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行政規范性文件政策解讀工作的通知》要求,現就省財政廳、省人力社保廳制定的《浙江省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目標
自1999年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頒布以來,社會保險基金取得了飛速發展,逐步建立了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社會保險體系,2010年國家出臺的社會保險法和2014年新修訂的預算法,都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為進一步提高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水平,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2017年9月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計生委聯合印發了新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同時要求各地區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細則,做好新舊制度的銜接工作,確保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工作正常運行。為此,我們會同省人力社保廳對《細則》進行了修訂,對浙江省境內依法建立的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活動進行了規范。
制定該細則的目標是:貫徹落實新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進一步規范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行為,加強基金收支的監督管理。
二、《細則》主要內容
《細則》共十部分,分別從基金預算、基金籌集、基金支付、基金結余、賬戶管理、資產與負債、基金決算、監督檢查等方面對規范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行為做了規定。
(一)關于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浙江省境內依據《社會保險法》建立的各項基金的財務活動,也適用于依據省內有關規定建立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大病保險基金、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統籌試點基金等基金的財務活動。
(二)關于基金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原則
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實現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委托投資等部分經濟業務或事項采用權責發生制。
(三)關于基金預算的概念
基金預算是根據國家預算管理和社會保險相關法律法規編制、經法定程序審批、具有法律效力的年度基金財務收支計劃。基金預算包括基金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應當做到收支平衡。明確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保持獨立完整,與一般公共預算相銜接。
(四)關于基金預算編報程序
基金預算按險種、不同制度和統籌地區分別編制。經辦機構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報人力社保部門審核匯總,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并匯總編制,會同人力社保部門上報同級人民政府,經人大批準后,批復經辦機構具體執行,并報上級財政部門和人力社保部門備案。同時明確基金預算不得隨意調整。執行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時,統籌地區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預算調整方案執行與預算編制基本相同的審批程序。
(五)關于基金籌集
基金收入包括:社會保險費收入、財政補貼收入、集體補助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資收益、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根據新增險種的政策規定,增加了相關項目及項目內容。如社會保險費收入中增加了其他資金代參保對象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收入,財政補貼收入增加了對參保人員的繳費補貼、對參保對象的待遇支出補助,其他收入增加了違約金、跨年度退回或追回的社會保險待遇及公益慈善等社會經濟組織和個人的捐助等。
(六)關于基金支付
基金支出包括社會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等。根據社保政策規定,對各項基金具體支出項目進行了調整。比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支出項目中增加了病殘津貼內容;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支出項目中增加了病殘津貼、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內容;明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包括按規定支付給參保城鄉居民的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繳費年限養老金、喪葬補助金、高齡補貼以及復員退伍軍人優待養老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個人賬戶待遇支出項目中增加了大病保險支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明確了工傷保險基金支出包括工傷保險待遇支出、勞動能力鑒定支出、工傷預防費用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
(七)關于基金結余
明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工傷保險基金應按規定留存一定比例儲備金。實行調劑金制度的基金,調劑金結余在基金結余中單獨反映。
(八)關于基金賬戶開設管理
明確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可不設立支出戶,設立社保基金零余額賬戶。根據業務工作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收入戶和支出戶開戶數量。同時,規定新設經辦機構原則上只開設一個收入戶和一個支出戶,從嚴控制新增收入戶和支出戶。
(九)關于基金賬戶開戶銀行選擇
明確要根據資信狀況、利率、網點分布、服務質量等相關因素,綜合評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管理服務水平,通過競爭性方式或集體決策方式,確定基金賬戶開戶銀行。
(十)關于基金賬戶計息
社會保險基金銀行存款實行統一計息辦法。對存入收入戶和支出戶的活期存款按三個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準利率計息。對存入財政專戶的存款,利率比照同期居民儲蓄存款利率管理。協議另有約定的按協議利率執行。
(十一)關于基金決算編報程序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按照規定編制年度社會保險基金決算草案,報同級人力社保部門審核匯總。經統籌地區財政部門審核并匯總編制,會同人力社保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后,提交同級人大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并報上級財政部門和人力社保部門。
三、《細則》解讀機關情況
《細則》由省財政廳負責解讀,具體聯系處室為省財政廳社會保障處,聯系電話0571-87058456。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浙江省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