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嶸
一、高校工會經審工作規范化管理之必要性
工會是代表和維護員工權益的合法組織,亦是組織實現其戰略目標的重要文化建設平臺。工會經費則是工會組織賴以生存、發展以及開展各項群眾活動的物質基礎和保證。《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工會經費審查監督工作的意見》中明確指出:“工會經審工作的基本職責是對工會經費收支和財產管理情況進行審查監督,工會經審會依法履行職責。”這是工會經審工作的立身之本。
劉少奇同志曾經指出:“經濟問題是工會中時常發生的問題,可以使工會分裂;可以使工會塌臺;可以使人不信仰他的領袖及工會”。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社會結構、利益格局的深刻變化,少數人抵受不住誘惑與腐蝕,不斷出現違法違紀、以權謀私、貪污浪費等現象,嚴重影響工會在社會文化價值觀和道德觀中的導向作用。而當前正是我黨反腐重拳出擊期,作風轉變的關鍵期,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全國總工會主席李建國在全總十六大報告中也強調要“繼續做好工會經費審查審計監督工作”,“工會經費使用要有章可循,決不能讓工會經費成為不正之風的溫床”。在這樣的新形勢下,促使高校工會經審工作需從組織、制度、程序、隊伍建設等方面的規范化管理著手,開展在依法審計原則下,圍繞對權利的制約與監督,以服務、維護工會會員權益為使命的新審計模式的探索,這也是工會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科學發展道路的客觀要求。
同時,隨著高等教育辦學規模與教育經費投入的不斷擴大與增加,工會業務活動亦日益豐富,工會經費資金的安全性、流動性、使用的恰當性、規范性等問題也引起會員們的重視。如何收好、用好、管好工會各項經費,更好地為教職工服務,真正做到維護職工權益,實現“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這都已成為工會工作的重點,僅針對原先的經費財務審計已無法滿足社會、高校管理層及工會會員們對工會關注與管理的需求,因此,開展高質量的高校工會經審工作規范化管理的重要性也逐漸呈現出來。
二、高校工會經審內容及現狀
(一)高校工會經審的內容
隨著我國審計工作的不斷發展以及新形勢下對各類財政資金、公共資金的監督工作的深入,工會經費審計不再僅僅只對經費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查監督,還應對工會經費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支出的合理性、資產的安全性進行評價。具體主要有如下:一是對高校工會經費的預算、預算執行情況(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審查預算收入計劃實際完成情況,實際開支中有無超預算超計劃的不合理開支以及預算執行過程中出現需要追加、調整預算的情況,以確保資金的合理、合法、合規和效益性;二是對工會經費的收繳、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審查其收入是否真實、完整、合法、合規,有無截留或轉移收入、漏欠應繳經費問題,審查學校工會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量入為出、統籌兼顧、勤儉節約、發揚民主、提高效率、教職工滿意的要求,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工會有關規定,有無違法、違紀、違規及資產流失等問題;三是對高校工會的財產管理進行審計監督,內部經審應當從采購、保管、使用、盤點、核銷等制度入手,實現對工會財產管理進行經審監督的作用,對于因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損失和浪費應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以確保工會財產的安全和完整;四是對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審查其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是否真實、合法、公允以及利用資源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關注工會重大經濟事項業務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進一步為工會組織尋求提高經濟效益的途徑。
(二)當前高校工會經審工作現狀
目前,高校根據《中國工會審計制度》以及《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工作規范化建設手冊》以及《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設立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開展系列工會經費審查工作,但是在實際工作仍存在如下問題:
1.經審工作規范化意識尚待進一步提高
高校實行行政財務同工會財務分離,工會財務單獨建立帳本,設立銀行帳戶,且由工會主席一支筆審批的制度,工會經費不多,且多用于職工福利開支,因此校部領導往往容易忽視工會經費的審查,工會領導則可能更加側重機構設置、財務管理、幫困扶貧、職工活動方面,沒有真正將工會經審工作納入到工會工作的戰略管理中。對規范化建設流于形式,滿足于按照規范化建設實施標準的條文來做工作,停留在完成考核任務,沒有按照規范化建設的精神實質要求來推動工會經審工作規范并提升工會審計質量。
2.經審工作制度化建設有待進一步完善
2011年上海總工會出臺《基層工會經審工作規范化建設手冊》,《手冊》明確了日常經審工作的內容,為經審工作規范化提供了標準。然而長期以來,與行政經費相比,工會經費有著很強的靈活性,工會財務相關制度總體上是以定性的內容多、定量的內容少。以工會福利開支為例,到目前為止,尚無文件明確福利開支的合理比例和方式。由于制度上的模糊定位,在實踐中,對工會經費的審計工作也遇到了一定的困難,特別是在問題定性把握上由于制度上沒有定量的標準而難以把控。同時由于目前經審委員會成員多為兼職人員,對于經審的目的和作用理解不甚透徹,從而對工作性質、責任缺乏應有的重視,加之對工會業務內容的不了解、對工會審計制度或相關財經法規的不熟悉,因此無法根據高校實際經審情況和需要開展建立健全規范的經審工作流程和相關制度體系建設工作。
3.經審監督尚待進一步全覆蓋
目前,高校經審會嚴格按照“6+1”張表(即《工會經費收支預算審計》、《上半年工會經費收支預算審計》、《工會經費收支決算審計》、《工會會費收入審計》、《工會經費計撥上解審計一覽表》、《資產負債表審計之一、之二》和《其他實務審計》)的要求開展經審工作,但經審工作仍困囿于傳統內審監督理念,僅僅審查評價工會資料及其所反映的財務收支的真實性與合法性方面,忽視了審查評價與其有關的經濟活動的效益性;在監督過程中,由于種種原因,往往存在重決算輕預算的現象,對于經費審查不能堅持事前、事中、事后審計相結合;在審計意見落實與整改中仍出現“屢審屢犯”的現象,未能做到以審促改,以審促管、以審促廉的目的,未能達到經審工作全程覆蓋、全方位覆蓋的狀態。
三、高校經審工作的劉策與建議
針對上述經審工作現狀,工會經審工作應牢牢把握反腐倡廉、轉作風、創新作為的時代理念精髓,進一步認清形勢,明確任務,按照“全面審計、突出重點、服務職工群眾”的原則,努力做好新形勢下的經審工作。從隊伍建設、制度完善、思想意識與機制深化等角度開創規范化的經審工作新體系。
(一)T(team)—隊伍建設是經審工作的組織保障
經審工作的質量好壞關鍵在于人,加強經審隊伍專業化建設是高校經審履行監督職能的關鍵;配備高素質的經審干部,是搞好經審工作的基礎。工會應嚴格按照《工會法》、《工會章程》及《工會審計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配備知標準、懂業務、會操作,持證上崗的經審人員,通過專題培訓、以會代訓、以審代訓等多種渠道和方式,協助經審人員明確經審目的,樹立經審服務意識、大局意識、審計風險意識、責任意識,提高經審人員專業業務水平與能力,切實加強經審組織和隊伍的規范化建設。
此外,隨著工會經審內容的日趨復雜與多樣化,內部審計人員在資源、專業能力方面出現無法勝任某項審計事項情況時,經審委員會應適時考慮創新審計形式,引入外部審計資源或建立特邀審計員隊伍,以適應新形勢下的審計情況,將工會所有的經濟活動都納入到經審會的工作范圍,將經審工作落到實處。
(二)R(rule)—建立健全工會經審制度是促進經審工作規范化建設的基礎保證
經審委員會應根據實際情況逐步建立貼合高校實際、科學合理的工會經審工作制度體系,使工會經審工作沿著規范化、法制化、制度化的軌道前進。
一是要依照工會法及經審會相關工作條例,根據實際需要、切實可行、便于操作的原則,修訂完善現有制度,研究制定新的制度,使經審監督的各項工作有章可循,為深化審計、發揮監督效能提供制度保障;二是要按照規范財務和審計人員的工作內容和職責要求,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包括經審委員會工作章程、工會審計規程、工會經費使用管理辦法、工會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等;三是要主動適應經濟轉型的需要和工會發展的新形勢,一方面把對財務收支真實性的審計轉變為對內部控制為主的審計,實現由“事后”審計向“事前”“事中”審計的轉變,另一方面按照規范工會經濟活動的審計內容、范圍、程序和方法,規范各類審計工作流程,加強預算、專項資金以及審計回訪和限期整改制度建設;四是要按照經審工作規范化運作,建立健全相關配套制度,包括會議制度、考核制度、激勵制度等。通過系統化的制度體系保障經審工作有序、規范開展,避免經審人員工作中的隨意性,從而促進經審工作質量水平的提升
(三) I( ideology )—轉變經審理念是經審工作規范化建設的前提條件
2014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聽取審計總署的年度工作匯報時指出,審計監督是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肩負著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公共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為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提供保障的重大職責。審計工作受到舉國重視,經審會應以此為契機,轉變傳統內審工作的“查錯糾弊”理念,逐漸向防范風險,和為組織增值的方向轉變,提倡經審工作人員的“服務”意識,主動承擔起為工會領導科學管理把關、為管理層科學決策獻計的職責;堅持定期向上級工會及經審部門提供真實可靠、全面系統的經濟信息和資料,并按審計規定,及時報告對同級工會的經審情況,最大程度爭取支持、接受指導;加強經審工作宣傳途徑、規范經審信息網絡公開平臺建設,努力提高廣大職工與其他職能部門對加強經審監督制約機制的認知度和參與意識,為經審工作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四)M( mechanism )—深化機制是經審工作規范化建設的重要措施
工會經審工作要保持生機和活力,不斷實現創新發展,最根本的措施就是要強化機制建設。針對目前經審工作落實情況,主要從三個方面著手:一是監督制約機制。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簡稱:經審會)的基本職能是監督制約。主要是通過堅持不經過經審會把關的重大決策不出臺、不經過經審會審查的預算方案不實施,不經過經審會評價的人員不兌現獎懲等措施,強化經審的監督權威,徹底解決經審會管不起來、嚴不起來、硬不起來的問題,從而形成以經審為主體的工會內部監督制約機制。二是獎懲機制。要建立工會經審責任制,對工會經濟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失誤問題,要追究工會領導和經審領導的責任;凡是經審工作出現問題,工會不得評先,工會領導和經審領導不得評先,對在工會經審工作中作出貢獻的人員,應按規定兌現獎勵。三是審計整改聯動機制。根據滬府辦[2014]2號《關于進一步建立健全審計整改工作制度的實施意見》要求,進一步強化審計整改工作,建立健全審計整改動態管理制度,形成審計整改閉環管理,在審計整改過程中,注重發揮與紀檢、組織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聯動的作用,對審計意見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督促,配套建立工會經審領導預約談話制、定期回訪制和黨組織通報制,以切實解決問題為目標,杜絕審計中“屢審屢犯”現象,提高經審工作的整改效果。
四、結語
工會經費審查工作不僅是一項財務數據的審查過程,更參與了工會乃至整個組織文化價值的塑造過程,因此應把強化經審監督作為依法治會的一項重要途徑,通過不斷加強經審組織建設,完善規章制度,規范審計程序,以促進經審工作規范化建設,充分發揮好經審工作“審、幫、促”的作用,取得教職工對工會的信任,增強工會組織的凝聚力、戰斗力,使得高校工會事業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