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資金
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6﹞253 號,以下簡稱 253 號
文),中央財政將安排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資金(以下
簡稱“專項獎補資金” ),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和中央企業推動鋼
鐵、煤炭等行業化解過剩產能。
中央企業按照 253 號文開展有關工作, 在收到專項獎補資
金時,應暫通過“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借記“銀行存款”
等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按要求開展化解產能相關
工作并經核查清算后,按照財政部清算的有關金額,借記“其
他應付款”科目,貸記有關損益科目;因未能完成有關任務而
按規定向財政部繳回資金的,按繳回資金金額,借記“其他應
付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