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財政部正式發布《<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 —固定資產>應用指南》,與《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 —固定資產》同步實施。
該應用指南明確了適用于各級各類行政事業單位的統一的政府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和折舊計提的時點。這回應了行政事業單位、審計部門、財政部門以及行業主管部門的現實需求,并將為部門和單位編制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和全面反映運行成本奠定核算基礎。
該應用指南將固定資產按照“房屋及構筑物”“通用設備”“專用設備和家具”“用具及裝具”等分為4個大類共52個小類,分別規定了不同的計提折舊標準。此外,財政部要求政府會計主體在具體確定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時,應當考慮下列因素:固定資產預計實現服務潛力或提供經濟利益的期限;固定資產預計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法律或者類似規定對固定資產使用的限制。另外,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開始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不再計提折舊。
按照國務院轉發財政部《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方案》,健全的政府會計核算體系包括政府會計基本準則、具體準則及應用指南。其中,應用指南主要對具體準則的實際應用作出操作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