產,應經過相關技術部門的鑒定,并提交資產報廢的專項說明。
第十九條資產報損除需提交基本資料外,還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單位提供的盤點表、損失情況說明,包括發生日期、損失原因、政策依據、處理方式,并分類列示。
(二)有關責任者的賠償責任認定及情況說明。
(三)技術鑒定報告。國家有專門技術部門鑒定的資產,按規定提供技術鑒定意見(如房屋拆除批復文件或建設項目拆建立項文件,鍋爐、電梯等安檢部門的檢驗報告等)。國家無專門技術部門鑒定的資產,由市級單位內部技術鑒定小組或專業技術部門提供鑒定意見。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發生的資產報損,應有權威部門出具的鑒定報告。如消防部門出具的受災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事故現場處理報告、車輛報損證明等。
(五)涉及保險索賠的,應有保險公司的理賠憑證及保險理賠情況說明。
第二十條資產捐贈除需提交基本資料外,還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捐贈資產的批準文件;
(二)雙方簽訂的捐贈協議書。
第二十一條單位撤銷、合并、分立、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情況下處置資產的,除需提交基本資料外,還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有關批準文件;
(二)資產清查材料;
(三)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除需提交基本資料外,還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資產損失的證明(如法院判決書、破產公告或破產清算清償文件及清算完畢證明,工商部門的撤銷注銷證明,稅務部門的注銷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債務人死亡、宣告失蹤證明,政府部門有關行政決定文件以及其他足以證明資產確實無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證明等);
(二)單位合法合理的催收證明;
(三)有關責任者的賠償責任認定及情況說明;
(四)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
(五)被盜的資產,需提供公安機關案件受理證明或結案證明。
第四章資產處置審批權限
第二十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由市財政局審核,報市政府批準:
(一)賬面價值(或批量價值)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專項資產、其他資產處置;
(二)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
(三)其他需市政府批準的資產處置事項。
第二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報市財政局審批:
(一)賬面價值(或批量價值)1000萬元以下的專項資產、賬面價值(或批量價值)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其他資產處置;
(二)經市政府批準組建的臨時機構、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臨時購置的資產處置;
(三)市級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及跨部門、跨政府級次的資產處置;
(四)其他需市財政局審批的資產處置事項。
第二十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級單位自行審批,需報市財政局備案:
(一)有主管部門的市級單位,其他資產賬面價值(或批量價值)在50萬元以下的資產處置,由主管部門審批;
(二)無主管部門的市級單位,其他資產賬面價值(或批量價值)在50萬元以下的資產處置,由市級單位按內部決策程序決定;
(三)備案材料參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資產處置要求
第二十六條提交市政府審批的資產處置事項,要詳細說明資產狀況,損失、滅失原因、處置方案等。
第二十七條市級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經批準處置的國有資產,應登記造冊,統一處置。
第二十八條用于扶貧、賑災等特殊用途的國有資產,按審批權限報送有關部門審批后,嚴格按規定的手續辦理。
第二十九條因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情況處置國有資產的,其資產要進行全面的清查,登記造冊,報市財政局審批后,方可辦理移交、調撥、封存、拍賣等手續。任何單位或個人無權隨意處置。
第三十條經市政府批準組建的臨時機構、召開重大會議和舉辦大型活動等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臨時機構撤銷或會議、活動結束時,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置。
第三十一條市級單位處置的電子廢棄物以及涉密資產,應當統一回收,專業處理。
第三十二條機動車輛/船的報廢處置,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所有經批準的資產損失,在核銷有關賬目后,一律建立“賬銷案存”制度,繼續落實追索責任。
第三十四條市級單位將國有資產處置整體情況,于次年1月31日前報主管部門和市財政局。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市財政局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定期或不定期對市級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開展檢查。
第三十六條主管部門應建立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監督管理制度,定期向市財政局報告國有資產處置情況,主動接受市財政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市級單位要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認真執行國有資產處置的有關規定,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在處置中損失。
第三十八條市級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
(一)單位或個人不履行相應的處置程序或者超越權限、擅自處置國有資產的;
(二)單位或個人故意隱匿應當納入評估、鑒證范圍的資產,或者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會計資料,導致評估結果失真,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三)轉讓方與受讓方串通,低價轉讓國有產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四)資產處置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
(五)單位或個人在申報材料中弄虛作假,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六)未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在資產處置交易機構進行交易的;
(七)國有資產處置收益未按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有關規定上繳市財政的;
(八)其他違反規定的資產處置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市級派駐外地、境外辦事機構的國有資產處置,依照本辦法執行。其他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涉及國有資產處置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市級事業單位,其國有資產處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市級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中涉及土地資產管理的相關事項,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市級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并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文件對資產處置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此前頒布的《連云港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連財規〔2015〕3號)同時廢止。
附:1.資產處置函(范本)
2.資產處置事項公示表(范本)
3.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審批表
4.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無償調撥(捐贈)審批表
5.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車輛∕船)處置審批表
6.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房地產)處置審批表
7.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審批表
8.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內部審批表
9.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統計表
連云港市XX局文件
連XX〔201X〕X號
連云港市XX局關于國有資產處置的函
市財政局:
我單位現有一批國有資產(注明類別、數量、賬面原值),因使用多年(其它原因),已不能滿足工作需要,經XX研究,根據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文件名稱及編號),現申請處置(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調撥、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捐贈、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
妥否,請復函。
附件:1.《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審批表》
2.資產的權屬證明材料
3.資產的價值證明材料
4.內部決議或會議紀要及有關情況說明
5.公示材料
連云港市XX局
201X年X月X日
(聯系人:聯系電話:)
(此范本供參考)
資產處置事項公示表
依據《連云港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的規定,玩現將本單位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公示。公示時間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對公示事項有何反映,請于公示期內與XX部門聯系。
聯系人:XXX聯系電話:XXXX
資產名稱
品牌型號
數量
購置時間
賬面價值
處置方式
處置原因
XX單位(蓋章)
X年X月X日
(此范本供參考)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審批表
申報單位:金額單位:元
資產名稱(品牌型號)
購置時間
資產類別
計量單位
數量
賬面價值
處置原因
處置方式
備注
合計
申報單位資產、財務及技術部門(鑒定)意見:
年月日
(蓋章)
申報單位意見:
單位負責人:年月日
(蓋章)
主管部門審核(審批)意見:
年月日
(蓋章)
財政部門業務處室意見:
年月日
(蓋章)
財政部門審批意見:
年月日
(蓋章)
說明:1.本表一式四份,申報單位二份,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各一份;
2.處置方式主要包括: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捐贈等;
3.資產類別包括:專項資產、其他資產;
4.欄數不夠,可另附明細表。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無償調撥(捐贈)審批表
調出單位(性質):調入單位(性質):
資產名稱(品牌型號)
購置時間
數量
賬面價值
處置原因
處置方式
備注
合計
調出單位意見:
單位負責人:年月日
(蓋章)
調出單位主管部門意見:
年月日
(蓋章)
財政部門業務處室意見:
年月日
(蓋章)
調入單位意見:
單位負責人:年月日
(蓋章)
調入單位主管部門意見:
年月日
(蓋章)
財政部門審批意見:
年月日
(蓋章)
說明:1.本表一式五份,調出單位、調入單位、雙方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各一份;
2.本表由調出單位填寫。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車輛/船)處置審批表
申報單位:金額單位:元
品牌型號
車牌號碼
發動機號碼
排量
購置時間
數量
行駛里程
賬面價值
處置原因
處置方式
備注
合計
申報單位資產、財務及技術部門(鑒定)意見:
年月日
(蓋章)
申報單位意見:
單位負責人:年月日
(蓋章)
主管部門審核(審批)意見:
年月日
(蓋章)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意見:
年月日
(蓋章)
財政部門業務處室意見:
年月日
(蓋章)
財政部門審批意見:
年月日
(蓋章)
說明:1.本表一式五份,申報單位二份,主管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各一份;
2.處置方式主要包括:無償調撥、出售、轉讓、置換、報廢、報損等;
3.申報單位更新車輛的,憑此表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房地產)處置審批表
申報單位:金額單位:元
資產名稱
權屬證號
坐落位置
面積
用途
權利性質
權證取得時間
賬面價值
處置原因
處置方式
備注
合計
申報單位資產、財務部門意見:
年月日
(蓋章)
申報單位意見:
單位負責人:年月日
(蓋章)
主管部門審核(審批)意見:
年月日
(蓋章)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意見:
年月日
(蓋章)
財政部門業務處室意見:
年月日
(蓋章)
財政部門審批意見:
年月日
(蓋章)
說明:1.本表一式四份,申報單位二份,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各一份;
2.處置方式主要包括:出售、轉讓、置換、拆遷、拆除等。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審批表
申報單位:金額單位:元
資產名稱(明細科目)
資產類別
金額
發生時間
處置原因
處置方式
備注
合計
申報單位資產、財務部門意見:
年月日
(蓋章)
申報單位意見:
單位負責人:年月日
(蓋章)
主管部門意見:
年月日
(蓋章)
財政部門業務處室意見:
經辦人:
負責人:年月日
(蓋章)
財政部門意見:
年月日
(蓋章)
市政府批準意見:
年月日
說明:1.本表一式三份,申報單位、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各一份;
2.資產類別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有價證券以及其他形式的貨幣性資產。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內部審批表
資產使用部門:金額單位:元
資產名稱(品牌型號)
購置時間
資產類別
計量單位
數量
賬面價值
處置原因
處置方式
備注
合計
資產使用部門意見:
負責人:年月日
(蓋章)
資產管理、財務及技術部門意見:
年月日
(蓋章)
單位審批意見:
年月日
(蓋章)
說明:1.處置方式主要包括: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捐贈等;
2.資產類別包括:專項資產、其他資產;
3.欄數不夠,可另附明細表;
4. 本表需隨有關資料一并報財政部門備案。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統計表
填報單位(蓋章):年月日金額單位:元
資產名稱
數量
處置方式
賬面原值
評估價格
處置收入
收入上繳情況
備注
合計
單位負責人:聯系人: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