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豫人社辦【2017】161號
關于印發《河南省經濟系列正高級經濟師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試行)》的通知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駐豫各單位:
根據國家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精神和我省經濟專業人員的實際,在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經與業務主管部門協調,我們對《河南省經濟系列正高經濟師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試行)》進行了修訂。現將《河南省經濟系列正高經濟師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河南省經濟系列正高經濟師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試行)》
2017年10月9日
附件:
河南省經濟系列正高級經濟師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河南省經濟社會轉型發展需求,加強經濟系列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進一步激勵和調動廣大經濟工作者的積極性,根據《河南省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和我省經濟系列專業技術人員的實際情況,對在經濟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貢獻突出的經濟系列專業技術人員,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河南省范圍內企事業單位從事經濟工作的在職在崗人員。
第二章 申報資格
第三條 申報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二)取得高級經濟師資格后,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
(三)身體健康,能夠全面履行崗位職責。
第四條 學歷和資歷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取得高級經濟師資格并擔任高級經濟師5年以上。
(二)不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但業績特別突出,取得高級經濟師資格并擔任高級經濟師8年以上,可以破格申報。
第五條 擔任高級經濟師后,出現下列情況,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警告處分者,延遲1年申報。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延遲2年申報。
(三)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等,或在經濟活動中有違法行為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六條 專業理論知識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精通經濟管理理論和專業知識,掌握國內外現代經濟管理科學方法和發展趨勢。
(二)通曉與經濟管理有關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具有較高政策理論水平,能為本部門或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決策服務。
(三)對經濟管理理論有系統研究,公開發表、出版經濟管理或相關領域高水平研究成果。
第七條 工作經歷(能力)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連續主持大、中型企業和事業單位的經濟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作為主要骨干連續參與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的經濟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連續主持小型企業經濟管理工作5年以上。
(二)主持完成1項以上國家、省(部)級或2項以上市(廳)級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項目(課題)。
(三)作為主要人員參與3項以上省(部)級重大規劃編制、重大戰略謀劃、重要經濟政策制定等,并已組織實施。
第八條 業績、成果需具備下列條件三條以上:
(一)主持完成1項以上國家級或2項以上省(部)級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項目(課題),并通過驗收或結項。
(二)主持完成1項以上重大項目(研究成果)獲得國家級獎勵(三等獎以上)或省級二等獎以上。
(三)主持(3年以上)或作為主要骨干(5年以上)參與大、中型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期間,主要經濟指標連續達到全省同行業先進水平;主持小型企業經營管理工作期間,連續5年主要經濟指標達到全省同行業先進水平;或主持企業扭虧為盈且主要經濟指標達到全省同行業先進水平。
(四)在省級以上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雙創平臺、企業技術中心、博士后流動(工作)站等承擔重要管理職責且業績突出,組織實施3項省級以上研究課題或成果轉化項目,取得較好經濟社會效益。
(五)正式出版經濟專業著作1部或譯著2部以上,或在公開發行的期刊上發表專業論文5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2篇以上。
(六)圍繞重大規劃、重大戰略、重要經濟政策、區域經濟發展、改革創新等重大事項,主持開展專題調研,形成調研報告,并被省級以上相關部門采納。
第九條 破格申報人員,須同時具備第七條第(一)款的經歷和能力。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條 本條件規定的申報條件和評審條件應同時具備。業績、成果等均為申報人擔任高級經濟師以來取得。
第十一條 本條件規定的評審提交材料若是復印件,須經單位審核、蓋章,經辦人簽名,并注明核實的年月日。所有材料須按照評委會要求的格式進行分類、整理、裝訂。
第十二條 本條件中詞(語)的特定解釋:
(一)成果獎:指國家級、省(部)級經濟類及相關成果獎。成果獎的獲獎者限等級內額定人員(國家級限前7位,省級一等獎限前5位、二級獎限前3位),須附獲獎證書。項目須附立項報告和鑒定、結項證書。
(二)著作: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學術專著。教材、手冊、論文集、科普類讀物等不在此列。著作限獨著。
(三)論文:指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學術期刊上發表的研究性學術文章。期刊必須有ISSN(國際標準刊號)和CN(國內統一刊號)刊號。手冊、論文集、周刊、旬刊、增刊、專刊、特刊及信息文摘類期刊等不在此列。論文限第1作者。
(四)本條件中的大型企業按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的劃型標準確定。企業主要經濟考核指標包括: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利潤總額、應交增值稅、全部從業人員平均人數。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計報表和當地統計部門的統計數據為準。
(五)本條件所稱“主要骨干”指單位領導班子成員或相關管理工作的部門主要負責人。
(六)本條件所稱“以上”均含本級。
第十三條 本條件中所有經歷(能力)和業績成果不能重復使用。
第十四條 本條件自發文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