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肖太壽
營改增后的建筑和房地產企業,在金稅三期的數據控稅風暴下,“預收賬款”科目是稅務稽查部門跟蹤稽查的重要科目之一。對此,筆者將重點分析建筑、房地產企業涉及“預收賬款”科目的六大稽查重點,以饗讀者。
未開票的“預收賬款”未結轉收入申報增值稅的稽查
(一)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附件1)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二條規定,附件1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提供建筑服務”被刪除。上述政策變化,使得建筑施工企業自2017年1月開始,在收到預收款時將不再承擔納稅義務,而是預繳增值稅。即建筑企業收到業主或發包方預收賬款時,沒有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可不向業主或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
(二)建筑企業預收賬款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分析
既然建筑企業收到業主或發包方的預收賬款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不是收到預收賬款的當天,那到底什么時候繳納增值稅呢?根據附件1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基于此規定,建筑企業預收賬款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為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如果業主或發包方強行要求建筑企業開具發票,則該預收賬款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為建筑企業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是如果業主或發包方支付預付款給施工企業不要求施工企業開具發票的情況下,則建筑企業收到預收款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為:已經發生建筑應稅服務并與業主或發包方進行工程進度結算簽訂進度結算書,在財務上將“預收賬款”科目結轉到“工程結算”科目的當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