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發(fā)了《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yè)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以下簡稱新制度)。目前執(zhí)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財庫〔2013〕218號,以下簡稱原制度)的單位,自2019年1月1日起執(zhí)行新制度,不再執(zhí)行原制度。為了確保新舊會計制度順利過渡,現(xiàn)對單位執(zhí)行新制度的有關銜接問題規(guī)定如下:
一、新舊制度銜接總要求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新制度的規(guī)定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
(二)單位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做好新舊制度銜接的相關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根據(jù)原賬編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額表,并按照本規(guī)定要求,編制原賬的部分科目余額明細表(見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設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賬。
3.按照本規(guī)定要求,登記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余額和預算結余科目余額,包括將原賬科目余額轉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按照原賬科目余額登記新賬預算結余科目(行政單位新舊會計制度轉賬、登記新賬科目對照表見附表3),將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科目,并對相關新賬科目余額進行調整。原賬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規(guī)定設置的會計科目。
4.按照登記及調整后新賬的各會計科目余額,編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額表,作為新賬各會計科目的期初余額。
5.根據(jù)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余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19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
(三)及時調整會計信息系統(tǒng)。單位應當按照新制度要求對原有會計信息系統(tǒng)進行及時更新和調試,實現(xiàn)數(shù)據(jù)正確轉換,確保新舊賬套的有序銜接。
二、財務會計科目的新舊銜接
(一)將2018年12月31日原賬會計科目余額轉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
1.資產類
(1)“庫存現(xiàn)金”、“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賬款”、“預付賬款”、“無形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受托代理資產”、“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現(xiàn)金”、“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賬款”、“預付賬款”、“無形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受托代理資產”、“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上述科目余額直接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其中,還應當將原賬的“庫存現(xiàn)金”科目余額中屬于新制度規(guī)定受托代理資產的金額,轉入新賬“庫存現(xiàn)金”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資產”明細科目。
(2)“銀行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科目,原制度設置了“銀行存款”科目。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銀行存款”科目中核算的屬于新制度規(guī)定的其他貨幣資金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其他貨幣資金”科目;將原賬“銀行存款”科目余額減去其中屬于其他貨幣資金金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銀行存款”科目。其中,還應當將原賬“銀行存款”科目余額中屬于新制度規(guī)定受托代理資產的金額,轉入新賬“銀行存款”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資產”明細科目。
(3)“其他應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應收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其他應收款”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在途物品”科目,單位在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中核算了已經付款、尚未收到物資的,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中已經付款、尚未收到物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在途物品”科目。
(4)“存貨”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物品”和“加工物品”科目,原制度設置了“存貨”科目。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存貨——委托加工存貨成本”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加工物品”科目;將原賬的“存貨”科目余額減去屬于委托加工存貨成本余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庫存物品”科目。
單位在原賬的“存貨”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規(guī)定的政府儲備物資的,應當將原賬的“存貨”科目余額中屬于政府儲備物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政府儲備物資”科目。
(5)“固定資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科目。單位在原賬“固定資產”科目中只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規(guī)定的固定資產內容的,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余額全部轉入新賬的“固定資產”科目。單位在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規(guī)定應當記入“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科目內容的,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余額中相應資產的賬面余額,分別轉入新賬的“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科目,并將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余額減去上述金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固定資產”科目。
(6)“累計折舊”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累計折舊——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單位已經計提了固定資產折舊并記入“累計折舊——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的,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累計折舊——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攤銷)”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累計折舊——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單位已經計提了公共基礎設施折舊并記入“累計折舊——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科目的,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累計折舊——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攤銷)”科目。
單位在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規(guī)定應當記入“公共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科目的內容,且已經計提了固定資產折舊并記入“累計折舊——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的,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累計折舊——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余額中屬于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攤銷)、保障性住房累計折舊的金額,分別轉入新賬的“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攤銷)”、“保障性住房累計折舊”科目。
(7)“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在建工程”、“工程物資”和“預付賬款——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科目,原制度設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額(基建“并賬”后的金額,下同)中屬于工程物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工程物資”科目;將原賬“在建工程”科目余額中屬于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的金額,轉入新賬“預付賬款”相關明細科目;將原賬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額減去工程物資和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金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在建工程”科目。
(8)“累計攤銷”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累計攤銷”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單位已經計提了無形資產攤銷的,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累計攤銷”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
2.負債類
(1)“應繳財政款”、“應付職工薪酬”、“應付政府補貼款”、“其他應付款”、“長期應付款”、“受托代理負債”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繳財政款”、“應付職工薪酬”、“應付政府補貼款”、“其他應付款”、“長期應付款”、“受托代理負債”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上述科目余額直接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
(2)“應繳稅費”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交增值稅”、“其他應交稅費”科目,原制度設置了“應繳稅費”科目。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科目余額轉入新賬“應交增值稅”科目中的相關明細科目;將原賬的“應繳稅費”科目余額減去屬于應交增值稅余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交稅費”科目。
(3)“應付賬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付賬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應付賬款”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但是不再核算應付質量保證金,應付質量保證金改在新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應付賬款”科目余額中屬于尚未支付質量保證金的余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將原賬的“應付賬款”科目余額減去其中屬于尚未支付質量保證金的余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應付賬款”科目。
3.凈資產類
(1)“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其他資金結轉結余”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累計盈余”科目,該科目的余額包含了原賬的“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其他資金結轉結余”科目的余額內容。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其他資金結轉結余”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
(2)“資產基金”、“待償債凈資產”科目
依據(jù)新制度,單位無需對原制度中“資產基金”、“待償債凈資產”科目對應的內容進行核算。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資產基金”科目貸方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貸方,將原賬的“待償債凈資產”科目借方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借方。
4.收入類、支出類
由于原賬中收入類、支出類科目年末無余額,單位無需進行轉賬處理。自2019年1月1日起,單位應當按照新制度設置收入類、費用類科目并進行賬務處理。
單位存在其他本規(guī)定未列舉的原賬科目余額的,應當比照本規(guī)定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新賬科目設有明細科目的,應當對原賬中對應科目的余額加以分析,分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單位在進行新舊銜接的轉賬時,應當編制轉賬的工作分錄,作為轉賬的工作底稿,并將轉入新賬的對應原賬戶余額及分拆原賬戶余額的依據(jù)作為原始憑證。
(二)將原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財務會計科目
1.在途物品、政府儲備物資、公共基礎設施、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
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在途物品、政府儲備物資、公共基礎設施、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按照新制度規(guī)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在途物品、政府儲備物資、公共基礎設施、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初始入賬成本,分別借記“在途物品”、“政府儲備物資”、“公共基礎設施”、“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科目,貸記“累計盈余”科目。
單位對于登記新賬時首次確認的公共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應當于2019年1月1日以后,按照其在登記新賬時確定的成本和尚可使用年限計提折舊(攤銷)。
2.受托代理資產
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受托代理物資按照新制度規(guī)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受托代理物資成本,借記“受托代理資產”科目,貸記“受托代理負債”科目。
3.盤盈資產
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盤盈資產按照新制度規(guī)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盤盈資產及其成本,分別借記有關資產科目,按照盤盈資產成本的合計金額,貸記“累計盈余”科目。
4.預計負債
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按照新制度規(guī)定確認的預計負債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預計負債金額,借記“累計盈余”科目,貸記“預計負債”科目。
單位存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其他事項的,應當比照本規(guī)定登記新賬的相應科目。
單位對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補記未入賬事項時,應當編制記賬憑證,并將補充登記事項的確認依據(jù)作為原始憑證。
(三)對新賬的相關財務會計科目余額按照新制度規(guī)定的核算基礎進行調整
1.補提折舊
單位在原賬中尚未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公共基礎設施折舊(攤銷)的,應當全面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的預計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按照新制度規(guī)定于2019年1月1日對尚未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補提折舊,按照應計提的折舊金額,借記“累計盈余”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攤銷)”科目。
單位在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規(guī)定應當記入“公共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科目內容的,應當比照前款規(guī)定補提公共基礎設施折舊(攤銷)、保障性住房折舊,按照應計提的折舊(攤銷)金額,借記“累計盈余”科目,貸記“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攤銷)”、“保障性住房累計折舊”科目。
2.補提攤銷
單位在原賬中尚未計提無形資產攤銷的,應當全面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無形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按照新制度規(guī)定于2019年1月1日對尚未攤銷的無形資產補提攤銷,按照應計提的攤銷金額,借記“累計盈余”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
單位對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期初余額進行調整時,應當編制記賬憑證,并將調整事項的確認依據(jù)作為原始憑證。
三、預算會計科目的新舊銜接
(一)“財政撥款結轉”和“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新制度設置了“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單位按照新制度規(guī)定將原賬其他應收款中的預付款項計入預算支出的,應當對原賬的“財政撥款結轉”科目余額進行逐項分析,按照減去已經支付財政資金尚未計入預算支出(如其他應收款中的預付款項等)的金額后的差額,登記新賬的“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方;按照原賬的“財政撥款結余”科目余額,登記新賬的“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方。
單位應當按照原賬的“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余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借方;按照新賬的“財政撥款結轉”和“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方余額合計數(shù),減去新賬的“資金結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借方余額后的差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的借方。
(二)“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新制度設置了“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單位按照新制度規(guī)定將原賬其他應收款中的預付款項計入預算支出的,應當對原賬的“其他資金結轉結余——項目結轉”科目余額進行逐項分析,按照減去已經支付非財政撥款專項資金尚未計入預算支出(如其他應收款中的預付款項等)的金額后的差額,登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方;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借方。
(三)“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1.登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余額
新制度設置了“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單位應當按照原賬的“其他資金結轉結余——非項目結余”科目余額,借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
2.對新賬“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資金結存”科目余額進行調整
單位按照新制度規(guī)定將原賬其他應收款中的預付款項計入預算支出的,應當對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qū)分其中預付款項的金額(將來很可能列支)和非預付款項的金額,并對預付款項的金額劃分為財政撥款資金預付的金額、非財政撥款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和非財政撥款非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按照非財政撥款非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借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四)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會計科目
由于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會計科目年初無余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單位無需對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會計科目進行新賬年初余額登記。
單位應當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新制度設置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科目并進行賬務處理。
單位存在2018年12月31日前需要按照新制度預算會計核算基礎調整預算會計科目期初余額的其他事項的,應當比照本規(guī)定調整新賬的相應預算會計科目期初余額。
單位對預算會計科目的期初余額登記和調整,應當編制記賬憑證,并將期初余額登記和調整的依據(jù)作為原始憑證。
四、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的新舊銜接
(一)編制2019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
單位應當根據(jù)2019年1月1日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余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19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僅要求填列各項目“年初余額”)。
(二)2019年度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的編制
單位應當按照新制度規(guī)定編制2019年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在編制2019年度收入費用表、凈資產變動表、現(xiàn)金流量表和預算收入支出表、預算結轉結余變動表時,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較數(shù)。
單位應當根據(jù)2019年1月1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余額,填列2019年凈資產變動表各項目的“上年年末余額”;根據(jù)2019年1月1日新賬預算會計科目余額,填列2019年預算結轉結余變動表的“年初預算結轉結余”項目和財政撥款預算收入支出表的“年初財政撥款結轉結余”項目。
五、其他事項
(一)截至2018年12月31日尚未進行基建“并賬”的單位,應當首先參照《新舊行政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guī)定》(財庫〔2013〕219號),將基建賬套相關數(shù)據(jù)并入2018年12月31日原賬中的相關科目余額,再按照本規(guī)定將2018年12月31日原賬相關會計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相應科目。
(二)2019年1月1日前執(zhí)行新制度的單位,應當參照本規(guī)定做好新舊制度銜接工作。
附表1:
行政單位原會計科目余額明細表一
總賬科目
明細分類
金額
備注
庫存現(xiàn)金
庫存現(xiàn)金
其中:受托代理現(xiàn)金
銀行存款
銀行存款
其中:受托代理銀行存款
其他貨幣資金
其他應收款
在途物資
已經付款,尚未收到物資
其他
存貨
在加工存貨
非在加工存貨
政府儲備物資
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
公共基礎設施
政府儲備物資
文物文化資產
保障性住房
累計折舊
固定資產累計折舊
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
保障性住房累計折舊
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
工程物資
預付工程款、預付備料款
應繳稅費
應交增值稅
其他應交稅費
應付賬款
應付質量保證金
購置固定資產、完成在建工程等扣留的質量保證金
其他
附表2:
行政單位原會計科目余額明細表二
總賬科目
明細分類
金額
備注
其他應收款
預付款項
如職工預借的差旅費等
其中:財政撥款資金預付
非財政撥款專項資金預付
非財政撥款非專項資金預付
需要收回及其他
如支付的押金、應收為職工墊付的款項等
附表3:
行政單位新舊會計制度轉賬、登記新賬科目對照表
序號
新制度科目
原制度科目
編號
名 稱
編號
名 稱
一、資產類
1
1001
庫存現(xiàn)金
1001
庫存現(xiàn)金
2
1002
銀行存款
1002
銀行存款
3
1021
其他貨幣資金
4
1011
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
1011
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
5
1201
財政應返還額度
1021
財政應返還額度
6
1212
應收賬款
1212
應收賬款
7
1214
預付賬款
1213
預付賬款
1511
在建工程
8
1218
其他應收款
1215
其他應收款
9
1301
在途物品
10
1302
庫存物品
1301
存貨
11
1303
加工物品
12
1811
政府儲備物資
13
1601
固定資產
1501
固定資產
1801
公共基礎設施
1811
政府儲備物資
14
1821
文物文化資產
15
1831
保障性住房
16
1602
固定資產累計折舊
1502
累計折舊
17
1802
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攤銷)
18
1832
保障性住房累計折舊
19
1611
工程物資
1511
在建工程
20
1613
在建工程
21
1701
無形資產
1601
無形資產
22
1702
無形資產累計攤銷
1602
累計攤銷
23
1801
公共基礎設施
1802
公共基礎設施
24
1811
政府儲備物資
1801
政府儲備物資
25
1891
受托代理資產
1901
受托代理資產
26
1902
待處理財產損溢
1701
待處理財產損溢
二、負債類
27
2103
應繳財政款
2001
應繳財政款
28
2101
應交增值稅
2101
應繳稅費
29
2102
其他應交稅費
30
2201
應付職工薪酬
2201
應付職工薪酬
31
2302
應付賬款
2301
應付賬款
2307
其他應付款
32
2303
應付政府補貼款
2302
應付政府補貼款
33
2307
其他應付款
2305
其他應付款
34
2502
長期應付款
2401
長期應付款
35
2901
受托代理負債
2901
受托代理負債
三、凈資產類
36
3001
累計盈余
3001
財政撥款結轉
3002
財政撥款結余
3101
其他資金結轉結余
3501
資產基金
3502
待償債凈資產
四、預算結余類
37
8101
財政撥款結轉
3001
財政撥款結轉
38
8102
財政撥款結余
3002
財政撥款結余
39
8201
非財政撥款結轉
3101
其他資金結轉結余
40
8202
非財政撥款結余
41
8001
資金結存(借方)
3001
財政撥款結轉
3002
財政撥款結余
3101
其他資金結轉結余
序號
新制度科目
原制度科目
編號
名稱
編號
名稱
一、資產類
1
1001
庫存現(xiàn)金
1001
庫存現(xiàn)金
2
1002
銀行存款
1002
銀行存款
3
1021
其他貨幣資金
4
1011
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
1011
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
5
1201
財政應返還額度
1101
財政應返還額度
6
1101
短期投資
1201
短期投資
7
1211
應收票據(jù)
1211
應收票據(jù)
8
1212
應收賬款
1212
應收賬款
9
1214
預付賬款
1213
預付賬款
1511
在建工程
10
1218
其他應收款
1215
其他應收款
11
1301
在途物品
12
1302
庫存物品
1301
存貨
13
1303
加工物品
14
1611
工程物資
15
1811
政府儲備物資
16
1891
受托代理資產
17
1501
長期股權投資
1401
長期投資
18
1502
長期債券投資
19
1601
固定資產
1501
固定資產
20
1801
公共基礎設施
21
1811
政府儲備物資
22
1821
文物文化資產
23
1831
保障性住房
24
1602
固定資產累計折舊
1502
累計折舊
25
1802
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攤銷)
26
1832
保障性住房累計折舊
27
1611
工程物資
1511
在建工程
1613
在建工程
28
1701
無形資產
1601
無形資產
29
1702
無形資產累計攤銷
1602
累計攤銷
30
1902
待處理財產損溢
1701
待處置資產損溢
二、負債類
31
2001
短期借款
2001
短期借款
32
2101
應交增值稅
2101
應繳稅費
33
2102
其他應交稅費
34
2103
應繳財政款
2102
應繳國庫款
2103
應繳財政專戶款
35
2201
應付職工薪酬
2201
應付職工薪酬
36
2301
應付票據(jù)
2301
應付票據(jù)
37
2302
應付賬款
2302
應付賬款
38
2305
預收賬款
2303
預收賬款
39
2307
其他應付款
2305
其他應付款
40
2901
受托代理負債
41
2501
長期借款
2401
長期借款
42
2502
長期應付款
2402
長期應付款
三、凈資產類
43
3001
累計盈余
3001
事業(yè)基金
3101
非流動資產基金
3301
財政補助結轉
3302
財政補助結余
3401
非財政補助結轉
3403
經營結余
44
3002
專用基金
3201
專用基金
四、預算結余類
45
8101
財政撥款結轉
3001
財政補助結轉
46
8102
財政撥款結余
3002
財政補助結余
47
8201
非財政撥款結轉
3101
非財政補助結轉
48
8202
非財政撥款結余
3001
事業(yè)基金
49
8301
專用結余
3201
專用基金
50
8401
經營結余
3401
經營結余
51
8001
資金結存(借方)
3001
財政補助結轉
3002
財政補助結余
3101
非財政補助結轉
3001
事業(yè)基金
3201
專用基金
3401
經營結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