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建設活動是事業單位經濟活動的一部分,但是,基建會計作為一個獨立于事業單位外的會計主體,進行單獨核算和反映,并根據國家要求獨立報送會計報表,被人為地劃分為事業會計和基建會計兩個會計主體。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這種核算模式的問題日益凸顯。如:事業單位會計信息不完整、不真實等,尤其是事業單位基建項目完工前,賬面資產嚴重不實。近年來,隨著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政府采購以及收支兩條線等政府管理改革逐步深化,這種模式已經不適應外部環境變化。事業單位會計作為改革的主體,也在不斷探索中前進。2012年,財政部新修訂發布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要求事業單位對于基建投資,在按照基建會計核算規定單獨建賬、獨立核算的同時,將基建數據至少按月并入事業會計“大賬”。這對事業單位會計信息的完整性、為事業單位全面加強資產負債管理,防范和降低財務風險有會計信息支撐作用。
1 新制度將基建數據并入事業會計大賬的優點
1.1 體現會計主體假設
事業單位作為獨立報告主體,應當將其全部業務納入會計核算范圍。長期以來,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實行事業會計與基建會計分別核算的方式,造成事業單位會計主體被人為肢解,基建會計被迫游離于單位大賬之外,出現兩個會計核算主體,兩套賬及兩套會計報表的做法,顯然不符合會計核算主體假設。新制度將基建數據并入財務大賬,契合會計主體假設的要求。
1.2 全面反映會計信息
新《事業單位會計準則》第十三條規定,事業單位應將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或事項統一納入會計核算,確保會計信息能全面反映事業單位的財務狀況、事業成果以及預算執行等情況。而舊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僅需核算日常公用經費,對日常運行和服務正常開展的基本建設活動沒有反映。新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要求“應當至少按月根據基建賬中相關科目的發生額列入事業單位賬套,并進行會計處理和報表反映”。新準則要求將事業單位基建數據并入其“大賬”體系,全面反映事業單位財務狀況、事業成果等。
1.3 順應我國財政管理體制改革
財政管理體制改革改變了事業單位會計核算的環境,事業單位先后實施部門預算、收支兩條線、政府采購、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和政府收支分類改革等一系列財政管理體制改革措施,強調財政收支集中管理和統一核算。事業單位的基建會計與事業會計并賬核算適應這些改革的要求:(1)按照部門綜合預算制度規定,事業單位應按照大收、大支的原則編制部門預算,對所有收入和支出統一管理;(2)實施國庫集中支付制度,事業單位的所有預算資金需全部納入國庫集中支付體系;(3)2007年,政府收支分類改革,取消了基本建設支出科目,將基本建設支出并入相應的支出功能分類科目,這樣更有利于基本建設支出結構的合理調整和資金使用效益進一步提高。
1.4 加強資金有效監管,預防腐敗
基建會計作為事業單位經濟運行的重要組成部分,長期游離于“大賬”之外,造成事業單位監督弱化。再加上基本建設資金投入大,建設周期長,其資金監管問題一直是關注重難點和盲區,是滋生腐敗的高發區。新制度要求事業單位除按照《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進行基建核算外,還要將其納入事業單位會計賬薄體系中,并在對外報表中列示,這種做法有利于單位內部的財務管理和財務決策,有利于資金統籌規劃,也有利于基建賬和大賬之間的核對和牽制,更有利于對資金進行全面監管,預防腐敗。
2 基建數據并入事業會計大賬的可行性
2.1 理論上的可行性
基建會計與會計核算的主體都是事業單位本身,分別反映事業單位經濟活動的兩個不同方面。從會計主體和核算撥款角度看,基建會計與事業單位并賬是可行的。如果從持續經營角度看,投入使用的基建項目從基建會計的“在建工程”科目轉入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科目進行后期核算,才能完整反映事業單位的經濟活動,具有可行性。
2.2 政策上的可行性
一個部門一本預算,實現從集中到集中預算管理模式,這種模式要求必須把漏網之魚基建經費預算納入事業單位預算中。部門預算為事業單位基建會計并賬提供政策上的可行性。
財政撥款和發展及改制部門安排的基建資金在國庫集中支付環節和事業經費一樣,統一并入國庫集中支付。國庫集中支付改革為事業單位基建會計并入事業會計核算體系提供可行性條件。
自2007年1月1日實施政府收支分類改革后,分別建立支出功能分類和支出經濟分類體系,全面、規范、明細地反映政府各項支出的不同功能、經濟性質和具體用途。支出功能分類科目中不再設基本建設科目,原基本建設科目支出分解到各功能分類科目中反映。在支出經濟分類中單設“基本建設支出”類級科目,專門反映由發展改革部門集中安排的基本建設支出。同時設置“其他資本性支出”類級科目,反映除發展與改革部門外其他部門的支出。政府收支分類改革在會計科目設置上,為基建會計并入事業會計核算體系做了一定的準備,具備可行性。
3 基建并賬后存在新的矛盾和問題
為增強事業單位會計信息完整性,滿足現行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有必要將基建會計并入事業會計核算體系,但是,并賬后又會產生一些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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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事業單位整體的會計信息質量達不到預期要求
將基建會計并入事業會計核算體系,如果僅僅是簡單地將其合二為一,則不會提高事業單位整體的會計信息質量。基建會計并入事業會計核算體系,盡管可以通過“在建工程”和“非流動資產基金”及其他輔助明細科目等核算基建項目的投資成本,但卻無法在短時間內形成基建會計自身完整的會計核算體系,且不能有效反映基建項目從項目概算到決算、從資金籌集到使用的完整資金運動過程和建設成本。
3.2 核算工作量增加、難度增大,決算報表的可用性下降
由于兩套賬分開核算的時間較長,再加上原有基建賬普遍存在核算不規范的現象,例如,未能在3個月之內及時辦理財務竣工決算,難入固定資產,造成基建項目已經完工使用多時,事業單位財務賬上卻沒有反映,使賬面資產小于實際資產,導致賬實不符。基建并賬工作質量必然受前期清理、對賬、資產清查等方面影響。前期核算不規范,大大增加基建并賬的難度和核算工作量。同時,由于不同單位對制度規定的解讀不同,理解上存在偏差,在具體業務處理上也會有較大差異,導致并賬數據不準確。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會計信息的可靠性、決算報表的可用性。
3.3 事業單位決算報表無法達到基建會計決算報表的功能
年終決算時,盡管事業單位決算報表要求基建經費所有的收支情況都要全面、無遺漏的反映,但是,仍然無法達到基建會計決算報表要反映的從基建資金籌措到使用完整的資金運動狀態和建設成本的目標。同時,由于決算報表體系和口徑不一致,年末預算執行情況分析也只是對局部數據進行分析,很難提供全面、真實、可靠的會計信息。
4 結 語
基建數據并入事業會計大賬已經在逐步進行中,實務操作中出現以下問題。(1)不能很好提高事業單位整體會計信息質量;(2)核算難度增大,核算工作量增加,決算報表的可用性下降;(3)按照財政體制改革的要求設計事業單位決算報表體系仍無法達到基建會計決算報表的功能。在以后的工作中,要逐步完善和解決并賬中存在的問題和矛盾,為事業單位進一步實現長期、有序、健康發展打下堅實的財務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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