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關于做好建筑業營改增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準備工作的通知》(建辦標[2016]4號,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建筑業的增值稅稅率擬為11%,要求各部門在2016年4月底前完成計價依據的調整準備。截至目前,我國還有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和生活服務業這四大行業沒有實施“營改增”。此次《通知》的發布,無疑釋放了建筑業率先啟動“營改增”的積極信號。
《通知》發布后,輿論的焦點集中在了11%的稅率會對建筑業的稅負產生什么影響,建筑業在推進“營改增”的過程中可能存在哪些問題,以及建筑企業應如何應對“營改增”這一變革等方面。為了使大家對建筑業“營改增”有一個更加清晰和深刻的認識,《財會信報》記者采訪了業界專家。
影響
建筑業整體稅負或增加 可能向房地產業轉嫁
2016年,我國將全面推進“營改增”改革,將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和生活服務業納入試點范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1月22日主持召開座談會時強調,今年將全面推開“營改增”,加快財稅體制改革,進一步顯著減輕企業稅負,且增值稅分享比例要在全面推開“營改增”后做合理適度的調整,增強地方財政的造血功能。根據相關統計數據,截至2015年6月底,全國納入“營改增”試點的納稅人共計509萬戶。據不完全統計,從2012年試點開始到2015年年底,“營改增”已經累計減稅5 000多億元。伴隨著《通知》的出臺,建筑業“營改增”的系列部署已經初現端倪。
關于“營改增”后建筑業企業稅負的變化,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稅收與財務管理系主任蔡昌在接受《財會信報》記者采訪時指出,總體來看,建筑業的稅率定為11%后,稅負比原來要高,并且稅負增加的幅度比較大。這是因為,建筑業過去的營業稅稅率是3%,而現在增長到了11%,提高了8個百分點。從理論上講,建筑企業可以通過進項抵扣降低稅負,且建筑業可以抵扣的項目很多,如鋼材、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以及運輸費用等。但實際上,由于難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原因,建筑業進項抵扣不足的問題十分嚴重。不僅如此,人工費無法抵扣也會增加企業的稅負,因為建筑施工行業里存在大量的勞務,人力成本很高,加之行業內層層轉包、工程項目墊資和中標下浮等問題的存在,因此,對大多數建筑企業來說,11%的稅率達不到大幅度減稅的效果。
談到建筑業“營改增”對房地產業的影響,蔡昌提出,稅負增加可能會促使建筑業將稅負向下游企業轉嫁,把無法抵扣的部分轉向房地產業。這樣一來,房地產業也會繼續向下轉嫁,把稅負轉給消費者,最終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房價走勢。
稅務專家郭偉在接受《財會信報》 記者采訪時表示,建筑業“營改增”對不同類型企業稅負的影響也不同,應該區分看待。對那些核算非常正規的企業,如上市公司、大型國企來說,如果采購的所有物資都是通過正規渠道獲得的,那么很容易就能進項抵扣。即使將增值稅稅率定為11%,比之原來營業稅3%的稅率大幅提高,他們的稅負也不會增加。但對那些核算不健全、不能抵扣的企業,特別是很多民營企業來說,稅負實際上是增加的。而當前,中小規模的民營企業在我國建筑業中占多數,大型企業數量較少。核算不完善、不能抵扣的民營企業通常分為兩種:一種是采用分包形式的工程隊,由于形式簡單,大多無法取得進項稅抵扣;另一種是從事小項目的建筑企業,如從事修路、園藝工作等,這種小項目抵扣的難度也很大。所以,11%的稅率對民營企業而言,是不小的負擔。
同樣,有業內人士認為,在我國,建筑業年產值近16萬億元,從業人員達到4 500萬,“營改增”的方案設計需要慎之又慎。在營業稅制下,建筑業全額計征營業稅。建筑企業在購買建筑材料和施工機械設備時,進項稅額無法抵扣,產生對建筑材料和機器設備重復征稅的問題。“營改增”有利于消除建筑企業服務之間、產品和服務之間的雙重征稅,將一部分增值稅轉嫁給下游企業和消費者,減輕建筑企業的稅收負擔。但由于建筑業上游抵扣不健全、項目周期長,采購時所面對的供應商,一般均為小規模納稅人,難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所以,增值稅稅率定為11%后,企業稅負增加的可能性很大。如果執行11%的稅率,不僅減稅會成為泡影,還會“吃掉”建筑業的利潤。
難點一
建筑業“營改增”是否設置一個“過渡期”
目前,建筑業“營改增”的步伐在不斷加快。要想順利完成“營改增”,在建筑業內還存在哪些難題有待解決呢?
對此,蔡昌指出,隨著建筑業“營改增”的推進,地方政府之間、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勢必會對稅收歸屬問題產生爭議。這就需要有關部門重新劃分建筑企業的納稅地點,以及考慮一些抵扣的情況。此外,由于11%的稅率偏高,建筑施工企業會想辦法把稅負轉嫁掉,從而產生成本虛擬的現象,或者建筑企業會拿沒有發生過的合同去抵扣增值稅,這些問題都需要有關部門進行進一步的規范和監督,加強檢查,審查企業業務的真實性。還有一個現象也應該引起足夠的重視,即建筑施工企業本身的利潤率太低,在稅負增加的前提下,應如何保證建筑企業的生存。
他表示,實際上,建筑業和房地產業的“營改增”應同步進行,現在制定建筑業的增值稅稅率只是改革的第一步。因此,在整體改革啟動之前,相關部門也應該對房地產業和建筑業的定價是否含稅等,進行明確。此外,從業人員納稅意識的培養和納稅習慣的改變,也需要著力引導。
郭偉認為,建筑業實行“營改增”,實際上也是產業自身的轉型。舉例來看,如果一家建筑企業有正規的核算體系,采用技術程度較高的鋼結構建造房屋,那么,即使建筑業稅負增加,也不會對其產生影響。但與此相反,采用傳統技術進行生產、無法取得抵扣的建筑企業會在“營改增”過程中極大的增加稅收負擔,而這些增加的稅負最終會體現在房屋價格上。長此以往,市場就會自動選擇技術程度更高的企業,傳統的手工建筑企業會逐漸被淘汰。市場會倒逼傳統建筑企業進行產業轉型。
他接著解釋稱,當前,我國從事建筑行業的工人有4 000多萬,在“營改增”之后,隨著產業轉型,建筑行業對勞動力的需求會逐漸降低。到那時,這么多富余勞動力要如何消化?這部分人的就業問題會是一個很嚴重的社會問題,需要尤其注意。此外,稅收對經濟發展能起調節作用,11%的稅率對國企等大型建筑企業來說是一個利好消息,但對民營企業卻未必。建筑業本身的利潤就偏低,拖欠工程款的現象很普遍,11%的稅率會使民營企業不堪重負。要想順利完成“營改增”,需要為民營企業設置一個“過渡期”,在一定時期內通過財政補貼等方式,緩解其稅負壓力。“過渡期”要如何設置,財政補貼要如何開展,也是一個應該重視的問題。
難點二
建筑業“營改增”有四大難題待破解
有業內人士分析指出,在建筑業“營改增”推進的過程中,還存在幾個難題有待解決。
第一,納稅地點的確定。建筑行業跨地區經營情況非常普遍,“營改增”后,建筑業納稅地點及稅收歸屬問題,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根據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勞務,應當向勞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納稅。以建筑勞務發生地為納稅地點,符合建筑作業流動性大、施工復雜的特點,也便于稅收征管。因此,“營改增”后,在機構所在地納稅還是在勞務發生地納稅,迫切需要明確。如果選擇在勞務發生地納稅,會對施工企業的財務核算能力提出很高要求;而如果選擇在機構所在地納稅,又會使企業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因無法確切掌握異地工程的施工進度、財務狀況等實際問題,而難以監管到位。
第二,納稅義務時間的確定。根據現行營業稅政策,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但現實情況是,建筑業存在預付工程款、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結算價款,以及大型項目采用按工程進度支付款項、竣工后清算等結算方式。等“營改增”完成后,肯定會出現大量工程施工與營業收入不匹配、稅款征收入庫波動大的現象。要如何確定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也是需要關注的問題。
第三,發票風險增大。按照有關規定,一般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未在規定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申報抵扣的,不得作為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這對建筑企業的納稅及抵扣風險意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此外,增值稅發票歷來是發票管理的重點對象,也是發生經濟違法案件較多的票種之一,因此,“營改增”后,對建筑業發票管理的要求也大大提高。一旦發票管理不善,就可能給企業帶來違法犯罪及多繳稅款的風險。首先,建筑企業存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無法抵扣的風險。現實中,無法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上游已定性為虛開的、經鑒定為偽造的、被證明為非稅務機關出售的、通過金稅系統發現的“失控”、“作廢”票,以及走逃企業開具的、未報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其次,建筑企業存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風險。增值稅專用發票除了具有一般發票的銷售憑證作用外,還具有抵扣稅額的作用。在利益的驅使下,“營改增”后,一些建筑企業的虛開行為可能會進入暴發期。
第四,企業的賬務處理難度加大。“營改增”后,只有賬務處理規范的企業才能正確進行納稅申報,這會給建筑企業的財務工作帶來新的挑戰。財務人員將面臨新舊稅制銜接、稅收政策變化、具體業務處理和稅務核算轉化等難題。由于建筑企業財務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職業操守參差不齊,可能會對稅收政策的理解、相關業務的會計核算、稅收的申報繳納等產生偏差,從而產生財務核算不合規、納稅申報不準確等風險。
同時,“營改增”也對建筑企業的賬務處理提出了新要求。增值稅采用抵扣的核算模式,其應納稅額等于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需增加十多個會計科目,比之原來,核算難度大幅增加。“營改增”不僅改變了建筑企業的會計核算體系,同時還使開票系統、報稅系統、認證抵扣、稅款繳納等操作方面都產生了變化,企業的賬務處理稍有不慎,便會產生風險。
應對
企業需轉變觀念 積極轉型
在采訪中,郭偉指出,建筑業在地方政府的稅收收入中占很大比例,“營改增”后,地方政府的收入肯定會減少,但財政減收是國家經濟轉型過程中必然經歷的陣痛,相關各方應主動應對。經濟轉型完成之前的這段時間內,一定是困難的,但這些困難最終都能克服。當然,國家需為產業轉型所帶來的一系列問題買單。由產業轉型所帶來的下崗潮,國家要通過財政補貼進行安撫。現在推出的很多鼓勵小微企業發展的政策,以及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鼓勵措施等,都是在解決這些社會問題。實際上,“營改增”后,我國整體的稅收收入并不會減少,因為我國的稅制特點是企業稅負重、個人稅負輕。國家下一步稅制改革的重點就是增加個人征稅的比例。目前,我國的個稅收入只占了整體稅收收入的7%左右,而美國是45%;個稅的覆蓋范圍也比較小,還有很多人沒有繳納個稅。因此,這方面提升的空間很大。
他表示,就建筑業企業而言,首先,要從建筑企業的董事會層面做起,轉變觀念,認識到“營改增”不僅是簡單的稅制轉換,更是企業轉型的契機。企業要積極響應稅制改革,積極轉型。其次,企業要對所有的物資采購進行嚴格控制。為了盡可能地增加抵扣,企業需要做好整體預算,對必須做的項目和可以不做的項目進行區分。再次,建筑企業對增值稅抵扣要加強認識,不能再按照原來的習慣做事,要認識到增值稅抵扣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
至于建筑企業要如何應對“營改增”,有業內人士建議,企業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一是從思想上主動接受“營改增”,認真學習《增值稅暫行條例》和“營改增”的配套實施細則,開展增值稅相關知識的學習,在稅收知識上打好基礎;二是完善發票管理制度,充分理解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特殊性并加強管理,從取得、開具、保管、申報等各個環節加強監控;三是重視稅務管理,加強納稅籌劃;四是財務人員要提高素質,養成主動學習的習慣,密切關注“營改增”的最新動態,充分結合企業實際,進行有效的稅務籌劃和會計核算;五是重視并利用先進的信息化管理工具,破解建筑業跨地區經營所帶來的管理難題;六是充分利用財政扶持政策,可以根據自身經營狀況,判斷“營改增”給自身帶來的影響,積極努力地爭取國家的相關財政扶持,以便在此次稅制改革中獲得有利的競爭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