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引言
20世紀30年代從華爾街爆發的金融危機促使了美國的多項政策改革,也催生孕育了各項經濟制度規范化、制度化的種子,美國的現代內部審計應運而生。20世紀80年代始伴隨著我國經濟形勢的蓬勃發展,國內也開始了審計事業的跋涉之旅。內部審計的參與主體是本單位的審計工作人員,他們通過客觀公正的職業操守對本單位、本部門的經濟活動起到檢查、判斷、評價和監督作用,通過獨立評價和監督確認本部門、本單位及其所屬相關單位內部在一定會計期內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等行為,其目的是為了不斷加強和督促本單位現有的經濟狀況、風險管理和治理水平,從而更好地組織經濟活動、幫助單位實現經濟目標。強調內部審計的功能和作用是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也是我們防止腐敗、建立廉潔社會的必然要求。2014年,國內共完成審計項目154萬起,其中,移送經濟案件線索達287起,牽涉的人員達到4706人,移交司法機關的責任人達537人,不乏政府高級官員和國企高層干部。外部審計、政府審計等來自第三方的壓力和制約固然重要,然而,如果將掌握行政權力的事業單位的監管都留在外部,又是遠遠不夠的,因此,只有從事業單位本身做起,從內部的制度建設、機構設置、人員配備等方面抓起,才能使事業單位向著健康、良性的方向發展,從問題的源頭進行清理。獨立的內部審計具有審計問題、查出隱患、測評風險、監督管理的重要功能,相對于政府審計和外部審計效果更直接、功能更明顯。我們將通過對我國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對立性的問題分析給出相應的對策建議。
二、當前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存在的主要問題
1、內部審計的獨立性亟待提高
內部審計機構作為事業單位健康發展的衛士,在審計工作不斷規范化、制度化的同時,審計工作的重要性也日漸突出。獨立性是審計的靈魂,沒有獨立性可言的審計工作就毫無意義。“獨立性”的要求主要體現為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堅持組織的獨立性,即要設置專門的審計部門,而現實中,大多數審計部門是與紀檢監察部門合署,更有甚者是掛靠于財務、會計部門。甚至可以將審計部門作為領導決策的智囊團,將審計工作中的各項調研、數據、分析結果作為領導決策的依據,使審計的監督、控制、反饋的作用真正落實。二是審計工作人員的獨立性,在事業單位的人力、物力、財力都十分有限的情況下,內部審計往往作為一項附屬的工作進行,審計人員也多是抽調平時工作中的骨干精英,他們在日常工作之余委以審計重任,工作壓力之大可想而知。根據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人是社會性的動物,人人都渴望相互之間有親密的關系來滿足其歸屬需求。同處于我國事業單位系統之中,審計人員之間、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之間都已經形成了緊密的關系網,審計人員常常懷有“多一事不如省一事”的念頭,也就難以真正進行審計了。
2、內部審計的人員素質亟待提高
隨著我們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審計已經發展成為一門融合了會計學、經濟學、財務管理、法律學等等的綜合性、專業性學科。審計作為一項利國利民的經濟監督活動,要求審計人員不僅要有豐富的應對經驗、扎實的財務、會計業務能力,更為重要的是要求審計人員有極高的政治覺悟,不徇私舞弊、不知法犯法,堅持政治素養的培養,擁有極高的榮譽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視審計工作,對于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違法犯罪行為絕不姑息。現階段我國事業單位內部審計人員一般由經驗和閱歷豐富的業務精英來擔當,在完成自己本職工作的同時抽調進行其他單位的審計工作,很多人始終沒有轉變觀念,固執地對開展內部審計產生了新的偏差,認為每年已經通過不定期的開展財務收支審計、領導經濟審計和離任審計等,單位內部的審計只需應付事即可。另外,還有人認為事業單位不是生產部門,無需對成本和收益進行核算,甚至適當地奢侈和挪用也不足為奇,所以也就不存在成本核算問題,財務或會計部門只需要對本部門或本單位內部的財務收支行為進行記賬活動,不需要再開展內部審計。
3、內部審計的規章制度和法律依據亟待提高
就當前的內部審計立法來說,內部審計的法規依據主要還是行政規章,即《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等原則性的規定,相關的審計實務指南或者對于事業單位、企業的內部審計具體的業務指導基本上沒有,各單位在完成內部審計工作時,還只能按這些原則規定,更多地參考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相關模式。但由于企事業單位的實際情況千差萬別,很多單位在執行內部審計時只能“摸著石頭過河”。因此,作為內部審計的主管部門、審計署應牽頭財政部、證監會等監管部門,就企事業單位、上市公司等,構建完善的內部審計法規、指南體系,特別對于一定規模的企業如上市公司,結合內部控制審計,制定完善的內部審計指南,同時對于行政事業單位,要與紀檢監察結合起來,制定責任明確、賞罰分明的內部審計指導意見。
三、進一步改進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獨立性的幾點建議
1、建立健全具備獨立性的內審機構,配備高素質的審計人員
要保證內部審計的高質量,不是依靠某個單位、某個人就可以完成,而是需要整個事業單位系統都形成審計的對應部門,保證審計部門工作能落到每個機構、部門、人員的頭上,建立問責機制,使審計工作不僅審計出來的結果公開、透明,而且權威、有效。內部機構設置應由平行于職能部門向更高層次轉變,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內審部門對于其它職能部門的監督權力,保證審計工作順利開展,確保審計工作的效果。內審工作人員應當獨立于事業單位,與被審計對象不存在絲毫的利益關系,可以充分發揮審計師行業協會的作用,強化審計獨立性的宗旨。內部審計人員堅決做到剛正不阿,做法律的踐行者和守衛人,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等的相關規定,對本單位各項經濟活動進行核查,對于異常收支快速反應、敏銳判斷,提高審計的效果和質量,促使本單位的經濟活動向著合法、健康、陽光的軌道運行和發展,對各類違法、違規現象及時挖掘和發現,能更好地起到制約作用,達到“警鐘長鳴”的效果。
上一頁1 2 下一頁 余下全文 共 2 頁
2、變事后審計為事前審核、事中監控,充分發揮審計的服務職能
毋庸置疑,審計工作只能在事后給予評價和結論,如果一味強調事后監督,只會使審計工作本身的服務功能并不明顯,事后審計也只能起到“亡羊補牢”的效果。最優的辦法則是將審計的結點提前,使得監督控制貫穿于整個經濟活動始末。而內部審計則恰恰能擔當這個“參謀”的角色,例如,通過開展專項稽查和抽查制度能夠揭露不法分子的犯罪行為,對于各類經濟犯罪活動及早發現,為事業單位的發展增磚添瓦,為領導的決策提供有力的依據。審計的目的是使決策者更好地決策,我們可以轉變思路,將審計方式由事后監督向事前、事中防控,將審計工作前移,提早防御風險、提高效率,堵漏洞、抗風險,自始自終不放松監督,使得事業單位不斷優化自我,完善自我。
3、完善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制度,做好行業自律
要確保事業內部審計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就必須要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具體到審計行業,就必須建立健全內部審計規章制度,建立規范化、制度化的法治環境。推進內部審計規范化建設,從國家層面建立具有統一性、可操作性、權威性的審計規范,切實發揮審計的監督職能和作用。內部審計機構在制定本部門或本單位的內部審計守則時,應該參照國家審計署所制定的有關規定和辦法,結合單位工作實情,制定出符合實際、操作性強的內部審計項目質量控制制度,為制度控制方法提高內部審計質量奠定基礎。建立和完善內部審核制度,將其不折不扣地落到實處。充分發揮審計行業的行業自律,通過內部審計協會、學會建立審計師誠信制度管理,建立業內的互助與交流機制,對于典型案例、最新法規進行分析、學習,以提升良好的內部審計執業環境。
四、結論
審計工作是一項涉及方方面面的經濟活動,既涉及到本單位參與經辦人員的工作績效,又牽扯到參與經濟活動的上游供應商、下游群眾的多方利益,還有關經濟活動管理、風險管控、資金的運行、政府的監管等諸多關系網絡。因此,如何促進審計工作順利、高效地開展一直是一個焦點問題。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發展以及完善,我國的經濟、金融改革進入深水區,我們面臨著歷史的機遇和艱難的挑戰,為此,我們必須加強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建設。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大背景下,獨立審計的國際化是未來的發展趨勢,我國有必要制訂相關的、專門的內部審計法律法規,以此來指導各部門、各單位內部審計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堅持依法治國的指導方針。
【參考文獻】
[1] 袁鳳林:審計獨立性研究述評[J].生產力研究,2012(2).
[2] 王志輝: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分析[J].經營管理者,2014(35).