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發(fā)布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6號——租賃》(IFRS16),在2019年1月1日起實施。按照財政部會計司2010年印發(fā)的《中國企業(yè)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xù)趨同路線圖》,我國企業(yè)會計準則將保持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持續(xù)趨同,持續(xù)趨同的時間安排與IASB 的進度保持同步,在此背景下,財政部起草了《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修訂)(征求意見稿)》。
征求意見稿的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1.完善租賃的識別、分拆及合并等相關原則。承租人的會計處理將不再區(qū)分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即經營租賃資產也需在承租人資產負債表確認,因此,準確識別租賃成為需厘清的重要問題。
2.承租人會計處理由雙重模型修改為單一模型。取消了承租人的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分類,要求承租人對除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以外的所有租賃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并分別確認折舊和利息費用,即采用與現(xiàn)行融資租賃會計處理類似的單一模型。
3.改進出租人的租賃分類原則及相關會計處理。在出租人的會計處理上,征求意見稿繼承了現(xiàn)行租賃準則中有關出租人的會計處理規(guī)定,即保留了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的雙重模型,但在分類方面,征求意見稿強調了要依據(jù)交易的實質,而非合同的形式,對于分類標準更加原則化,并增加了可能導致租賃被歸類為融資租賃的其他情形。同時,調整了轉租出租人對轉租賃進行分類和會計處理的有關規(guī)定。
4.調整售后回租交易會計處理并與收入準側銜接。即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評估售后回租交易中的資產轉讓是否滿足銷售的條件,并相應進行會計處理。
5.完善與租賃有關的列示和信息披露要求。
經營租賃入表,對于飛機租賃業(yè)務影響較大,航空公司可能都需要調整財務報表,并且,租賃相對于銀行信貸的這一優(yōu)勢也將喪失,租賃公司可能需要改變定價方式;另外,可能會出現(xiàn)大量的短期租賃合同來變相規(guī)避入表要求。
關于征求《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修訂)
(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財辦會〔2018〕1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辦公廳(室),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有關單位: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展,完善我國企業(yè)會計準則體系,提高財務報告質量和會計信息透明度,保持我國企業(yè)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持續(xù)趨同,我們近期草擬了《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修訂)(征求意見稿)》。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組織征求意見,并于2018年2月28日之前將意見反饋至財政部會計司。
《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修訂)(征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電子版請登錄財政部網站(www.mof.gov.cn),從“會計司”子頻道“工作通知”子欄目中下載。
聯(lián)系人:財政部會計司注冊會計師處 馮翠平 韓冰 楊國俊
聯(lián)系電話:010-68552535 68552934 68552532
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qū)三里河南三巷3號 100820
電子郵箱: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附件:
1.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修訂)(征求意見稿)
2.《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修訂)(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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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辦公廳
2018年1月8日
附件 1
企業(yè)會計準則第 21 號——租賃(修訂)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租賃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列報,根據(jù)《企業(yè)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租賃,是指在一定期間內,出租人將資產的使用權讓與承租人以獲取對價的合同。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所有租賃,但下列各項除外:
(一)承租人通過許可使用協(xié)議取得的電影、錄像、劇本、文稿、專利和版權等項目的權利,適用《企業(yè)會計準則第 6 號—— 無形資產》;
(二)出租人授予的知識產權許可,適用《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 號——收入》。
勘探或使用礦產、石油、天然氣及類似非可再生資源的租賃, 承租人承租生物資產以及采用建設經營移交等方式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或運營不適用本準則。
第二章 租賃的識別、分拆和合并
第一節(jié) 租賃的識別
第四條 在合同開始時,企業(yè)應當評估合同是否是租賃或者是否包含租賃。如果合同讓渡了在一定期間內控制一項或多項已識別資產使用的權利以換取對價,則該合同是租賃或者包含租賃。
除非合同條款發(fā)生變化,企業(yè)無需重新評估合同是否是租賃或者是否包含租賃。
第五條 為確定合同是否讓渡了在一定期間內控制已識別資產使用的權利,企業(yè)應當評估合同中的客戶是否有權在該使用期間主導已識別資產的使用,并獲得因使用已識別資產所產生的幾乎全部經濟利益。
第六條 已識別資產通常由合同明確指定,也可以在資產可供客戶使用時隱性指定。
第七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可視為客戶有權主導已識別資產的使用:
(一)客戶有權在使用期間主導已識別資產的使用方式和使用目的;
(二)在已識別資產的使用方式和使用目的已預先確定的情況下,該資產由客戶設計,或者客戶有權在使用期間自行或主導他人按照其確定的方式運營該資產。
第八條 在評估是否有權獲得因使用已識別資產所產生的幾乎全部經濟利益時,企業(yè)應當在約定的客戶可使用資產的權利范圍內考慮其所產生的經濟利益。
第二節(jié) 租賃的分拆和合并
第九條 合同同時包含租賃和非租賃部分的,承租人和出租人應當將該合同包含的各租賃部分和非租賃部分進行分拆。其中, 各租賃部分應當分別按照本準則進行會計處理,非租賃部分應當 按照其他適用的企業(yè)會計準則進行會計處理。
為簡化處理,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賃資產的類別選擇是否分拆合同包含的租賃和非租賃部分。承租人選擇不分拆的,應當將各租賃部分及與其相關的非租賃部分分別合并為租賃按照本準則進行會計處理。
對于滿足《企業(yè)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有關嵌入衍生工具分拆條件的非租賃部分,承租人不應將其與租賃部分合并進行會計處理。
第十條 在分拆合同包含的租賃和非租賃部分時,承租人應當按照各租賃部分及非租賃部分的單獨價格的相對比例分攤合同對價,出租人應當根據(jù)《企業(yè)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關于交易價格分攤的規(guī)定分攤合同對價。
第十一條 承租人和出租人與同一交易方或其關聯(lián)方在同一時間或相近時間訂立的兩份或多份包含租賃的合同,在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時,應當合并為一份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一)該兩份或多份合同基于總體商業(yè)目的作為一攬子交易而訂立,若不作為整體考慮就無法理解其總體商業(yè)目的;
(二)該兩份或多份合同中的某份合同的支付對價取決于其他合同的價格或履約情況;
(三)該兩份或多份合同讓渡的控制租賃資產使用的權利構成一項單獨的租賃部分。
第三章 承租人的會計處理
第一節(jié) 確認和初始計量
第十二條 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對租賃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應用本準則第三章第三節(jié)進行簡化處理的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除外。
使用權資產,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賃期內使用租賃資產的權利。租賃期開始日,是指出租人提供租賃資產使其可供承租人使用的日期。
第十三條 租賃期是承租人有權使用租賃資產的不可撤銷期間;承租人有權選擇續(xù)租該資產且合理確定將行使該選擇權的, 租賃期還應當包含續(xù)租選擇權涵蓋的期間;承租人有權選擇終止租賃該資產,但合理確定將不會行使該選擇權的,租賃期應當包含終止租賃選擇權涵蓋的期間。
發(fā)生承租人可控范圍內的重大事件或變化,且影響承租人是否合理確定將行使相應選擇權的,承租人應當對其是否合理確定將行使續(xù)租選擇權、購買選擇權或不行使終止租賃選擇權進行重新評估。
第十四條 使用權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該成本包括:
(一)租賃負債的初始計量金額;
(二)在租賃期開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賃付款額;存在租賃激勵的,扣除租賃激勵相關金額;
(三)承租人發(fā)生的初始直接費用;
(四)承租人為拆卸及移除租賃資產、復原租賃資產所在場地或將租賃資產恢復至租賃條款約定狀態(tài)預計將發(fā)生的成本。前述成本屬于為生產存貨而發(fā)生的除外。
承租人應當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 13 號——或有事項》對本條第(四)項所述成本支付義務進行確認和計量。
租賃激勵,是指出租人為達成租賃向承租人提供的優(yōu)惠,包括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的與租賃有關的款項以及出租人為承租人償付或承擔的成本。
初始直接費用,是指為達成租賃所發(fā)生的增量成本。增量成本是指若企業(yè)不取得該租賃,則不會發(fā)生的成本。
第十五條 租賃負債應當按照租賃期開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賃付款額的現(xiàn)值進行初始計量。
在計算租賃付款額的現(xiàn)值時,承租人應當采用租賃內含利率作為折現(xiàn)率;無法確定租賃內含利率的,應當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為折現(xiàn)率。
取決于指數(shù)或比率的可變租賃付款額,應當根據(jù)租賃期開始日的指數(shù)或比率確定。
第十六條 租賃付款額,是指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與在租賃期內使用租賃資產的權利相關的款項,包括:
(一)固定付款額及實質固定付款額;存在租賃激勵的,扣除租賃激勵相關金額;
(二)取決于指數(shù)或比率的可變租賃付款額;
(三)購買選擇權的行權價格,前提是承租人合理確定將行使該選擇權;
(四)行使終止租賃選擇權需支付的款項,前提是租賃期反映出承租人將行使終止租賃選擇權;
(五)根據(jù)承租人提供的余值擔保預計應支付的款項。
實質固定付款額,是指在形式上可能包含變量、但實質上無法避免的付款額。
可變租賃付款額,是指承租人為取得在租賃期內使用租賃資產的權利,向出租人支付的因租賃期開始日后的事實或情況發(fā)生變化(而非時間推移)而變動的款項。取決于指數(shù)或比率的可變租賃付款額包括與消費者價格指數(shù)掛鉤的款項、與基準利率掛鉤的款項等。
第十七條 余值擔保,是指與出租人無關的一方向出租人提供的在租賃結束時租賃資產的價值至少為某指定金額的擔保。
未擔保余值,是指租賃資產余值中,出租人無法保證能夠實現(xiàn)或僅由與出租人有關的一方予以擔保的部分。
第十八條 租賃內含利率,是指使租賃收款額與未擔保余值的現(xiàn)值之和等于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費用之和的利率。
第十九條 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是指承租人在類似經濟環(huán)境下為獲得與使用權資產價值接近的資產,在類似期間以類似抵押條件借入資金須支付的利率。
第二節(jié) 后續(xù)計量
第二十條 在租賃期開始日后,承租人通常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采用成本模式對使用權資產進行后續(xù)計量。
承租人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投資性房地產的,對符合《企業(yè)會計準則第 3 號——投資性房地產》中投資性房地產定義的使用權資產,也應當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xù)計量。
第二十一條 承租人應當參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 4 號——固定資產》有關折舊規(guī)定,對使用權資產計提折舊。
承租人能夠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 應當在租賃資產使用壽命內計提折舊。無法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能夠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期與租賃資產使用壽命兩者孰短的期間內計提折舊。
第二十二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 8 號——資產減值》的規(guī)定,確定使用權資產是否發(fā)生減值,并對已識別的減值損失進行會計處理。
第二十三條 承租人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租賃期內各個期間的利息,并計入當期損益。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 17 號—— 借款費用》等其他準則規(guī)定應當計入相關資產成本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 可變租賃付款額(取決于指數(shù)或比率的除外) 應當在實際發(fā)生時計入當期損益。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 1 號——存貨》等其他準則規(guī)定應當計入相關資產成本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 在租賃期開始日后,承租人應當分別以下情形重新確定租賃付款額,并按變動后租賃付款額的現(xiàn)值重新計量租賃負債:
(一)因續(xù)租選擇權或終止租賃選擇權的評估結果發(fā)生變化或者前述選擇權的實際行使情況與原評估結果不一致等導致租賃期變化的,應當根據(jù)新的租賃期重新確定租賃付款額;
(二)購買選擇權的評估結果發(fā)生變化的,應當根據(jù)新的評估結果重新確定租賃付款額。
在計算變動后租賃付款額的現(xiàn)值時,承租人應當采用剩余租賃期間的租賃內含利率作為折現(xiàn)率;無法確定剩余租賃期間的租賃內含利率的,應當采用重估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為折現(xiàn)率。
第二十六條 在租賃期開始日后,根據(jù)余值擔保預計的應付金額發(fā)生變動,或者因用于確定租賃付款額的指數(shù)或比率變動而導致未來租賃付款額發(fā)生變動的,承租人應當按照變動后租賃付款額的現(xiàn)值重新計量租賃負債。在該情形下,承租人采用的折現(xiàn)率不變,除非租賃付款額的變動源自浮動利率變動。
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在根據(jù)本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重新計量租賃負債時,應當相應調整使用權資產的賬面價值。使用權資產的賬面價值已調減至零,但租賃負債仍需進一步調減的, 承租人應當將剩余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八條 租賃發(fā)生變更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承租人應當將該租賃變更作為一項單獨的租賃進行會計處理:
(一)該租賃變更通過增加一項或多項租賃資產的使用權而擴大了租賃范圍;
(二)增加的對價與所擴大租賃范圍的單獨價格按該合同情況調整后的金額相當。
租賃變更,是指原合同條款之外的租賃范圍、租賃對價、租賃期限的變更,包括增加或終止一項或多項租賃資產的使用權, 延長或縮短合同規(guī)定的租賃期等。
第二十九條 租賃變更未作為一項單獨的租賃進行會計處理的,在租賃變更生效日,承租人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九條、第十條 的規(guī)定分攤變更后合同的對價,按照本準則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重新 確定租賃期,并按照變更后租賃付款額的現(xiàn)值重新計量租賃負債。
在計算變更后租賃付款額的現(xiàn)值時,承租人應當采用剩余租賃期間的租賃內含利率作為折現(xiàn)率;無法確定剩余租賃期間的租賃內含利率的,應當采用租賃變更生效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為折現(xiàn)率。租賃變更生效日,是指雙方就租賃變更達成一致的日期。
租賃變更導致租賃范圍縮小的,承租人應當調減使用權資產的賬面價值,并將部分終止或完全終止租賃的相關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其他租賃變更導致重新計量租賃負債的,應當相應調整使用權資產的賬面價值。
第三節(jié) 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
第三十條 短期租賃,是指在租賃期開始日,租賃期不超過12個月的租賃。
包含購買選擇權的租賃不屬于短期租賃。
第三十一條 低價值資產租賃,是指單項租賃資產為新資產時價值較低的租賃。
低價值資產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承租人可從單獨使用該資產或將其與易于獲得的其他資源一起使用中獲利;
(二)該資產與其他資產不存在高度依賴或高度關聯(lián)關系。承租人轉租或預期轉租租賃資產的,原租賃不屬于低價值資產租賃。
第三十二條 對于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承租人可以選擇不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
作出該選擇的,承租人應當將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的租賃付款額,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按照直線法或其他系統(tǒng)合理的方法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其他系統(tǒng)合理的方法能夠更好地反映承租人的受益模式的,承租人應當采用該方法。
第三十三條 對于短期租賃,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資產的類別作出本準則第三十二條所述的會計處理選擇。
對于低價值資產租賃,承租人可根據(jù)每項租賃的具體情況作出本準則第三十二條所述的會計處理選擇。
第三十四條 按照本準則第三十二條進行簡化處理的短期租賃發(fā)生租賃變更或者因租賃變更之外的原因導致租賃期發(fā)生變化的,承租人應當將其視為一項新租賃進行會計處理。
第四章 出租人的會計處理
第一節(jié) 出租人的租賃分類
第三十五條 出租人應當在租賃開始日將租賃分為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
租賃開始日,是指租賃合同簽署日與租賃各方就主要租賃條款作出承諾日中的較早者。
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租賃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幾乎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其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
經營租賃,是指除融資租賃以外的其他租賃。
在租賃開始日后,出租人無需對租賃的分類進行重新評估, 除非發(fā)生租賃變更。租賃資產預計使用壽命、預計余值等會計估計變更或發(fā)生承租人違約等情況變化的,出租人不進行重分類。
第三十六條 一項租賃屬于融資租賃還是經營租賃取決于交易的實質,而不是合同的形式。如果一項租賃實質上轉移了與租賃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幾乎全部風險和報酬,出租人應當將該項租賃分類為融資租賃。
一項租賃存在下列一項或多項情形的,通常分類為融資租賃:
(一)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與預計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相比足夠低,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行使該選擇權;
(三)資產的所有權雖然不轉移,但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
(四)在租賃開始日,租賃收款額的現(xiàn)值幾乎相當于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
(五)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作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一項租賃存在下列一項或多項情形的,也可 能分類為融資租賃:
(一)若承租人撤銷租賃,撤銷租賃對出租人造成的損失由承租人承擔;
(二)資產余值的公允價值波動所產生的利得或損失歸屬于承租人;
(三)承租人有能力以遠低于市場水平的租金繼續(xù)租賃至下一期間。
第三十七條 轉租出租人應當基于原租賃產生的使用權資產對轉租賃進行分類。
原租賃為短期租賃,且轉租出租人應用本準則第三十二條對原租賃進行簡化處理的,轉租出租人應當將該轉租賃分類為經營租賃。
第二節(jié) 出租人對融資租賃的會計處理
第三十八條 在租賃期開始日,出租人應當將租賃投資凈額作為應收融資租賃款的入賬價值,并終止確認融資租賃資產。
租賃投資凈額為租賃收款額及未擔保余值按照租賃內含利率折現(xiàn)的現(xiàn)值之和。
租賃收款額,是指出租人因讓渡在租賃期內使用租賃資產的 權利而應向承租人收取但在租賃期開始日尚未收到的款項,包括 :
(一)承租人需支付的固定付款額及實質固定付款額;存在租賃激勵的,扣除租賃激勵相關金額;
(二)取決于指數(shù)或比率的可變租賃付款額;
(三)購買選擇權的行權價格,前提是承租人合理確定將行使該選擇權;
(四)承租人行使終止租賃選擇權需支付的款項,前提是租賃期反映出承租人將行使終止租賃選擇權;
(五)由承租人、與承租人有關的一方以及有經濟能力履行擔保義務的獨立第三方向出租人提供的余值擔保。
在轉租的情況下,若轉租的租賃內含利率無法確定,轉租出租人可采用原租賃的折現(xiàn)率(根據(jù)與轉租有關的初始直接費用進行調整)計量轉租投資凈額。
第三十九條 出租人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計算并確認租賃期內各個期間的利息收入。
第四十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和《企業(yè)會計準則第 23 號——金融資產轉移》的規(guī)定,對應收融資租賃款的終止確認和減值進行會計處理。
出租人將應收融資租賃款或其所在的處置組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的,應當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 42 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進行會計處理。
第四十一條 出租人取得的可變租賃付款額應當在實際發(fā)生時計入當期損益,取決于指數(shù)或比率的可變租賃付款額除外。
第四十二條 生產商或經銷商作為出租人的融資租賃,無論其是否符合《企業(yè)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有關資產轉讓的規(guī)定,在租賃期開始日,該出租人均應當按照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租賃收款額按市場利率折現(xiàn)的現(xiàn)值兩者孰低確認收入,并按照租賃資產賬面價值扣除未擔保余值的現(xiàn)值后的余額結轉銷售成本。
生產商或經銷商出租人為取得融資租賃發(fā)生的初始直接費用,應當在租賃期開始日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十三條 融資租賃發(fā)生變更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出租人應當將該變更作為一項單獨的租賃進行會計處理:
(一)該變更通過增加一項或多項租賃資產的使用權而擴大了租賃范圍;
(二)增加的對價與所擴大租賃范圍的單獨價格按該合同情況調整后的金額相當。
第四十四條 融資租賃的變更未作為一項單獨的租賃進行會計處理的,出租人應當分別以下情況對變更后的租賃進行處理:
(一)若變更在租賃開始日生效,該租賃會被分類為經營租賃的,出租人應當自租賃變更生效日開始將其作為一項新租賃進行會計處理,并以租賃變更生效日前的租賃投資凈額作為租賃資產的賬面價值;
(二)若變更在租賃開始日生效,該租賃會被分類為融資租賃的,出租人應當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關于修改或重新議定合同的規(guī)定進行會計處理。
第三節(jié) 出租人對經營租賃的會計處理
第四十五條 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出租人應當采用直線法或其他系統(tǒng)合理的方法,將經營租賃的租賃收款額確認為租金收入。其他 系統(tǒng)合理的方法能夠更好地反映因使用租賃資產所產生經濟利益的消耗模式的,出租人應當采用該方法。
第四十六條 出租人發(fā)生的與經營租賃有關的初始直接費用應當資本化,在租賃期內按照與租金收入相同的確認基礎分期計入當期損益。金額較小的,可以在實際發(fā)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十七條 對于經營租賃資產中的固定資產,出租人應當采用類似資產的折舊政策計提折舊;對于其他經營租賃資產,應當根據(jù)該資產適用的企業(yè)會計準則,采用系統(tǒng)合理的方法進行攤銷。
出租人應當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 8 號——資產減值》的規(guī)定,確定經營租賃資產是否發(fā)生減值,并對已識別的減值損失進行會計處理。
第四十八條 出租人取得的與經營租賃有關的可變租賃付款額,應當在實際發(fā)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十九條 經營租賃發(fā)生變更的,出租人應當自變更生效日起將其作為一項新租賃進行會計處理,與變更前租賃有關的預收或應收租賃收款額應當視為新租賃的收款額。
第五章 售后租回交易
第五十條 承租人和出租人應當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的規(guī)定,評估確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資產轉讓是否屬于銷售。
第五十一條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資產轉讓屬于銷售的,承租人應當按原資產賬面價值中與所保留使用權有關的部分,計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權資產,并僅就轉讓至出租人的權利確認相關利得或損失;出租人應當根據(jù)其他適用的企業(yè)會計準則對資產購買進行會計處理,并根據(jù)本準則對資產出租進行會計處理。
如果銷售對價的公允價值與資產的公允價值不同,或者出租人未按市場價格收取租金,則企業(yè)應當將低于市場價格的款項作為預付租金進行會計處理,將高于市場價格的款項作為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的額外融資進行會計處理。同時,按照公允價值調整相關銷售利得和損失。
第五十二條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資產轉讓不屬于銷售的,承租人應當繼續(xù)確認被轉讓資產,同時確認一項與轉讓收入等額的金融負債,并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對該金融負債進行會計處理;出租人不確認被轉讓資產, 但應當確認一項與轉讓收入等額的金融資產,并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對該金融資產進行會計處理。
第六章 列報
第一節(jié) 承租人的列報
第五十三條 承租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其中,租賃負債通常分別非流動負債和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負債列示。符合投資性房地產定義的使用權資產,應當在投資性房地產項目列示。
在利潤表中,承租人應當分別列示租賃負債的利息費用與使 用權資產的折舊費用。租賃負債的利息費用在財務費用項目列示。
在現(xiàn)金流量表中,償還租賃負債本金和利息所支付的現(xiàn)金應當計入籌資活動現(xiàn)金流出,支付的按本準則第三十二條簡化處理的短期租賃付款額和低價值資產租賃付款額以及未納入租賃負債計量的可變租賃付款額應當計入經營活動現(xiàn)金流出。
第五十四條 承租人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租賃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各類使用權資產的期初余額、期末余額以及累計折舊額和減值金額;
(二)計入當期損益的按本準則第三十二條簡化處理的短期租賃費用和低價值資產租賃費用以及未納入租賃負債計量的可變租賃付款額;
(三)轉租使用權資產取得的收入;
(四)與租賃相關的總現(xiàn)金流出;
(五)售后租回交易產生的相關損益;
(六)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 37 號——金融工具列報》應當披露的有關租賃負債的信息。
符合投資性房地產定義的使用權資產,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 3 號——投資性房地產》進行披露,不納入本條第(一)、(三) 項。
承租人應用本準則第三十二條對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進行簡化處理的,應當披露這一事實。
第五十五條 承租人應當根據(jù)理解財務報表的需要,披露有關租賃活動的其他定性和定量信息。此類信息包括:
(一)租賃活動的性質;
(二)未納入租賃負債計量的未來潛在現(xiàn)金流出;
(三)租賃導致的限制或承諾;
(四)售后租回交易;
(五)其他相關信息。
第二節(jié) 出租人的列報
第五十六條 出租人應當根據(jù)資產的性質,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經營租賃資產。
第五十七條 出租人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融資租賃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銷售損益、租賃投資凈額的融資收益以及與未納入租賃投資凈額的可變租賃付款額相關的收入;
(二)資產負債表日后連續(xù)五個會計年度每年將收到的未折現(xiàn)租賃收款額以及以后年度將收到的未折現(xiàn)租賃收款額總額;
(三)未折現(xiàn)租賃收款額與租賃投資凈額的調節(jié)表。
第五十八條 出租人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經營租賃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租賃收入,并單獨披露與不取決于指數(shù)或比率的可變租賃付款額相關的收入;
(二)將經營租賃固定資產與出租人持有自用的固定資產分開,并按經營租賃固定資產的類別提供《企業(yè)會計準則第 4 號——固定資產》要求披露的信息;
(三)資產負債表日后連續(xù)五個會計年度每年將收到的未折現(xiàn)租賃收款額以及以后年度將收到的未折現(xiàn)租賃收款額總額。
第五十九條 出租人應當根據(jù)理解財務報表的需要,披露有關租賃活動的其他定性和定量信息。此類信息包括:
(一)租賃活動的性質;
(二)對其在租賃資產中保留的權利進行風險管理的情況;
(三)其他相關信息。
第七章 銜接規(guī)定
第六十條 對于首次執(zhí)行日前已存在的合同,企業(yè)在首次執(zhí)行日可以選擇不重新評估其是否是租賃或者是否包含租賃。選擇不重新評估的,企業(yè)應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這一事實,并一致應用于前述所有合同。
第六十一條 承租人應當選擇下列方法之一對租賃進行銜接會計處理,并一致應用于其作為承租人的所有租賃:
(一)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 28 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的規(guī)定采用追溯調整法處理;
(二)根據(jù)首次執(zhí)行本準則的累積影響數(shù),調整首次執(zhí)行本
準則當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財務報表其他相關項目金額,不調整可比期間信息。采用該方法時,應當按照以下規(guī)定進行銜接處理:
1.對于首次執(zhí)行日前的融資租賃,承租人在首次執(zhí)行日應當按照融資租入資產和應付融資租賃款的原賬面價值,分別 計量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
2.對于首次執(zhí)行日前的經營租賃,承租人在首次執(zhí)行日應當根據(jù)剩余租賃付款額按首次執(zhí)行日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折現(xiàn)的現(xiàn)值計量租賃負債,并根據(jù)每項租賃選擇按照下列兩者之一計量使用權資產:
(1)假設自租賃期開始日即采用本準則的賬面價值(采用首次執(zhí)行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為折現(xiàn)率);
(2)與租賃負債相等的金額,并根據(jù)預付租金進行必要調整。
3.在首次執(zhí)行日,承租人應當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 8 號——資產減值》的規(guī)定,對使用權資產進行減值測試并進行相應會計處理。
第六十二條 首次執(zhí)行日前的經營租賃中,租賃資產屬于低價值資產且根據(jù)本準則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選擇不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的,承租人無需對該經營租賃按照銜接規(guī)定進行調整,應當自首次執(zhí)行日起按照本準則進行會計處理。
首次執(zhí)行日前的經營租賃,在首次執(zhí)行日后應當作為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核算的,承租人應當按照首次執(zhí)行日的公允價值計量使用權資產。
第六十三條 承租人采用本準則第六十一條第(二)項進行銜接會計處理時,對于首次執(zhí)行日前的經營租賃,可采用下列簡化處理:
1.將于首次執(zhí)行日后 12 個月內完成的租賃,可作為短期租賃處理;
2.計量租賃負債時,相似的租賃組合可采用同一折現(xiàn)率; 使用權資產的計量可不包含初始直接費用;
3.存在續(xù)租選擇權或終止租賃選擇權的,承租人可根據(jù)首次執(zhí)行日前選擇權的實際行使及其他最新情況確定租賃期,無需對首次執(zhí)行日前各期間是否合理確定行使續(xù)租選擇權或終止租賃選擇權進行估計;
4.作為使用權資產減值測試的替代,承租人可根據(jù)《企業(yè)會計準則第 13 號——或有事項》評估包含租賃的合同在首次執(zhí)行日前是否為虧損合同,并根據(jù)首次執(zhí)行日前計入資產負債表的虧損準備金額調整使用權資產。
5.首次執(zhí)行本準則當年年初之前發(fā)生租賃變更的,承租人無需按照本準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對租賃變更進行追溯調整,而是根據(jù)租賃變更的最終安排,按照本準則進行會計處理。
第六十四條 承租人采用本準則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的簡化處理方法的,應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所采用的簡化處理方法以及在合理可能的范圍內對采用每項簡化處理方法的估計影響所作的定性分析。
第六十五條 對于首次執(zhí)行日前劃分為經營租賃且在首次執(zhí)行日后仍存續(xù)的轉租賃,轉租出租人在首次執(zhí)行日應當基于原租賃和轉租賃的剩余合同期限和條款進行重新評估,并按照本準則的規(guī)定進行分類。按照本準則重分類為融資租賃的,應當將其作為一項新的融資租賃進行會計處理。
除前款所述情形外,出租人無需對其作為出租人的租賃按照銜接規(guī)定進行調整,而應當自首次執(zhí)行日起按照本準則進行會計處理。
第六十六條 對于首次執(zhí)行日前已存在的售后租回交易,企業(yè)在首次執(zhí)行日不重新評估資產轉讓是否滿足《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 號——收入》作為銷售進行會計處理的規(guī)定。
對于首次執(zhí)行日前應當作為銷售和融資租賃進行會計處理的售后租回交易,賣方(承租人)應當按照與首次執(zhí)行日存在的其他融資租賃相同的方法對租回進行會計處理,并繼續(xù)在租賃期內攤銷銷售利潤。
對于首次執(zhí)行日前應當作為銷售和經營租賃進行會計處理的售后租回交易,賣方(承租人)應當按照與首次執(zhí)行日存在的其他經營租賃相同的方法對租回進行會計處理,并根據(jù)首次執(zhí)行日前計入資產負債表的相關遞延收益或損失調整使用權資產。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 本準則自 20XX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