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寶財
隨著黨中央、省級層面對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等一系列制度文件出臺,標志著具有浙江特色的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工作發展進入到一個新的歷史時期,對國家審計機關來說,是一項前所未有、充滿挑戰性的工作。基于此,探索開展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是黨中央為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一項重要措施,也是國家審計機關開展審計全覆蓋的具體表現,更是環境資源責任審計與經濟責任審計的有機結合。
一、自然資源資產審計內涵
(一)自然資源資產內涵
由于自然資源資產范圍大,實施好自然資源資產責任審計項目前提是摸清“自然資源資產家底”。根據《中國大百科全書》自然資源主要包括水土資源、生物資源、氣候資源及旅游資源等,而對照《企業會計準則》,并非所有自然資源都是資產,即自然資源范圍遠大于會計上資產。大部分學者認為開展自然資源資產責任審計載體范圍主要包括土地類資源、礦產類資源、水類資源、林業類資源及海洋類資源等。
(二)經濟責任審計內涵
經濟責任審計最早來源于“受托責任”,多數國外學者認為受托責任是產生經濟責任審計的理論基礎,國內學者也認為經濟責任審計保證了受托責任能夠有效履行,該審計具體開展活動是以受托責任為基礎,從而構建了“契約—責任—監督—審計”的理論體系,即契約是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的內在成因,監督過程是經濟責任審計落實受托責任的具體表現。即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對經濟責任的關系主體間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全面綜合評價過程,具體涵蓋內容有經營目標是否實現、重大經濟活動是否執行民主集中制、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性、資產效益性、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情況及領導干部遵紀守法情況等。
二、建立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
在構建自然資源資產評價指標體系時,要全面考慮黨中央、國務院、審計署等有關部門對實施自然資源資產責任審計有關要求規定,本文嘗試建立一套較為科學、完整、實用的自然資源資產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
(一)自然資源資產財政財務評價指標
目前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編制還處于“試水期”,因此,摸清自然資源資產“家底”是實施好自然資源資產審計重要一步。在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編制過程中必須考慮財政資金投入情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及資源資產實物計量等因素。基于此,在實施自然資源資產責任審計評價體系中必須包含負債表編制、資金收支管理、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及資源資產實物計量等要素。即自然資源資產財政財務評價指標(詳見表1)。
(二)自然資源資產政策法規執行評價指標
由于自然資源資產政策法規較多,涉及多個資源管理職能部門,因此在實施自然資源資產責任審計評價過程中,重點關注有關部門是否根據上級部門文件精神制定和落實相關自然資源資產方面制度,在推進綠色生態產業方面投資力度,重大環保工程及重大資源資產決策是否充分考慮可持續發展因素,是否關注生態環境等因素,是否樹立正確政績觀。即自然資源資產法規執行指標(詳見表2)。
(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情況評價指標
在評價自然資源資產績效方面要包括政策績效、資金績效、使用績效、生態和社會責任績效;在評價產權方面要關注資產權屬劃分管理是否合理、產權是否統一登記、各類責任劃分是否合理等;在評價資產補償方面要重點關注補償機制是否完善、是否建立較全面生態補償辦法、補償操作過程中是否存在舞弊等;在評價自然資源資產監管方面要重點關注問責機制是否健全等。即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情況執行指標(詳見表3)。
三、提供可行的評價框架模式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及審計署等有關部門關于加強自然資源資產審計有關制度文件,并結合近年來各地審計機關開展自然資源資產審計試點情況,嘗試建立一套3層次12分指標的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從而期望達到以下幾個目的:一是有利于從問責機制角度全面考核自然資源資產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對自然資源資產承擔的經濟責任,進一步促使建立健全考核機制和深化審計全覆蓋目標;二是有利于推動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的編制,為建立自然資源資產數據庫提供一種可行的框架模式;三是為即將開展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在審計評價方面提供一種可行的評價框架模式。(作者單位:湖州市審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