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副司長張衛就深化增值稅改革涉及發票和出口退稅管理有關事項答記者問。
問題:稅率調整后一般納稅人如何開具發票?
答:根據相關政策規定,納稅人在2018年5月1日零時前只能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發票,5月1日零時后才可以按照調整后稅率開具發票。5月1日之前已經是一般納稅人的企業,按《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九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退回、開具有誤或補開發票等情形,或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在5月1日之后仍可以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發票。5月1日之后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只能按照調整后稅率開具發票。
需要說明的是,一般納稅人5月1日之后取得的按原適用稅率開具的符合抵扣規定的增值稅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仍然可以在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選擇確認或申請稽核比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