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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科研經費的管理現狀及模式探索

趙亞楠

目前,科研經費已經成為大眾關注焦點,教育界屢屢爆出某某高校某某教授因騙取或者挪用科研經費被追究法律責任,那么我們不禁要思考科研經費怎么了?為什么出發點是好的但結果確是問題重重,讓項目負責人成為一個高危職業,稍有不慎便可能觸犯法律,成為階下囚。究竟是什么造成了這種局面?有沒有更好的解決途徑?筆者為此進行了深度的剖析與研究。

一、從根源來看,科研經費產生的問題從監管等角度入手是無法解決的

1.科研經費問題的種類。

目前科研經費領域出現的問題按照性質與嚴重程度,可以初步分為以下四類:

第一類,自作主張。如在預算與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擅自擴大開支標準、未經批準調整項目預算等問題。

第二類,熟視無睹。科研經費使用過程中容易出現的問題,如未按照規定進行招標、重復采購、造成資源閑置與浪費。

第三類,偷梁換柱。本來用于某類型的開支被通過某種方式挪作他用,比如以購買辦公用品的名義購買購物卡,以購買辦公家具的名義購買自用家具等。

第四類,瞞天過海。這類問題不僅僅是將科研經費挪作他用,有些完全用于一些無中生有的項目且數額較大,比如虛列勞務人員名單套取科研經費,虛列項目支出等,將科研經費完全收入自己腰包。

前兩類問題,自作主張和熟視無睹是對資源利用以及管理方面的問題,通過嚴格預算和報銷程序等可以控制。而偷梁換柱和瞞天過海則將科研經費收入個人或者小群體的腰包,是對科研經費的一種襲讀,性質惡劣且發現起來需要耗費更多的人力物力。

2.當前提出的解決辦法是什么樣的,有用嗎?

大部分學者都對當前的高校科研管理體制表示不滿,認為目前缺乏對項目立項編制和申報的組織和指導,缺乏實施過程的審查和監督,缺乏項目結題階段的檢查和評估。

目前確實存在著項目審批、實施和結題驗收階段的各種問題,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我們也應該思考一下,在這些階段真正做到有效控制是可行嗎?在這三個階段控制住了就能夠解決問題嗎?

(1)項目審批階段

首先,我們分析項目審批階段。這一階段有兩個重要問題,第一,預算到底有多重要。第二,如何評定是否通過審批獲得資助。

從國際經驗來看,立項中的預算環節是非常重要的,對于項目組來說,提交一份合理可行的項目預算書是必須的。在這一環節,學校的科研部門、財務部門應該加以指導。然而,作為一個比較專業的科研領域,一個項目到底如何制定預算,很大程度上依賴項目負責人自身的判斷,財務部門、科研部門沒有足夠的信息和專業的人員給出一個合理的判斷,預算科學與合理只有依賴項目負責人的判斷,而在后期執行過程中很有可能依賴研究的進度進行調整。那么預算如何管理怎樣管理才是科學的?作為一個本身具有彈性的科研過程,用一種僵硬的標準去約束是否合理暫且不論,各個管理部門共同參與來制造一份項目預算是否可行還有待商榷。

美國的間接成本和直接成本捆綁下撥的辦法提供了很好的方法,說明上面的問題并非無解。具體解釋一下美國的做法,各高校以預收的方式接受項目經費,然后根據其實際支出的直接成本,按照與聯邦政府協商的間接成本率逐筆或者定期核銷間接成本,從而確認間接成本補償收入。間接成本補償收入,由各大學根據各自管理體系按照內部確定的比例統一分配到相關部門以補償其提供設施及管理服務的成本。

可見,制定預算的過程應該與執行相關,任何一個項目都不可能在項目未執行的階段制定非常明確的計劃并且不容更改,但是哪些是可以被控制的哪些允許有彈性是我們在這一階段需要明確的。

那么如何評定一個項目是否能夠獲得資助呢?在北郵軟件學院宋茂強教授套取科研經費的案例中,據其描述,分給其團隊的50萬元設備費,150萬元勞務費中,通過正當途徑沒法花出這筆錢,因為“沒有具體任務”,那么我們是否應該思索一下,為什么在這種情況下,他的團隊能夠獲得資助,而且金額并不低,我們的項目審批是否出現了問題?在項目審批階段不嚴格,那么后續的問題只有通過各種渠道彌補以減輕損失,得不償失。事實上,我國的項目審批盡管很大程度上有同行評議,尤其是規格高的科研項目,但是并不嚴格,仍舊存在著學者通過一定途徑造假騙取項目的機會。而在美國,除了聯邦政府對大學科研資助中的90%都是通過同行評議來最終決定的以外,他們還要求承擔聯邦經費資助任務的所有科研機構必須有合乎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和管理系統,在簽訂項目資助合同時必須進行確認。在我國似乎并沒有如此嚴格的要求。一些小項目甚至直接成為補貼研究人員的一種方式,但此補貼非彼補貼,錢要花出去也不容易。

(2)項目實施階段

在預算執行不到位這個問題上,我們的科研管理模式一向是模棱兩可的,如何審查和審查什么并不明確。很多學者針對科研經費流失這一現象痛心疾首并且提出科研管理部門應該做到對科研項目的跟蹤審查,目前我們還沒有針對科研項目的流程管理,即全過程管理。全過程管理顧名思義,并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我們是否有足夠的人力和物力去完成?財務部門不應該僅僅關心科研項目經費支出的合法性和合規性,還應該對科研項目的效益型進行審查,那么如何界定效益?可以說財務部門對于科研項目的效益審查是一個見仁見智的過程。即使有了信息共享過程,面對科研項目本身的復雜性以及科研項目的分散性,財務人員如何能夠真正的過程跟蹤?什么樣的問題是財務能夠發現并且控制的?如果談全過程審計,那么這恰恰應該建立在財務部門和科研部門充分發揮作用并且信息能夠充分共享的前提下才能夠有效完成的,但是如果財務部門和科研部門等真的做到了全過程介入,那么全過程審計是否會成為重復勞動,況且對科研經費的全過程審計所需要耗費的精力也并非日常審計工作可以充分支持的。如果不從源頭堵住問題產生的根源,過程中只能夠盡力彌補,那么與其花時間討論過程中如何減少損失,我們還不如更多地討論如何減少問題的產生。

(3)項目結題驗收階段

高校科研項目不主動結賬,管理部門沒有強制措施,導致結余資金被課題負責人濫用,支出與個人消費類相關的項目。造成了經費的流失。為了防止出現這類問題,只能是提出要在結題階段嚴格管理,對結余經費進行恰當處置。仍舊以美國為例,在結題階段,項目申請人需要填寫談判申請書,包括每項成本集合的詳細清單,說明集合的組成和分配。還需提交經過審計的財務決算報告,用以顯示并說明申請書與決算報告之間的經費分配差異的對賬單,確保所有開支都是可列支成本的確認函,還需要提供年度審計報告。如果某一成本類別跟往年相比有顯著變化也需說明原因。可見項目結題驗收階段是很重要的,即使不能完全防范項目經費被浪費或者濫用的風險,但至少能夠起到很強的威懾作用。對于我國當前的實際情況來說,結題驗收階段管理控制并不嚴格,往往撥款機構并未及時有效地對項目進行驗收。從另一方面來看,即使驗收階段能夠控制一些問題的產生,但是并沒有在根本上改變可能出現的資源浪費或者資源閑置現象,換句話說,這類問題是通過結題驗收階段很難被發現的。

另外也有文章提出強化三級內控,而從內控角度出發,科研管理、財務管理等部門的協調與配合就是至關重要的。但是多部門聯合管理機制的意義到底有多大?眾志成城還是互相推誘?科研部門主要進行項目管理和合同管理;財務部門負責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審計部門對科研項目進行審計;資產管理部門對資產進行管理,及時登記。從校級、院系級甚至項目級層層把關嚴格控制,在某種程度上的確防范了科研經費濫用的風險。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我們也只能夠強調了各個部門獨立的責任,即使不用做部門聯動三級內控的說明,只需強調各部門各盡其能便可以達到這個目的,因為目前的實際情況是我們大部分高校和科研機構的內控本身就是有不少問題的,沒有做到各盡其能。即使未來能夠做到對科研項目管理各個部門各盡其能,對防止科研經費被濫用或者運用低效的問題到底能夠起到多大的作用呢?終究問題的關鍵不在于“堵”,而在于“疏”,找到問題的根源所在才是解決之道。多個部門即使做到信息聯動與共享,也沒有足夠的人力物力對每個項目進行嚴格的監督和管理,問題還是有可能出現的。

二、弄清科研的本質和科研經費的意義

二十世紀著名哲學家波普爾(Karl Popper)提出可證偽性(falsifiability),即任何學科都可以通過反例驗證真偽,只有經過多次證偽不能被推翻的才有可能被稱為科學。而科研就是一種通過不懈的努力不斷推翻,不斷探究已達到無限逼近于真正的面貌的過程。人類是一個龐大的群體,而汲汲于此的人數千萬以上,在我國如果將博士生納入進來,也有百萬人在做這樣的事情,不可謂不龐大。然而我們的科研產出的數量與科研的質量卻很難讓人恭維。每年大量的科研經費換來的如果僅僅是同一篇文章的反復引用倒也無傷大雅,但是卻讓眾多的學者誤入歧途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確實無法接受的。科技部部長萬鋼連用兩個憤怒表達了對這一領域的憤慨。在筆者看來,解決科研問題的重點不在于監控機制有多嚴格,而在于讓科研成為一個產業,與市場充分結合,其中兩個關鍵詞:激勵、效益。這兩個關鍵詞背后說明一個道理:找對位置并放手對人性的信任。

在陳述這一觀點之前,我們需要明確三個問題—第一個問題,為什么要做科研,即申請項目是為了什么?第二個,如何評定我所做的科研項目的意義,是否能夠評定?第三個問題也是最重要的一個問題,科研項目應該由誰出錢?

1.為什么要做科研?

首先,科研是針對本領域的問題,哪怕不是大家都很關注的問題,研究者本人認為去研究它有價值,無論是出于社會意義考慮還是個人興趣。那么既然感興趣就要去研究它,這也可以分類來看:一類科研課題可能并不需要太多的經費支持,只要日常的圖書館數據庫就可以完成,也很少需要考察或者交流,那么這與我們談論的科研項目沒有太多關系。另一類科研課題可能需要考察、調研,甚至只有大型的科研儀器設備才能夠支持,并且可能由研究者一人或者幾人組隊都無法完成的,那么這樣的課題就需要由外在的經費支持。一般來說,文科類課題所需資金較少,而理工科可能涉及到儀器設備問題,所需資金較多。通常憑研究者個人的財力是無法負擔自己所感興趣的課題研究的,需要國家或者企業等出資支持。當然,這都是申請科研項目尋求科研資助的合理且正當的理由,還有一類理由社會生成的“需求”,即評職稱需要。隨便查閱某個高校或者科研機構的相關人事規定,由助教晉升教授,由研究助理晉升到研究員,都包括發表多少文章,承擔多少個項目的規定,并且由于項目本身更可能具有一定的含金量,如國家級、省市級等,申請到該科研項目本身似乎都可以作為學術成果參與進每年的考評,那么出于這種目的,仿佛人為創造出來的評價學術能力的指標,各種科研項目存在的意義更加“豐富”了。如果僅僅以此作為申請科研項目的激勵,而沒有良好的想法,我們可以猜測接下來整個對經費的使用便不會有太多的約束,相反科研人員更多會思考如何“花出去”。從本質上來說,做科研,做好科研,更多需要內在的激勵,是獨上高樓,望盡天涯路,是衣帶漸寬終不悔的熱情。而目前的評職稱的激勵是負面的,并不利于科研,又哪里會有為伊消得人憔悴呢。我們甚至可以統計一下很多科研項目的成果有多少是真正被認可的,相反,找發票找的卻讓人憔悴了。

2.什么是科研成果,如何評定科研產出?

科研成果如何評定,這個本身就是一件困難的事情。國際上也普遍依賴同行評議,因為作為局外人,一項科研到底取得了多大的績效,我們是無從考核的,即使可以,也耗時耗力。更何況對于財務部門、科研部門以及審計部門等并不具有各種學科專業知識的管理人員來說,客觀公正地評定科研成果是困難的。除此之外,由于科研成果本身的不確定性,有些研究很可能經歷多年才被人發現其中的價值,尤其是對于人文和社會科學來說,其成果并不能立即轉化為產品投入市場。所以說科研成果評價只能依賴兩個要素:第一,同行。第二,市場。能投入市場檢驗的一定可以轉化為應用。而理論研究則多靠同行評議。當然這都是次優解,即使同行評議也不能完全保證公正客觀。

3.科研項目由誰出錢?

第三個問題承接上面的第二個問題,對于應用性強的研究,市場自會發現其績效并愿意出錢購買科研成果,而對于理論性較強的研究,尤其是文史類,幾乎沒有來自企業的投資,而這類研究對于一個國家來說往往是基礎性的,那么由國家出資資助學者進行研究是合情合理也是必要的。因此,對于基礎性、理論性的研究應該由國家資助,以科研項目的形式分配下去,由學者進行申請,根據實際需要進行適當的資助。對于應用性較強的研究,應該更多發揮市場的作用,國家應該退出這一領域。就目前的科研項目來說,盡管基礎性研究占了很大比例,但是仍舊有很多應用性研究在由國家出資,導致科研經費緊張不說,國家出資也很難有市場檢驗的激勵,往往效率低下。

事實上,還有一個問題有必要補充強調一下。上文說了,評職稱等可以利用所申請的科研項目,但是科研項目本身并非僅具有榮譽性,它還是經濟性的,說白了到手的都是錢。即使評職稱不作為激勵,項目經費本身對于學者來說也是一個不小的誘惑。這也是為什么常常有騙取科研經費、挪用科研經費等情況發生。當然,作為個體的人,沒有經濟利益的趨勢,僅僅靠內心對于科學的熱愛去進行研究并不鮮見,但時代在變,社會比較越來越重要。人們生存在這個世界上,按照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要自我實現,那么就需要在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和尊重需求都得到滿足,這在某種程度上也解釋了為什么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很多學者具有較高的自我約束,面對巨額的經費不為所動,某種程度上是因為原有的補償機制已經在工資、社會尊重等方面給予了足夠的支持。在美國,相當比重的科研經費都用于給科研人員發放工資和福利,而反觀國內的情況,面對紛繁復雜的外界環境,面對很多許多被市場認可學科來自市場的高額回報,很多學者是沒辦法忽視金錢的,無論是來自自身的需求還是來自社會比較。一名中科院系統人士近期和香港的教師聊天,發現在香港,教授工資非常高,以香港科技大學為例,其教師薪水一年可達100萬左右,是“典型的高薪養廉制度”,“他們教師的心都很靜,該拿多少就拿多少”。在內地,在目前的財政撥款體系下,事業編制的教師年薪也只有三四萬。如果申請到科研項目,大部分經費都花在設備購買等方面,用于人員福利的相當少,最多只有15%的勞務費可給在校研究生等,老師不能享有(新京報)。可想而知,面對曾經的同學在企業拿著動輒上百萬的年薪,又有幾人能拒絕科研經費的誘惑。

以上三個問題告訴我們三點:第一,應該減少科研項目與職稱之間的關系,增加更多其他評定標準。第二,應用性研究應該減少政府投入,由市場進行支撐。第三,國家對于基礎性的研究有必要進行一定的投入,如何評定績效是個難題。

補充上面的三點,從金錢角度還應該做到:第四,應該給知識合理的回報,當然知識是無價的,但是搞研究的人對于其的回報應該位于中高層面,至少不應該低于很多企業的核心部門的收入。第五,前面說的回報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應該正視從科研項目中“謀取個人利益”這一出發點,我們不能將此歸位侵吞國家資產等,應該允許科研經費中合理的回報。

三、既然科研回報是正當的,應使被扭曲的激勵得以恢復

上文提到科研回報的問題,那么“回報”應該以什么形式存在呢?這個也是本文討論的關鍵問題。之前很長一段時間,項目成員在科研經費中報銷一些加油票、電話費等都屬于業內公認的,并沒有過多追究,但是一旦對科研經費嚴格監管提出后,這些浪費的科研經費都成為大家垢病的焦點,比如中科協在13年10月份的調查:我國科研資金用于項目本身的僅占40%左右,其他的都以各種形式被“消費”掉了,那么這種不見光的消費到底是什么呢?對這個問題我們暫時不用回答。曾經的默許讓科研經費悄悄流失,曾經的默許讓這種流失方式變本加厲,直至觸犯法律底線,曾經的默許讓許多學者甚至喪失了政治權利或人身自由,那么我們不禁要思考,科研經費成陷阱到底誰之過?人性難道真的如此墮落?答案當然是否定的。既然我們承認科研“回報”,那么和其他的行業一樣,對于科研人員,一個項目中到底多大的部分可以用于個人回報?最早的時候我們沒有固定的說法,到今天開始陸續有政策出臺可以發放一部分績效,基本在5%在10%之間。14年最新發布的《國務院關于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一文中也提到了“間接費用用于補償項目承擔單位為項目實施所發生的間接成本和績效支出,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間接費用的內部管理辦法,合規合理使用間接費用,結合一線科研人員實際貢獻公開公正安排績效支出”,但是并沒有更具體的表述。既然政策承認了這部分回報,是否能夠大大方方地擺在臺面上,而不是有的承認了績效,有的又不明確承認,有的規定較大部分發放人員經費,有的則管理過死。我們是否能夠授權一個基本的額度,然后在這個額度之上,由科研負責人來決定他可以取得多大的科研回報?或者像美國那樣,項目通過評估后,認定了多少錢就會給多少錢的預算。至于怎么花這筆錢,并不做過多限制。 既然存在科研利潤,那么這個利潤也和會計意義上的利潤類似,由總收入減去總支出得到。總收入當然是根據項目實際批復的金額進行,而支出部分包括過程中的各種支出,結余部分即是利潤。此時每個項目負責人都是企業家,他們會嚴格控制各種支出,不該買的設備不買,能夠租用的設備則不采用購買的形式,沒有意義的會議則少參加,這樣整體過程中科研經費的利用效率自然得到了提升,項目進行過程中效率改善過程是自然發生的,如果承認了效率改善所帶來的成本減少,那么項目負責人才有激勵這樣做,而不是在項目后期儲存了大量的保溫箱或者復印紙這樣毫無效率甚至毫無后續使用價值的東西。在這種情況下,財務、審計等部門根本不需要全過程跟蹤,像監督流水線一樣步步小心,只要有了激勵,效率自然便產生了。

當然,這里面隱含了一個關鍵問題,即如果承認了科研利潤,并且科研利潤歸課題負責人支配,那么對于很多基礎性學科來說,很難評判研究的價值,正如我們上文所討論的,那么如何斷定本來應該花在研究的錢沒有被“節省”下來成為績效呢?的確,這個問題也是筆者所關注的,因為的確有可能發生,一個20萬的項目,最終只花了10萬,而剩下的都被用作科研利潤,比如本來該聘請的研究助理減少了,又比如該購買數據庫的錢省下來的,從而科研成果并沒有的多大的價值,只是項目負責人賺到了不菲的收益,而且是合法的,完全不用小心翼翼的使用,甚至連發票都不用去湊。

為了彌補這個問題,顯然申請階段和項目驗收階段的重要性被加大了。首先申請項目需要更為嚴格的審查,項目驗收階段也不能草草收場。但是前文所述,一個項目只有申請項目的人才真正了解到底做下來需要多少資金,為了獲得科研利潤,他可能將本來5萬便可完成的項目制定了20萬的預算,那么如何控制呢?此時專家評議的作用應該進一步加強。除此之外,還有更好的辦法,比如專家評審和競標的方式相結合,對于同一個題目進行“準市場化”,對可以研究他的團隊進行招標和評標,當然中標方也要結合其他方面,不僅僅是項目預算較低。這樣,申請項目時,項目負責人也應該對自己未來如何進行研究有一個較為清晰的認識,并且準許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調整各種預算,但是要規定調整的數目,防止無限制壓低支出。另外,我們上面的假設已經將學者企業家化了,要收益最大化,但是實際上承認了科研利潤以后,研究者完全可以把工作的大部分時間放在如何進行研究,如何產生成果,如何完成自己所感興趣的探索上,他大可不必頭疼錢花不出去的問題,也解決了無績效造成的缺少激勵從而影響科研質量的問題,應該承認眼里只有金錢的學者畢竟是少數。

美國的間接成本制度仍可以給我們很大的啟示,在美國,科研經費被分配到綜合基金、項目負責人和所在單位這三個賬戶。綜合基金主要用于補償學校發生的與科研活動有關的各種綜合管理成本,而分配給項目負責人的這部分有利于調動項目負責人的科研積極性并有助于其尋找發現新的科研項目,而剩余的補償收入則主要用于支持科研項目辦公室。這種分配方式強調了激勵、制約以及配合,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承認科研利潤之后的問題。

此外,國家科研課題立項過程中,應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通過競爭配置科研資源,取得科研經費使用績效的最大化。首先,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進行項目公開招標,高校公平競爭,避免科研經費的分配過度向名校、名人傾斜。長期風險型投資的科研立項更應公開招標。其次,高校內部應當鼓勵各科研基地、各學科通過競爭立項,建立優勝劣汰、公平競爭制度,杜絕立項的低水平性和盲目重復性。再次,對于企業科研項目,國家應給予扶持,形成高校科研與企業科研互補、競爭局面。科學研究的目的是應用科研成果促進生產力發展,企業對應用型科研更為重視,可以更快的將科研成果轉化應用到生產過程中,推動生產力發展和社會進步。

總之,通過拉近與市場的關系,可以淡化金錢與科研之間的距離,強調成果與產出。這樣,那些堵漏洞的法子,可以稍微放松一些,因為畢竟,來自自己的監督,少犯錯誤才是減少錯誤的最終途徑。盡力彌補的手段在短時間內可行,但是長期來看,問題并不會減少,即使最終科研經費的使用再也不會送任何一個負責人進監獄,大家都嚴格按照規定使用了,實驗室里一堆限制無用的設備還是不會減少的。一個良好的科研體制和整個的社會環境是協調一致的,需要基于對科研人員的信任,將真正的激勵機制引入,從而提高效率,減少浪費,杜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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