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事業單位年終結賬時,結轉資金和結余資金是我們在會計實務工作中必須關注的兩個內容,結轉資金和結余資金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實際內容卻有很大區別,很多同志由于存在理解上錯誤,不加區分地加以運用,往往不能正確反映單位的會計信息。準確地理解和掌握單位賬目中結轉資金和結余資金的區別與聯系,有助于我們在實際工作中,全面把握單位的資金使用情況,理清資金的使用去向,準確的反映單位財政資金收支的真實狀況。
一、結轉資金和結余資金的概念
《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對此給出了明確的定義,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結余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余的資金。結轉資金在規定使用年限未使用或者未使用完的,也視為結余資金。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68號)規定,結轉和結余是指事業單位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結余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后,當年剩余的資金。按照資金的性質不同,結轉和結余分為財政補助結轉和結余與非財政補助結轉和結余。
從概念上看,行政與事業單位對結轉和結余資金的定義基本相同。財政性資金的結轉和結余資金,行政和事業單位的會計處理基本相同,只是科目名稱不盡一致。非財政性資金的結轉和結余資金,事業單位有所卻別,事業單位非財政性結余資金可以進行分配,提取專用基金,分配后轉入事業基金。行政單位的財政性資金和非財政性資金的結轉和結余會計處理基本相同。
二、結轉資金和結余資金的具體區別
(一)概念不同:結余資金是指結算后當年剩余的資金,是在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而造成的當年的剩余資金,一般指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即財政收入大于支出的部分;結轉資金是指當年支出預算已執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執行,在當期未使用完、下年需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的專項資金或基本支出的結余,也就是指在結算的時間段里,由于工作目標尚未達到而暫時沒有使用完的資金,也可以說是結余中有專項用途、需繼續安排使用的資金。具體可以分為基本支出結轉和專項資金結轉。
(二)結算結果不同:結轉資金是一個工作目標沒有完成的結算結果;結余資金是支出預算的一個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的結算結果。
(三)下一年度資金使用用途不同:結轉資金是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結轉資金原則上不得調整用途,將轉入下一年按照原用途的預算繼續使用;結余資金在下一年度可以不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按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一般可以用于編制下年度的部門預算,統籌使用,或者按照存量資金的有關辦法上繳國庫。
(四)包含的內容不同:結轉資金包括基本支出結轉資金和項目支出結轉資金;結余資金指項目支出結余資金,基本支出是沒有結余資金的。這一點是實務操作中必須注意的。
三、在結轉資金和結余資金需要明確的幾個問題
(一)判斷結算的結果是結轉還是結余,關鍵是看結算的對象是什么類型,如果是已經完成的工作或者因故終止的工作,那么它就是結余。如果是沒有完成的專項資金,那么它就是結轉。
(二)對結轉資金和結余資金的使用的規定要求:結轉的資金,將轉入下一年的預算,可以繼續使用;結余的資金,一般是要收回國庫,納入預算編制,調整用途,重新安排使用。
(三)當年未支出的財政預算撥款按照性質劃分為結轉資金和結余資金。當年未支出的基本支出預算撥款全部為結轉資金,基本支出沒有結余資金。
(四)對某一預算年度安排的項目支出,連續兩年未使用或連續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剩余資金,需要按照存量資金管理辦法收回財政。既包括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部門預算結轉結余資金,也包括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部門預算結轉結余資金。部門預算結余資金以及結轉兩年以上的資金(包括基建資金和非基建資金),由同級財政收回統籌使用。收回統籌使用的資金作為權責發生制事項單獨核算,并應在兩年內使用完畢。
四、加強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
(一)規定對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要實現單獨管理
無論從財政預算資金管理的角度看,還是從行政事業單位主要依靠財政預算資金開展業務活動的角度看,都需要單獨對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進行管理,結轉資金和結余資金應當分別進行明細核算和統計,并實行不同的管理辦法。
基本支出結轉資金管理、項目支出結轉資金管理原則上按原用途使用;確需改變用途應報經批準。以規范和加強財政預算管理工作,減少財政撥款資金沉淀,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結余資金全部于統籌用編制以后年度單位預算,但較結轉資金使用靈活。注意:未使用的機動經費視同結余資金;基建結余按相應規定執行。
(二)體現各級各地管理規定不同的原則
考慮到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形成的原因比較復雜.中央與各地方的情況各異,《規則》在處理上采取了審慎的態度,未作具體規定,而是按照財政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各級財政部門做出具體規定。
有關文件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70號)
《關于推進地方盤活財政存量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5]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