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部門決算編制說明,調整預算數是指經調整后的全年預算數,包括年初預算數和預算調增調減數,即:調整預算數=年初預算數+預算調增數-預算調減數。
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財務規則有關規定,各部門、各單位應當以預算調整情況是否已經按照規定程序報送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批或備案為依據填報調整預算數,即:⑴已經按照規定程序報送審批或備案的,調整預算數=年初預算數+預算調增數-預算調減數;⑵未按照規定程序報送審批或備案的,調整預算數=年初預算數。
(附注:《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第十二條規定,“預算在執行中原則上不予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預算的,行政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送審批。”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第十條規定,“預算執行中,國家對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的預算一般不予調整。上級下達的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增加或者減少支出,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事業單位應當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調整預算;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以外部分的預算需要調增或者調減的,由單位自行調整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