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2205 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經濟責任審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高審計質量和效果,
根據《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
細則》和《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所稱經濟責任,是指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因其所
任職務,依法對所在部門、單位、團體或企業(含金融機構)的財
政、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義務。
第三條本準則所稱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對本組
織所管理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評價和鑒證的
行為。
第四條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
員所從事的經濟責任審計活動。其他單位或者人員接受委托、聘用,
承辦或者參與經濟責任審計業務,也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二章一般原則
第五條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
和人民團體下屬獨立核算單位的主要領導人員,以及下屬非獨立核
— 4 —
算但負有經濟管理職能單位的主要領導人員;企業(含金融機構)
下屬全資或控股企業的主要領導人員,以及對經營效益產生重大影
響或掌握重要資產的部門和機構的主要領導人員等。
第六條經濟責任審計應當有計劃地進行,一般由干部管理部
門書面委托內部審計機構負責實施。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結合干部管理部門提出的年度委托建議,擬
定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報請主管領導批準后,納入年度審計計
劃并組織實施。
組織可以結合實際,建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負
責經濟責任審計的委托和其他重大經濟責任事項的審定。
第三章審計內容
第七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被審計領導干部的職責權限
和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結合其所在組織或者原任職組織的實際情
況,確定審計內容。
第八條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一般包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經濟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推動
組織可持續發展情況;
(二)組織治理結構的健全和運轉情況;
(三)組織發展戰略的制定和執行情況及其效果;
(四)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情況;
(五)各項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特別是內部控制制度的制
— 5 —
定和執行情況,以及對下屬單位的監管情況;
(六)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
(七)有關目標責任制完成情況;
(八)重大經濟事項決策程序的執行情況及其效果;
(九)重要項目的投資、建設、管理及效益情況;
(十)資產的管理及保值增值情況;
(十一)本人遵守廉潔從業規定情況;
(十二)對以往審計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十三)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第四章審計程序和方法
第九條經濟責任審計可分為準備、實施、終結和后續審計四
個階段。
(一)審計準備階段主要工作包括:組成審計組、開展審前調
查、編制審計方案和下達審計通知書。審計通知書送達被審計領導
干部及其所在組織,并抄送有關部門。
(二)審計實施階段主要工作包括:召開進點會議、收集有關
資料、獲取審計證據、編制審計工作底稿、與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
所在組織交換意見。被審計領導干部應當參加審計進點會并做述
職。
(三)審計終結階段主要工作包括:編制審計報告、征求意見、
修改與審定審計報告、出具審計報告、建立審計檔案。
— 6 —
(四)后續審計階段主要工作包括:檢查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
情況和審計建議的實施效果。
第十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考慮審計目標、審計重要性、審計
風險和審計成本等因素,綜合運用審核、觀察、監盤、訪談、調查、
函證、計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獲取相關、可靠和充分的審計證據。
第五章審計評價
第十一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國家有關政策以
及干部考核評價等規定,結合所在組織的實際情況,根據審計查證
或者認定的事實,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進行審計評價。
第十二條審計評價應當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客觀性、相關
性和謹慎性原則。審計評價應當與審計內容相一致,一般包括被審
計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的業績、主要問題以及應當承擔
的責任。
第十三條審計評價可以綜合運用多種方法,主要包括:進行
縱向和橫向的業績比較分析;運用與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
有關的指標量化分析;將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行為或事
項置于相關經濟社會環境中進行對比分析等。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審計內容和審計評價的需要,合理選擇
和設定定性和定量評價指標。
第十四條審計評價的依據一般包括: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
— 7 —
(二)國家和行業的有關標準;
(三)組織的內部管理制度、發展戰略、規劃、目標;
(四)有關領導的職責分工文件,有關會議記錄、紀要、決議
和決定,有關預算、決算和合同;
(五)有關職能部門、主管部門發布或者認可的統計數據、考
核結果和評價意見;
(六)專業機構的意見和公認的業務慣例或者良好實務;
(七)其他依據。
第十五條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的問
題,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按照權責一致原則,根據領導干部的職責分
工,結合相關事項的決策環境、決策程序等實際情況,依法依規進
行責任界定。被審計領導干部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承擔的責任
包括: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
對被審計領導干部應當承擔責任的問題或者事項,可以提出責
任追究建議。
第十六條被審計領導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員對有關問題應當
承擔的責任,內部審計機構可以以適當方式向干部管理監督部門等
提供相關情況。
第六章審計報告
第十七條內部審計機構實施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后,應當出具
審計報告。
— 8 —
第十八條審計組實施審計后,應當將審計報告書面征求被審
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組織的意見。內部審計機構應當針對收到的書
面意見,進一步核實情況,對審計報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組織應當自接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
之日起10 日內提出書面意見;10 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
異議。
第十九條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況,包括審計依據、實施審計的情況、被審計領
導干部所在組織的基本情況、被審計領導干部的任職及分工情況
等;
(二)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主要情況;
(三)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和責任認定;
(四)審計評價;
(五)審計處理意見和建議;
(六)其他必要的內容。
審計中發現的有關重大事項,可以直接報送主管領導或者相關
部門,不在審計報告中反映。
第二十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將審計報告報送主管領導;提交
委托審計的干部管理部門;抄送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組織和相
關部門。
內部審計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撰寫并向委托部門報送經濟
責任審計結果報告。
— 9 —
第七章審計結果運用
第二十一條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作為干部考核、任免和獎
懲的重要依據。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促進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充分運用,推進組織
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責任追究、整改落實、結果公告等制度。
第二十二條內部審計機構發現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組
織違反內部規章制度時,可以建議由組織的權力機構或有關部門對
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作出處理、處罰決定;發現涉嫌違法違規線索
時,應當將線索移送紀檢監察部門或司法機關查處并協助其落實、
查處與審計項目相關的問題和事項。
第二十三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及時跟蹤、了解、核實被審計
領導干部及其所在組織對于審計查實問題和審計建議的整改落實
情況。必要時,內部審計機構應當開展后續審計,審查和評價被審
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組織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所采取的整改情況。
第二十四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和被審
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組織的整改落實情況,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
告;對審計發現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有關建議,以綜
合報告、專題報告等形式報送主要領導,提交有關部門。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準則自2016 年3 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