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評定標準
非國有企業高級經濟師須系統掌握經濟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對從事的專業領域有較深入的研究,熟練相關專業知識,了解國內外現代經濟管理科學的理論、方法和發展趨勢;熟悉有關經濟法規,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豐富的經濟專業工作經驗,能主持一定規模企業的經營管理、項目的籌建或從事學科課程的研究,獨立解決經濟活動中的難題,在經濟研究工作中取得有價值的成果,或在加強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方面業績顯著;有組織經濟專業全面業務、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和指導經濟師工作能力。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條件適用于非國有企業中從事經營管理、經濟研究工作的在職在崗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基本條件
一、思想政治條件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任現職期間,出現下列情況者,延期申報:
(一)定性為生產經營和技術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延期2年申報。
(二)弄虛作假,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報。
二、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后,并取得工程師資格5年以上。
(二)獲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專業技術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工程師資格5年以上。
(三)獲本專業或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5年以上,并取得工程師資格5年以上。
第四條 業績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在理論研究、經濟改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獲省部級二等以上或設區市級一等以上科研成果獎的主要完成人。
二、主持、組織或作為骨干參與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在企業管理、人力資源以及融資、財會、營銷、安全、質量、環保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為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作出重要貢獻者。
三、對本專業有獨到見解,提出有較高價值的合理化建議,或主持制定本企業發展規劃、重要規章制度、重大建設項目可行性報告,編寫本企業產品技術標準、重要建設項目合同及方案等,并獲批準、實施,取得顯著效益。
四、獲省以上表彰勞模、優秀企業家,或受省人事廳和業務主管部門聯合表彰的有突出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企業副總以上核心管理者,所在企業連續兩年銷售(營業)收入達5000萬元以上,或連續兩年納稅200萬元以上,或安排勞動就業人員500人以上(以縣以上政府工商和稅務、勞動部門證明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