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改革方案》,明確從2019年1月1日起,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在此之前,根據國務院1999年出臺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2011年正式實施的《社會保險法》依然沒有明確規定社保費的統一征收機構,只籠統提出,“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征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此次修訂后的個人所得稅法開啟了個稅領域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新稅制,并對稅法進行了多方面的完善。這些變化及其影響不僅涉及每一個納稅人,也關系到廣大企業等市場主體。
社保征管改革及個人所得稅法修訂,一方面,社保費用征管強度將會強化,稅務機關通過“金稅三期”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的大數據掌握個人收入和所得稅扣除的工資總額,通過比對來確保繳納社保的基數準確無誤。另一方面,按照現有政策,給納稅人和企業帶來的直接結果是負擔將會加重。與此同時,個人所得稅法的修訂對于扣除費用標準增加到5000元每月(每年60000元),還存在一些綜合附加扣除的不確定性。對于有些高收入群體稅負必然增加已成事實。
2018年9月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落實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的配套措施,為廣大群眾減負;決定完善政策確保創投基金稅負總體不增;社保征收機構到位前各地要保持現有征收政策不變,同時抓緊研究適當降低社保費率,確保總體上不增加企業負擔,以激發市場活力,引導社會預期向好。模塊1 個人所得稅法修訂政策解讀(政策制訂者權威解讀立法理念)
1.引入“183天”概念,作為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身份的重要判定標準是怎樣考量的?
2.修訂個人所得項目體系,推行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即綜合所得)綜合征稅,初步邁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與家庭為單位申報體系有什么不同?
3.優化稅率結構,調整稅率級距,為取得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的勞動者,特別是中低收入勞動者,減稅降負;是怎樣構建的?
4.初步建立綜合性扣除機制,提高基本減除費用標準,增加針對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和贍養老人等支出的專項附加扣除;最終怎樣確定?
5.引入反避稅規則,獨立交易原則、受控(個人)外國企業規則和一般反避稅條款納入個稅稅法;為了解決什么樣的問題?
6.變革個稅征管制度,納稅人識別號“一人一號”、多部門信息互通共享、居民納稅人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扣繳義務人責任多元化,個稅征管從法人管理走向自然人管理。
模塊2 社保征管體制改革政策解讀(政策制訂者權威解讀)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政策解讀
2.農民保障體系與城鎮居民保障體系有什么不一樣?農民工與城鎮雇員之間社保體系是怎樣構建的?
3.五險的計征基數是怎樣構成的?各省情況一樣否?
4.五險的征收率是怎樣規定的,個人和企業承擔比例的法律依據?未來怎樣調整?
5.以前欠繳的社保費用,企業要補繳嗎?是否要加收滯納金?如加罰及征收滯納金又是怎樣規定的?
6.通過勞務派遣將城鎮雇員社保轉移農村,這種做法政策是否支持?怎樣防止?
模塊3 職工薪酬的范疇界定
1.會計“職工薪酬”的范疇
2.企業所得稅“職工薪酬總額”的范疇(國有企業、非國有企業)
3.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的范疇
4.社保“工資總額”的范疇
5.年金“工資總額”的范疇
6.住房公積金“工資總額”的范疇
模塊4 職工薪酬與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社保費用繳納法律界限解析
1.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合理工資薪金的界定? 與個人所得稅和社保費用繳納有什么不同?
2.實物發放的福利有哪些種? 這些是否允許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社保費用扣除?
3.現金發放的福利有哪些種?這些是否允許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社保費用扣除
4.股權激勵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社保費用分別怎樣處理?
5.年終一次性獎勵是否有變化?應怎樣處理?
模塊5 合理設計薪酬,巧妙發放收入,輕松應對技巧
1.規范工資薪金制度,規避相關稅費?
2.運用合理工具,降低相關費用?
3.巧妙設計工資支付方式,輕松降低稅費負擔?
4.工資變為虛假勞務發票的風險
5.綜合考量負擔,合理選擇方案
模塊6 結構化研討
參會人員與專家共同就新政策存在的問題、實際做法進行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