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資格標準
精通本專業理論和專業知識,掌握國內外現代的經濟管理科學方法和發展趨勢;通曉與本專業有關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能為本部門或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決策服務;具有豐富的經濟工作實踐經驗,能解決重大經濟活動中的關鍵或疑難問題,在創新經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方面業績卓著;對本專業理論有系統研究,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的高水平的論文、著作;能組織和指導經濟專業人員完成各項專業業務,對經濟發展和人才隊伍建設做出較大貢獻;能運用計算機和外語獲取信息和進行學術交流;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從事經濟專業工作的人員。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三條 政治思想和職業道德要求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取得高級經濟師資格后,年度考核合格(稱職)以上。
取得高級經濟師資格后,出現如下情況之一,在規定的年限上延遲申報或不得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警告處分者,延遲1年以上。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延遲2年以上。
(三)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不得申報。
(四)在經濟活動中有違法行為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不得申報。
第四條 學歷、資歷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以上,取得高級經濟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工作5年以上。
(二)取得高級經濟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工作4年以上;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省(部)級科技進步二等獎(及相應獎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獲得省級以上“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或“優秀創業企業家”稱號,或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
3.獲得具有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發明專利(第一發明人)2項以上。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取得高級經濟師資格后,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和《江蘇省經濟管理領域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知識更新工程(“353工程”)繼續教育的意見》的要求,結合本專業實際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達到規定的要求。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六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精通本專業理論和專業知識,掌握國內外現代的經濟管理科學方法和發展趨勢;通曉與本專業有關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能為本部門或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決策服務;對本專業理論有系統研究,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的高水平的論文、著作。
第七條 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取得高級經濟師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連續主持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的經濟工作3年以上,或作為主要骨干連續參與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的經濟工作5年以上,或連續主持小型企業經濟工作5年以上。
(二)主持1項以上國家、省(部)級或2項以上市(廳)級基礎設施建設、技術改造項目或大中型企業的中外投融資、企業改制、兼并聯合、管理創新、企業文化創優等項目的方案論證、可行性評估及組織實施。
(三)主持大型經濟活動的組織工作。近3年中每年主持1次以上高層次有影響的論壇、研討會或報告會等重大活動,本人在大會上發表價值較高的學術報告或專題演講。
第八條 業績、成果要求
取得高級經濟師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主持(3年以上)或作為主要骨干(5年以上)參與大、中型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期間,連年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為企業的扭虧增盈作出突出貢獻。政策性虧損企業不作盈利要求。
(二)主持小型企業經營管理工作期間,連續5年為企業的經營管理和主要經濟指標達到本市同行業企業先進水平(前2名)作出突出貢獻(以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證明為準)。
(三)主持1項以上國家、省(部)級或2項以上市(廳)級經濟項目的可行性評估及組織管理,經實踐運用達到預期目標。
(四)從事經濟領域的研究與實踐,其成果獲國家三等獎或省(部)級二等獎以上獎勵(以獎勵證書為準);或5年以上從事行業規劃、經濟政策研究,主持制訂的重點行業規劃、重要經濟政策規章,經主管部門批準付諸實踐,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五)主持高層次有影響的論壇、研討會等重大活動,本人在會上發表學術報告、專題研究,并經省內2名以上同行學科帶頭人評鑒具有較高水平和價值(須有書面評價意見)。
(六)企業目前擁有1個以上中國名牌或2個以上江蘇省名牌產品,或者企業擁有1項以上國家發明專利或2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所獲專利已實施并取得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本人為創名牌或專利發揮了重要作用。
(七)主持江蘇省高新技術企業經營管理工作期間,連續3年為企業的經營管理和主要經濟指標達到本市同行業先進水平(前2名)作出突出貢獻(以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證明為準)。
第九條 論文、著作要求
取得高級經濟師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出版本專業學術著作或譯著1部以上(本人撰寫10萬字以上)。
2.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上公開發表具有較高水平的本專業論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十條 計算機應用能力要求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計算機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學位);
(二)取得國家計算機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合格證;
(三)取得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信息化素質培訓考核合格證,或取得國家或省統一組織的職稱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核)規定科目的合格證。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申報經濟專業正高級經濟師資格應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條規定的材料,并按規定程序送評。
第十二條 從國內外引進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據本人實際水平和能力直接申報。
第十三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說明等見江蘇省正高級經濟師資格條件附錄。
江蘇省經濟專業正高級經濟師資格條件附錄
一、申報人必須提交的材料
1.按要求填寫的“江蘇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申報表”( 以下簡稱“申報表”)一式3份,并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備用相片1張(免冠大1寸)。
2.“江蘇省經濟專業正高級經濟師資格申報人員情況簡介表”一式20份。
3.對照第三條,將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以來的年度考核結果填入“申報表”內相應的欄目處。
4.對照第四條,必須提交由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的學歷(學位)證書,以及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任職聘書等復印件。
5.對照第五條,提交記載本人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后完成繼續教育的情況、經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驗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原件。
6.對照第六條,提交反映本人專業理論水平的證明材料。
7.對照第七條,將本人的專業工作經歷填入“申報表”相應欄目,并經單位核實確認。
8.對照第八條,提交業績成果證件、證明及輔助證明材料的復印件。若是獲獎項目,應寫明等次。
9.對照第九條,提交規定數量的論文、著作的原件。
10.對照第十條,提交符合省職稱部門要求的合格證。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復印件,須經單位審核、蓋章,經辦人簽名,并注明核實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須按評委會要求的格式進行分類、整理、裝訂。
二、本條件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如:稱職以上含稱職,2年以上含2年。
2.主持人:指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分管生產管理和經營管理的單位負責人(不包括黨務政工負責人);“骨干”是指具體承擔項目的調研、立項、項目實施、綜合研究報告的編寫等全過程的負責人或具體從事生產管理、經營管理等某一方面的負責人。
3.本專業期刊:有“CN”或“ISSN”刊號的專業期刊,或由省級以上專業主管部門或學術機構主辦定期(每年不少于4期)出版的專業刊物。
4.獎勵類型包括科技進步獎、哲學與社會科學成果獎、金牛獎、管理創新成果獎及相當級別的獎勵。
5.顯著經濟效益,指本企業主要經濟效益指標達到或超過國內同行業先進水平;為企業扭虧增盈作出突出貢獻,指本人主持經營管理期間,企業經濟效益在扭虧轉盈后超過國內同行業平均水平(全行業虧損的情況除外)。
6.大、中型企業的認定以行業規范為準。
7.本條件所提“市”指副省級市或地級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