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實施內容
本通知所指的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包括以下內容:
1.《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
2.《政府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政府會計準則第2號—投資》《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政府會計準則第4號—無形資產》《政府會計準則第5號—公共基礎設施》《政府會計準則第6號—政府儲備物資》等政府會計具體準則;
3.《<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等準則應用指南;
4.《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
5.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高等學校、中小學校、科學事業單位、彩票機構、國有林場和苗圃等行業事業單位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補充規定;
6.行政單位、事業單位和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高等學校、中小學校、科學事業單位、彩票機構、國有林場和苗圃、地質勘查事業單位、測繪事業單位等行業事業單位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銜接規定;
7.財政部制定的關于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其他規定。
(二)實施時間和范圍
自2019年1月1日起,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在全國各級各類行政事業單位全面施行。執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單位,不再執行《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行政單位會計制度》(財庫〔2013〕218號)、《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財會〔2012〕22號)、《醫院會計制度》(財會〔2010〕27號)、《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會計制度》(財會〔2010〕26號)、《高等學校會計制度》(財會〔2013〕30號)、《中小學校會計制度》(財會〔2013〕28號)、《科學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財會〔2013〕29號)、《彩票機構會計制度》(財會〔2013〕23號)、《地質勘查單位會計制度》(財會字〔1996〕15號)、《測繪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財會字〔1999〕1號)、《國有林場與苗圃會計制度(暫行)》(財農字〔1994〕第371號)、《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財會字〔1995〕45號)等制度。
已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或小企業會計準則的事業單位和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社會團體,不執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