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國務院批準,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按照營改增相關規定,建筑業在計稅稅種、計稅方法等方面都將發生重大變化,為適應這種變化,企業在接受建筑服務時應當注意什么,應對策略是什么?本文結合筆者對營改增政策的理解,探究工程項目涉稅業務。
一、營改增的重要意義
營改增最大的變化,就是避免了營業稅重復征稅、不能抵扣、不能退稅的弊端,實現了增值稅“道道征稅,層層抵扣”的目的,能有效降低企業稅負。更重要的是,營改增改變了市場經濟交往中的價格體系,把營業稅的“價內稅”變成了增值稅的“價外稅”,形成了增值稅進項和銷項的抵扣關系,這將從深層次上影響到產業結構的調整及企業的內部架構。
二、營改增對企業購進不動產的影響
營改增從表象上看是施工單位繳納稅種發生變化,實質是接受服務方稅負發生變化,施工單位通過工程結算將稅負成本轉嫁給接受服務方,即俗語所稱“羊毛出在羊身上“。增值稅較營業稅最大的區別是:增值稅是價外稅(價格與稅分離),營業稅是價內稅(價格含稅)即企業在全額支付結算款(含稅)后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將支付的稅額以進項稅形式在銷項稅中全部抵扣,而營業稅發票是不能抵扣的,與增值稅相比稅負較高。
例如:施工單位提供建筑安裝勞務成本10000萬元,假設以成本加成模式(即成本*(1+成本利潤率)確定收費基價,并在此基礎上確定相關稅費。假定成本利潤率為10%。
營改增之前:施工單位工程造價為 10000*(1+10%)*(1+3%)=11330。
企業取得建筑安裝營業發票,不能抵扣,實際支付金額為11330元。
營改增之后:施工單位工程造價為10000*(1+10%)*(1+11%)=12210元。企業取得金額為12210元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中可抵扣進項稅額為 12210/(1+11%)*11%=1210元 ,實 際 支 付 金 額12210-1210=11000元。
綜上所述,“營改增”后,接受服務企業減少支付330元,降低稅負3%。
三、企業營改增過程中涉及的問題及解決辦法
一)老項目辦理財務結算問題
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建筑業“營改增”試行日是5月1日起,《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中明確“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所以按照以上規定,企業在接受施工單位辦理工程老項目決算時,(1)接受施工方開具的建筑安裝營業稅發票必須是2016年5月1日以前開具的;(2)既可以接受增值稅稅率為11%的增值稅發票,也可接受征收率為3%的增值稅發票,進項稅額在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營改增后工程項目涉稅問題
營改增后施工單位計稅方法可選擇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對于接受服務方,企業應該怎樣選擇才能最大程度的受益呢?下面結合不同合同簽訂方式及計稅方式來進行分析。
1.包工不包料合同
施工方提供服務主要是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這些費用施工方基本上不能取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施工方一般采用簡易計稅方法,征收率為3%。施工方會將稅前工程造價(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和規費之和)為稅基,增加3%增值稅計入工程造價,所以企業必須在施工合同中注明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明確稅率。企業取得征收率為3%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將進項稅全額抵扣。企業取得的可抵扣的進項稅不低于支付給施工方的增值稅則視為合理。如果施工方由于分包差額計稅實際稅負低于3%時,對于減少的抵扣的進項稅額雙方應明確責任。
2.包工包料合同
施工方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在清包工方式下,施工單位既可以選擇一般計稅方法也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但兩種方法產生的稅負不同,現舉例說明:
如:A企業承建我企業設備安裝項目(甲供材料),審計后結算金額為10萬元,其中甲供材5萬元。
A企業采用一般計稅方法:
企業讓售甲供材料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項稅額=5*17%= 0.85萬元,取得A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票,抵扣進項稅額=10/1.11*11%=0.99萬元,增值稅應納稅額=0.85 -0.99=-0.14,增值稅稅負為0。所以,施工單位采用一般計稅方法將大大降低企業稅負。并經測算,甲供合同中甲供材占工程結算的比例低于63%時,增值稅稅負為0;高于63%,則增值稅稅負有可能高于原營業稅稅率。
A企業采用簡易計稅方法:
企業讓售甲供材料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項稅額=5*17%=0.85萬元,取得A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票,抵扣進項稅額=10/1.03*3%=0.29萬元,增值稅應納稅額= 0.85 -0.29=0.56,增值稅稅負為5.6%。所以,甲供合同施工單位采用簡易計稅方法產生的稅負高于營業稅稅負。
綜上所述,營改增后,施工項目增值鏈條逐漸完整,對于包工包料合同,企業必須要求施工方采取一般計稅方法,企業在讓售甲供材料時可開具17%增值稅發票。施工單位抵扣了甲供材進項稅,企業在辦理結算時施工方開具的11%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甲供材進項,由于可抵扣范圍擴大整體將降低稅負。
三)營改增后不動產進項稅抵扣問題(一)不動產的范圍
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等。建筑物,包括住宅、商業營業用房、辦公樓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進行其他活動的建造物。構筑物,包括道路、橋梁、隧道、水壩等建造物。不動產相關服務如表1:(二)不動產進項稅的抵扣要求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中明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取得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不動產,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三)取得不動產進項稅抵扣的操作方法
1.會計科目設置
由于營改增規定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動產或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需要分兩年抵扣,在第一年取得的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需轉入“待扣稅金”(進項稅額發票已經認證,但是本期因故未抵扣、留待以后抵扣的進項稅金),這就要求在會計核算時能清晰反映出不動產進項稅與項目合同的匹配關系。為了不與其他待扣稅金混淆,增加原一級科目“應交稅費—待扣稅金”科目的項目段(營改增前不需對不同的待扣稅金進行區分),記錄工程項目的合同號,作為該科目必要錄入字段。
2.職責分工
工程管理崗位:每月將收到的不動產在建工程結算進行匯總建立進項稅抵扣臺賬,并傳遞給綜合科稅務管理崗位。格式如表2:
會計科工程管理崗位按合同進行會計核算,會計分錄如下:
1)不動產在建工程結算取得專用發票時
借:在建工程—某工程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待扣稅金(合同編號)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抵扣60%部分)
貸:應付賬款—某企業
2)自“取得發票時間”起第13個月,在總賬模塊將該項目待抵扣進項稅額納入當期抵扣。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待扣稅金(合同編號)
稅務管理崗位:按照會計科工程管理崗位提供的抵扣臺賬信息,每月核對進項稅額轉出情況,每年年底對涉及不動產在建工程的“待扣稅金”科目進行核查,監督待扣稅金的計入及沖轉情況。
總之,企業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含5月1日簽訂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在選擇施工方、簽訂建筑安裝合同時應遵循三個基本原則:一是施工方為一般納稅人;二是施工方必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接受增值稅普通發票(不能抵扣進項稅額);三是對于甲供合同要求施工方采用一般計稅方法。只有這樣才能最大程度地享受營改增給企業帶來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